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事关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一般不能取消,的确需要废止的,必须谨慎行事,对于此类行政许可事项的改革,一般从简政放权、社会共治、简化程序着手。改革也需要精准定位。2015年4月,国务院提议对26部法律进行修改,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表决通过了其中25项,而修改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草案未获表决。许多安全事件也暴露了监管漏洞。因此必须放管结合[25]。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关涉人民的生命健康,必须严格规制,不得随意废止。前述市场监管总局的《通知》并未包含“取消行政审批”措施,是妥当、正确的。
精简许可事项,总体上来说,是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一种行政措施,但是,未必对所有的相对人都有利。行政许可本来就是一个授益行政行为,在废止行政许可事项之前获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本身获得了一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律资格,也是一种可预期利益。但是,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之后,他的这种区别于其他未获许可的行政相对人的独特利益就行将丧失。另外,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废止之后,理论上所有的人都可以从事该项行为,如果是盈利性行为,则必然会导致更多的竞争,使得原获得行政许可的人的收益减少。很多人可能认为这是不必考虑的因素,政府没有任何必要关注。但是,在法治发达国家,当政府建设一条商业街或者修一条新航道,如果导致原相邻街道或者相邻航道的经营者减少收益,原街道或航道的经营者可以起诉政府,要求政府补偿。这种做法看似荒诞不经,却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行政许可,如因法律法规修改、客观情况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撤回行政许可,应当给予补偿。这一条本身是针对个别行政许可(撤回)行为作出的规定,但是,其精神应当适用于废止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决定或立法行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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