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计划指南》中对于食品安全有明确的界定[3]。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也有相应的解释[4]。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方面内容与多个环节[5]。社会共治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社会共同治理的意思,共治模式是较为理想化的社会治理新思路,该模式针对政府对市场过多干预的现状,强调政府应该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为社会、公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而不是单纯的管理与干预。政府职能的转变将重塑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更加有利于政府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同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与相互配合。政府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毋庸置疑,而其他主体诸如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治理能力[6]。有学者从法律视角将社会共治界定为一种管理手段,这种管理手段是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既包括政府部门的管理,也有企业的自我约束,同时还有其他社会主体所进行的管理[7]。
作为一种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来确保食品安全的社会公共治理活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具有多元性、社会性、主动性以及保障性等特征。世界卫生组织在1999年首次提出了“责任分担”的理念,强调保证食品安全,需要政府、食品企业和消费者的合作与参与[8]。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概念已经有了官方解读[9]。有学者的观点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即是在多元主体参与下的共同合作治理。在这样的治理机制中,政府依旧占据主导地位并统领治理的全局,食品企业基于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规制,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进行协同治理,此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新闻媒体、消费者等社会主体有效参与治理。具体可以采用网络化、区域产业链、法律与道德双重规制、区域合作、声誉机制等方式来具体实现,同时兼顾实现治理的社会成本[10]。也有学者给它下了一个简单的定义,即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指食品安全共同体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时一同或一道管(治)理[11]。从内涵上来分析,所谓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指包括政府在内的各个主体共同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发挥各主体的责任意识,将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与社会主体行使的私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使得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由单一的政府监管转变为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逐步减少乃至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从顶层制度设计的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则意味着企业自律意识的增强、政府监管方式的优化以及公众监督力量的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对于提高食品治理效率、节省治理成本具有积极的作用。若要使治理决策符合企业的现状并具有可操作性,多方主体的相互协作与共同运作是必要的[1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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