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信贷
19世纪末美国已经有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消费者贷款。托尔曼(D.H. Tolman)曾经在63个城市设有贷款处,雇用妇女作讨债人。这些妇女确定违约借款人的家庭住址或工作机构后,就在借款人的家门前或其同事面前追债,使借款人极为窘迫而不得不还钱。进入20世纪后,一些新机构出现在消费者金融领域。弗吉尼亚州谨慎贷款信托公司(Fidelity Loan & Trust Company)从1910年开始实施一种针对劳动阶级的个人贷款计划,根据该计划,工人能够获得一年期小额贷款,按月或按周分期偿还。借款人要有两位共同签字人担保并在贷款发放前证明他是有信誉的。利息提前从发放的贷款中扣除,利率为6%。该计划比较成功,到20世纪20年代这种类型的机构已经在37个州经营。1915年商业信贷公司(Commercial Credit Company)开始专业进行汽车融资贷款,它从批发商处买入分期购买协议,也为批发商的存货融资。1919年通用汽车成立了自己的金融子公司通用汽车承兑公司(General Motors Acceptance Corporation),这是美国消费者金融的实际开端。后来福特汽车公司也创立了金融子公司加入这一行列。到1925年,约75%的新车和二手车是借助信贷出售的。
消费者按揭贷款是一种无须银行贷款购买商品的一种方式。1904年开始提供零售钢琴票据贴现业务的银行家商业公司(Bankers Commercial Corporation),可能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销售金融公司的起源。之后,若干家销售金融公司出现,它们从进行消费品销售的商人那里购买零售按揭合同,到1924年约有1400家消费者金融公司在经营,为购买汽车和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融资。在20世纪20年代,零售按揭业务迅猛扩张,在1920年这种按揭信贷量的总额大约1900万美元,到1924年就达到约20亿美元,其中大约50%是购买汽车,到1929年按揭信贷余额达到35亿美元。
在美国消费者金融发展初期,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所谓的“贷款鲨鱼”(loan shark),放贷者经常用暴力威胁对贷款收取奇高的利率。货币监理署的调查显示,高利贷商对农场主短期贷款收取的年利率最低200%,最高达到2000%。银行的做法也没有比这些好多少,例如曾有一家国民银行向一名妇女贷款3.5美元,期限为6天;收取的利息就是1美元,相当于每天5%、每年2400%。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统一小额贷款法》(Uniform Small Loan Law),以制止这种恶劣行为,要求披露所有对消费者的收费并使真正的消费者金融公司合法化。这是美国消费者信贷保护的正式开始。
(二)养老金计划
创立于1857年的纽约市警察养老基金是美国第一个地方政府雇员养老金计划。美国第一个正式的私人部门养老金计划由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 Company)于1875年创立,然后是19世纪80年代B&O铁路公司创立的雇主和雇员共同出资的养老金。1892年,纽约的联合天然气公司(Consolidated Gas Company)建立了养老基金,同年哥伦比亚大学为其教授创立了养老金计划。宝洁公司从1886年开始实施雇员利润分享计划,一些大公司到20世纪初也实行这种计划,新泽西美孚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 of New Jersey)以及卡内基钢铁公司(Carnegie Steel Company)创立了退休金计划。到1905年已经有12家铁路公司实施了养老金计划,覆盖35%的铁路工人。到1911年11个公用事业公司已经有了养老金计划。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在1913年开始养老金计划,美国橡胶公司在1917年为雇员建立了养老金计划。不过,美国劳动阶级在有养老金的公司中工作的比例很小,而且即使一家公司有养老金,也通常是雇主自愿出资,雇员一般不愿意从自己的工资中出资为养老金计划提供资金。这些计划也是由公司管理层管理,雇员在其养老金中没有相应的权利。这些缺陷到20世纪50年代才消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公司雇员养老金计划日渐流行,雇主也经常从保险公司购买递延年金(deferred annuity)。1919年时已经有近90家公司采纳了雇员股票购买计划。到1923年另有121家公司采纳了员工受益退休计划,员工受益退休计划持有超过9000万美元的资产。卡内基基金会(Carnegie Foundation)在1918年组织了规模庞大的教师保险与年金协会(Teachers Insurance and Annuity Association,TIAA)为教师提供退休计划,它后来创立了大学退休股权基金(College Retirement Equity Fund,CREF)作为教师投资股票的一种方式。
进入20世纪20年代,保险公司开始出售集体年金,作为创立退休计划的一种手段。养老金计划的成长也受到政府的推动,1920年公务员退休系统(Civil Service Retirement System)为联邦雇员建立了养老金。1921年的《岁入法案》(Revenue Act)规定,雇主向私营利润分享信托计划的出资可以免税。到20世纪20年代中期,约有400个私人养老金计划在运行,保障400万雇员。这些计划多是大公司的定额收益计划(defined benefits),雇员得到规定金额的养老金,其金额由工资和服务年限等因素决定。雇员股票购买计划也比较流行,1921~1925年有160家公司采用了这种计划,到1928年又有数百家公司实行股票购买计划。(www.xing528.com)
