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产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障法》《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相关法有《联邦进口牛奶法》《罐装牛奶法》《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法》《卫生食品运输法》《茶叶进口法》等。奥巴马担任美国总统时,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多项新权限,包括给予FDA制定农场初级原料生产标准、强制回收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以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相关数据等新权限,甚至要求FDA发展一套能够完善追查食物污染来源的追溯系统。
综观美国食品安全立法,有两个特点。一是涵盖面全,适用范围广。美国很早就进行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美国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完善,覆盖范围广、适用对象多,基本包含了所有的食品,同时制定了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体系。二是法律规范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国会赋予管理机构很大的权力。在有威胁公民健康的新情况出现,而法律规范还未涉及的状况下,管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对规范进行相应的修订,从而使管理部门能及时解决新出现的食品问题[10]。
2.日本的食品安全立法(www.xing528.com)
日本食品安全立法的两个基本法律是《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这两部法律确立了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11]。此外,在日本还有很多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比如《屠宰法》《禽类屠宰管理与检查法》《加强食品生产过程中管理临时措施法》《健康促进法》《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规格管理法》《食品与农业农村基本法》等。日本食品安全立法的特点是以食品卫生法作为基础法,同时有许多具体法律。卫生部和农业部是主要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部门。新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进行食品危险性评估。
3.欧盟的经验
目前,欧盟委员会对维持了25年之久的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进行了根本性改革,对涉及食品安全的17项法令进行了合并、简化、协调、统一,力求制定一项统一、透明、新的食品安全卫生规则,该规则适用于从农场到餐桌的所有食品以及所有食品经营者。同时,建立有效的执法机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以有效应对未来食品链中可能出现的食品危机。新规则的核心是在建立食品安全战略目标的同时,给商家以选择采取何种安全措施的自由,而不是给他们规定过多的麻烦。新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改进:一是引入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概念[12];二是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商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加大了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商主要依靠自我核查机制及对有害物的现代监控技术来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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