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法律的制定是为人民服务的,必须反映人民的迫切需要,与人民紧密联系。但是,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与人民的联系仍然不够紧密,并没有在人民的生活中扮演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食品安全法》本身并没有像《刑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那样,有着很高的关注度和话题度,这就导致了《食品安全法》并不能很好地被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讨论,热度始终只是在一个小范围里。第二,许多人尚未从以前的食品安全的乱象中走出,惯性思维使得他们对《食品安全法》不够重视。相信许多人对于苏丹红、三鹿奶粉、瘦肉精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仍记忆犹新。出现这些恶性事件,是因为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这些事件的发生使得许多人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很失望,甚至陷入绝望。《食品安全法》出台并不断修订后,许多事情都走上了轨道,但是一些人的悲观情绪仍然存在,认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只是“小打小闹”,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作用不大。第三,对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使得其内容、精神不能够深入人心。我们知道,在古代春秋时期,子产就铸刑书于鼎,将其公之于众,使法可以被公众知晓,使民众能够知法守法,这也是晋国成为一个强国的重要推力之一。那么到了21世纪的今天,这个道理仍然是不变的。要想公民守法,首先得要公民知法。由此可见,法律的宣传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我国几乎都是由政府一力承担的,而社会中其他的组织、机构、个人,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这里面尤其是媒体,并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舆论宣传方面的缺乏,使得《食品安全法》并不能够为公众所知,这显然不利于《食品安全法》的顺利落实。
当然,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坏法”;相反,经过多次修订,《食品安全法》可以称得上是一部符合实际、反映民意、科学详备的好法。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会有其考虑不到的地方,否则就不会出现一个接着一个的司法解释和法律的修正案。所以,《食品安全法》也存在着它的局限性,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地把这些问题妥善处理好。再者,法律是存在滞后性的,当今社会的变化可以说是日新月异,法律也必须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就拿食品领域来说,随着技术的进步,出现越来越多新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这些新的东西,到底对人体是好是坏?《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之初,是不可能考虑到的。怎么办?就要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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