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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建议:第六届食品安全法论坛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笔者认为消费者对于这一制度的知悉度不高,应当利用多种宣传手段普及这一法律制度。惩罚性赔偿得以成熟适用之后,职业打假人将被真正的消费者取代,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会更加理想。这个观点来源于《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第2款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建议:第六届食品安全法论坛成果

首先,应当完善这一制度的主体范围,对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如上文所述,将知假打假人归入消费者群体。另外,笔者认为可以将未购买商品但实际使用商品的主体归入消费者群体。虽然没有购买商品,但是实际使用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应当有权利主张赔偿。侵权人的主体是生产者、经营者,司法实践中应对生产者的范围予以扩大,将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所有主要生产者纳入生产者这一主体。其次,最高法院可以发布更多的指导性案例,明确“明知”“食品安全标准”等概念,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地域间法律适用的差异。另外,笔者认为消费者对于这一制度的知悉度不高,应当利用多种宣传手段普及这一法律制度。惩罚性赔偿得以成熟适用之后,职业打假人将被真正的消费者取代,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会更加理想。

[1]孔潇潇 江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2019)川民再646号:梁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www.xing528.com)

[4](2018)粤民再185号: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5]汪梦晗.食品安全之严谨标准说[J].标准科学,2020(6):31-36.“形式标准说”认为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作为标准化活动产物的形式标准,即《食品安全法》第3章所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质标准说”认为,食品安全标准是指食品在实质上应当是安全的。这个观点来源于《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第2款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从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满足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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