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对称与公开影响着社会共治的实践渠道。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食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等。食品安全信息是联系食品供应安全链上各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纽带,信息公开则是社会第三方主体参与治理并取得实效的基础性条件;而且,“政府不是唯一更不是最佳的信息提供主体,增加食品生产者的信息公布义务,让政府和社会回归监督角色,才能破解目前的制度困局”[45]。食品市场是一个高度信息非对称的市场,食品安全要想获得有效治理,则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只有建立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生产者主动披露安全风险的概率极低,生产者、经营者、监管者与消费者相互之间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问题。据此,我国应依法确定食品企业和政府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和种类,以及以何种方式、在何种场所披露信息,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广大消费者及时获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此外,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使得企业违法信息能够被消费者所知晓,便于消费者对违法企业进行声誉惩罚[46]。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企业如果进行信息方面的披露有利有弊。弊端是有可能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益处是提高了企业自身乃至整个食品行业的可信任度,而消费者即使为此多支付也会愿意,结果是食品企业的利润有所增加,且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也提高了。因此,形成食品行业领域的信息披露机制以提高食品违规行为的发现概率,再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等可以抑制食品市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47]。在食品安全治理的过程中,政府、食品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应该保持相互之间信息畅通,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消费者而言,可以获得食品企业为其提供的更加安全的食品。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畅通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机制,才能实现食品安全共治的信息资源共享,逐步杜绝食品安全事故。(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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