(三)投资信托与投资公司
美国的投资信托(investment trust)可以追溯到1818年作为一家保险公司获得牌照的麻萨诸塞友好人寿保险公司(Massachusetts Hos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简称MHLIC)。HMLIC以类似信托公司的方式运行,但存托的资金是以混合资金的形式而不是作为独立的信托保持,也就更像是现代的投资信托。MHLIC运用其信托权将钱投资于年金,发行人寿保险并汇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集合投资。它接受认购者500美元以上金额的投资并收取一定手续费,通常是在投资者去世时归还本金与收益。它负责管理本杰明·富兰克林所募集的富兰克林基金中的1000美元,在第一个百年里可分配收益已达到约80万美元。19世纪美国其他的投资信托还有1871年在纽约成立的合众国抵押贷款公司(United States Mortgage Company)、1889年成立的纽约股票信托(New York Stock Trust)。1893年在麻省成立的波士顿财产信托(Boston Property Trust)是美国第一个吸收众多个人的资金投资于多元化证券的投资信托。到20世纪20年代,投资信托风靡美国。1921~1926年有大约140家投资信托成立,1928年每两三天就有一个新的投资信托成立,到1929年达到一天成立一个。1928~1929年投资信托中的投资者数量从5.5万增加到50万个。1925年投资信托持有1.5亿多美元的证券资产,1929年增加到21亿美元,这一年投资信托股份也开始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美国20世纪20年代的投资信托与英国的投资信托有很大不同。英国的投资信托一般建立长期头寸且组合的交易不活跃,而美国这一时期成立的投资信托则是出于投机目的,意在资本增值而非投资回报。虽然其份额是作为投资分散化的一种手段向公众发售,但经常集中于对某一行业的投资,从而使投资者处于本要规避的风险之下。许多投资信托仅仅给予股份持有者一个总体的投资策略描述,实际组合的情况经常对投资者保密,股份持有者也不清楚管理者会选择什么股票进行投资,所以经常被称为“盲池”(blind pool)。当时美国的投资信托还有多种更严重的舞弊行为:一是举办者保留对信托的控制权,并想方设法将投资信托的证券交易所得分配给他们自己;二是主办者将投资信托用于倾销其所承销证券;三是投资信托经常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提高杠杆率用别人的钱进行投机,还用保证金购买股票。
针对投资信托的种种不良行为,纽约证券交易所在1924年就宣布,其会员不能参与不保护投资者的投资信托。纽约州当局也警告说,投资信托正在被用来欺诈投资者,州副检察长强调投资信托不过就是进行投机的盲池。1927年纽约州要通过一个立法管制投资信托,但没有成功;而包括加州在内的几个州通过了立法,但没有能制止住舞弊。美国投资银行家协会认识到投资信托不是以正宗信托的审慎性进行管理,就将自己的集合投资载体称为“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y),抛弃“投资信托”这个名称。
投资公司聚集众多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基于专业经验进行管理,根据行业、地理位置和证券类型进行分散化的证券投资,为投资者提供将小额资金投资于众多证券的机会。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投资公司多数是封闭式管理公司。封闭式投资公司的运营很像股份公司,发售自己的股份而且不赎回其股份,买卖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美国第一个开放式投资公司(或开放式基金)是1924年创立于波士顿的麻萨诸塞投资信托(Massachusetts Investment Trust),不过开放式投资公司在1927年之前在投资公司领域没有多大的重要性。开放式投资公司持续地出售和赎回其股份,赎回价是基于股份的资产净值减去手续费。投资公司的经营发展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公司由不负责任的个人成立,经常很大幅度地改变其投资策略而不告知其股份持有人,小投资者经常被一个投资公司转到另一个投资公司,批发交易商经常诱导客户卖掉一家投资公司的股份再买入另一家股份,使销售人员能对客户多收取手续费或佣金。
(四)农业信贷机构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的长期农业信贷发展不大,关于农业信贷机构的形式也有不少争论。美国的商业银行反对建立公共农业信贷机构,而农民则偏好公共银行,指责商业银行未能提供长期农业信贷。由于农场主和银行家都有很强的院外集团影响政府决策,政府长期没有找到解决冲突的办法,直到1916年才达成了一个妥协解决方案。国会通过的土地银行法案引入公共和私营两种类型的乡村抵押贷款银行,由土地银行专员(Land Bank Commissioner)监督。1916年的法案成立了12家公共性联邦土地银行,其区域划分与12家联邦储备银行对应,股本金向私人认购者筹集。由于银行家的反对,私人认购量非常小,联邦政府不得不提供给每家联邦土地银行75万美元的成立资本金。农民要加入全国农场贷款协会(National Farm Loan Associations),协会为相关的联邦土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相当于向其成员所发放贷款的一半。到20世纪30年代初,12家联邦土地银行机构的贷款余额达到11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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