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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与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法论坛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政府官员错误的决策,或者官员失职、渎职而给社会或公众造成了危害及不良后果,政府官员就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该及时追究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罢免有关行政领导的职务。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与行政问责不到位有着相当大的关系。形同虚设的问责导致了形同虚设的监管,因此,必须对食品监管部门渎职、不作为的加大问责。

行政问责与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法论坛成果

政府是公共管理资源的拥有者,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安全作为一种纯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这是制度经济学的学者所持的观点[40]。食品安全是公共物品,在食品安全多元共治模式下,政府处于核心地位,并起主导作用。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共治行为的协调者,政府已经不再是控制者和支配者,也不再是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其主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宏观管理框架和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协调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政府的管理事务结果上的有效性,使得多元共治模式更好地发挥作用。

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政府监管不到位或者渎职,而且缺少责任追究机制。从安徽阜阳假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福喜事件[41],再到最近几年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事件来看,绝大多数都是由新闻媒体率先报道之后,相关监管部门才去采取措施的。为何总是由新闻媒体先曝光,而监管部门总是后知后觉?监管部门应该认真反思:监管工作都做了些什么?对于食品安全是如何监管的?对于食品的安全,既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否则的话,设立食品监管部门有何作用?从目前我国大量存在的无证经营餐饮行业的现状看,监管机构所起的作用极其有限[42]。这种现象的存在与行政问责的缺位有着很大的关系,10多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被问责的政府监管部门少之又少。在西方发达国家,追究公职官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就是问责制[43]。因政府官员错误决策,或者官员失职、渎职而给社会或公众造成了危害及不良后果,政府官员就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该及时追究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罢免有关行政领导的职务。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与行政问责不到位有着相当大的关系。形同虚设的问责导致了形同虚设的监管,因此,必须对食品监管部门渎职、不作为的加大问责。如果缺少行政问责制度,食品安全即使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严谨的食品标准、严格的食品监管、严厉的处罚措施,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再好的法律也会变成一纸空文[4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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