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专家学者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诠释,但是对于法律条文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界定没有太多深入的讨论,但“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是能否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关键。
食品安全标准有“形式标准说”和“实质标准说”[5]。笔者认为可以兼采两种学说适用。形式标准说为法院提供了明确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利于案件判决的统一;实质标准说弥补了其不足之处,对于符合形式标准但实质上确会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食品,消费者也可以获得赔偿。两种学说灵活使用,相互补足,才会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www.xing528.com)
在日常消费中,消费者对于食品标签上的名称、配料表和日期敏感度较高,它们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考量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食品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还是仅存在标签瑕疵是审理案件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瑕疵的区别在于产品是否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是否会对人体造成损害。食品不符合形式标准或实质标准都应当被认定为法条中的“不符合”,而标签上的瑕疵不足以对人体产生危害时可以认定为标签瑕疵,不适用赔偿制度。这一观点可以通过诸多司法案件加以例证。例如,在(2020)豫01民终522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仅标注为人参,并未注明人参系人工种植,属于标签瑕疵。食品标签的标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食品安全问题,要区分具体情形予以确定。”天然人参和人工种植的人参都可以作为食品,人工人参不会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以生产者没有标注“人工”属于标签瑕疵。在(2019)粤03民终21747号案件中,法院不支持李某仅以未加贴中文标签为由要求优品商店退还购物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此案中,未加贴中文标签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但并不会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所以不宜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认定为标签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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