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公众只有了解决策内容、决策目标、决策基础才有可能发表意见。日本在规制改革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来确保改革议案审议的公开化和透明化。2013年增加了“规制改革热线”和“公开专题讨论会”来增强改革的透明度。为保障竞争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在内阁府下设中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监理委员会。规制改革会议通过专线电话和网络在线募集改革提案,为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提案的信息、处理状况都在网站上公布[26]。韩国政府把提高规制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举措。2006年,要求各部门必须在网络上公开披露规制影响分析的结果。同时向公众公开规制制定、规制审核过程和规制影响分析结果,并发表规制改革白皮书[27]。在美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作为政府部门的委员会(部、局除外)的会议。加入WTO之后,我国政府已经注重信息公开,2007年国务院制定了《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又进行了修订,其第9条规定了需要公众参与的行政决策信息主动公开;第44条规定了依申请公开的决策信息如果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申请人可以建议公开,行政机关经审核应主动公开。行政许可改革方案无疑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广泛周知。问题是,我们需要在决策前公开相关信息,公开决策过程。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这是一个重大进步,其第14条总括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方式;第15条专门规定了公开征求意见,但公开征求意见只是行政机关可以任意选择的一种方式,不是必经程序。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即使属于例外情形,也并非全部不能公开。日本《关于行政机关所保有之信息公开法律》第7条规定:“依公益上的理由裁量公开。”南非在“裁量例外”情况下,信息官员裁量决定公开申请是否适用于公开例外[2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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