责任边界不清晰是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之间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确有必要对两者的责任界限进行廓清,否则实践中就容易出现“都不管地带”。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边界划分的关键在于建立“以平台自身监管为主、以政府监管为辅”的模式,这是因为第三方平台能够充分将信息整合和资源聚焦,并且具有反应迅速的优势,与经营者接触的机会明显多于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更加强有力。[13]同时,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合第三方平台更好地发挥监管作用,对于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或者作出相应处罚,并保持和第三方平台的信息共享,更好地维护网络食品交易的安全。
除了划分第三方平台与监管部门的责任界限外,还应当不断强化“社会共治”,建立共治机制。究其本源,“社会共治”理论的发展离不开西方国家更早期的“公共治理”理论,两者的共性在于重新梳理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鼓励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市场的治理,充分发挥各主体不同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如今,我们必须将“社会共治”理论置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背景下,置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去理解。[14]网络食品交易领域内的社会共治则是法治社会建设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保障食品卫生安全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具言之,除了需要发挥第三方平台自身监管与监管部门的监管外,还应当发挥消费者、社会组织的监督投诉作用,行业协会的监管自律作用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各方主体积极有序地参与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督,形成一种社会共治的态势,从而进一步督促第三方平台落实自身责任,更好地保障网络食品交易安全。
[1]吴镱俊 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原文发表于《长春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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