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共治这个概念与西方公共治理理论密切相关。为了提高治理公共事务的效率,公共治理理论尤其关注政府、市场和社会相互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公共治理理论是20世纪末以来公共管理领域最具影响力的理论之一[13]。该理论的核心是参与主体的多元性,由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治理,摆脱了传统上单一的政府治理模式,从而显示了行政领域的公共性。人们对于治理的理解通常是,治理是各种政治和社会力量为实现公益性目标或稳定社会秩序而进行的现实运作或制度安排。美国学者詹姆斯·罗西瑙(James Rosenau)是研究治理理论的权威专家,他将治理界定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强调政府与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它既包括政府的机制,也包括非正式的、非政府的机制”[14]。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的观点是,治理是政府、各类机构以及公众等主体协调社会利益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持续过程[15]。20世纪90年代,在立法治理和制定程序改革中,荷兰政府就开始重视在凸显政府责任的政府规制与凸显民众和社会组织责任的自律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平衡点[16]。
社会共治模式是公共治理理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形式,在这种模式下,由社会多元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力,共同治理公共事务,以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17]。也有学者认为,社会共治是指基于法治的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对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的共同治理,它是由政府、企业、市场、社会四位一体组成并共同参与的社会公共治理机制或模式[18]。社会共治的治理模式是政府规制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并相互强化的机制与组合,而企业的自发性自律、诱导性自律和强制性自律构成了企业自律的主要内容[19]。社会共治的本质是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上下相结合的治理模式,这就破除了权力的垄断,而破除这种垄断,意味着政府只是治理社会问题中众多主体中的一个主体。(www.xing528.com)
实践证明,政府自身在一些社会管理问题上确实存在低效性或者无效性,由社会有关主体来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更有利于对相关问题的治理。共治理念的实现和发展,可以提高公众对政府的更大认同度。在学界,取得一致共识的观点是,作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互补性结合,社会共治模式可以通过这种结合与协调产生潜在收益与积极效应。在食品安全领域,各社会主体基于各自的信息优势和利益偏好,可以发挥其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主观能动性,促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由行政权力主导的监管模式向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模式转变。可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国家公共治理理论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有益探索,食品安全共治从理念上更加强调社会相关主体共同治理的权利与责任,更加注重相关主体的能动性。相关主体不再仅仅是名义上的“参与”或“配合”,而是更加积极主动地为确保食品安全尽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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