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法律规范中有关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与确定,主要有以下3种标准:“倍数”赔偿标准、“相应性”赔偿标准、“最低性”赔偿标准。“倍数”赔偿标准,指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的倍数来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相应性”赔偿标准,指按照与消费者损失相当或相应的金额来算出惩罚性赔偿金。此处的“相应”,说的是惩罚性赔偿金的金额理当与违法者的主观状态、导致的实际伤害结果相称,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最低性”赔偿标准,是指依据法条规定的最低损害数额来确定的赔偿金额,即如果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没有达到法条设定的最低金额数,就要把赔偿金补足以达到最低金额,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通过分析可知,“相应性”标准的内涵是指赔偿金要根据犯罪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确定。换句话说,它的适用并不是让违法者负担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赔偿金,来实现处罚和制止违法活动的目的,与惩罚性赔偿金的本质含义是有很大差别的。而“最低”赔偿标准,一般是在使用“倍数”标准计算得出的赔偿金没有达到最低限额时,才会用到。其实,它就是对“倍数”标准的一种补充。上述几种标准中,“倍数”标准才实实在在地体现了惩罚性。它对于私益诉讼来说,不但在法律规定上比较明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易操作,原因在于私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金是通过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款来计算的,且支付价款又十分明确具体。然而,对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而言,此标准却没有很强的适用性,因为从司法适用上分析,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并未实际花费金钱买了相关的食品,他们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确实花了钱买了不合格的食品,但是他们往往存在着居住分散、成员众多、流动性大等特点。而在实践中并不能很轻松地找到所有受害的公民,也就没有办法算出这些消费者的消费总额,进而也就没有办法依据“倍数”赔偿标准来统计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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