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基本上是不动产管理的受托人,其业务主要是根据财产所有者赋予的权力进行资本投资。美国最早的信托公司成立于1818年,名称不详,经营混合的信托,将投资者的资金集合在一起进行管理。另一家比较早的信托公司于1822年获得牌照,最初命名为农场主火灾保险与贷款公司(Farmer’s Fire Insurance and Loan Company)。这家纽约的公司于1836年改名为农场主贷款与信托公司(Farmer’s Loan and Trust Company),获准承担和执行任何信托,这是股份公司被准予管理信托的第一例。随着1830年纽约人寿保险与信托公司(New York Life Insurance and Trust)、1834年俄亥厄人寿保险信托公司(Ohio Life Insurance and Trust)等的成立,信托公司的概念进一步传播。从其名称可以看出,这些早期的信托公司除了作为受托人管理资产外还出售保险。第一家完全从事信托业务的是1853年在纽约成立的合众国信托公司(United States Trust Company)。
1850年以前,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管理个人资产特别是地产,之后信托公司的业务日益广泛。各州对信托公司成立和业务管制的法律规章普遍非常宽松,它们可以用所管理的资金进行投资,具有一定的投资银行性质;后来州法律又准许它们接受存款和发放短期商业贷款,这又非常接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长期充当信用债券(indentures)的受托人,经手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本金偿还,维持息票账户支付债券持有人本息。这个角色使信托公司成为债券持有人委员会以及其他要重组大公司的人所关注的焦点,信托公司也经常参与到有巨大盈利机会的重组中。信托公司也充当公司股票发行的转让代理与登记者,它们记录股票转让并指导和经手红利支付。这项业务主要是得益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一项规则,该规则要求所有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都要在纽约有一个支付代理以及转让代理和登记者,信托公司有力量充当支付代理但银行不行。由于以上种种便利,信托公司逐步开始充当股票发行的承销商并参与公司发起,有时还参与创造性融资。1879年纽约的中央信托公司(Central Trust Company)就是一项证券借款安排中的一方,库恩罗布公司以20万美元利率为2%的美国政府债券为抵押,从它那里获得利率4.5%的10万美元的贷款。信托公司还充当其他人债务的担保人,因此一些信托公司就有“担保”(guaranty)之名,如纽约担保信托公司(Guaranty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
信托公司能够吸收存款、贴现票据并发放贷款。1860年纽约的农场主贷款和信托公司持有超过100万美元的信托客户存款。信托公司为其存款支付利息,存款人可以根据其存款开立支票。在19世纪90年代,老殖民地信托公司(Old Colony Trust Company)刊登广告称,在它那里存款可以开立见票即付支票,对日均余额500美元以上的存款支付利息。虽然信托公司接受存款发放贷款,但不受准备金和其他要求的约束,也不受银行对单个借款人放贷不能超过资本金10%这种要求的约束。实际上,信托公司既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又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而国民银行则不能从事投资银行业务,1879年最高法院曾明确判决国民银行无权经销证券。信托公司的诸多优势带来了巨额利润,其股票的价格也不断上涨。1895年信托公司股票的价格平均为近500美元,到1899年则达到近900美元。1900年纽约的信托公司持有纽约银行业资产的大约26%。面对来自信托公司的强劲竞争,商业银行业在寻求制止信托公司所享有的管制优势失败后,一些银行就开办自己的信托公司,以便也能够同时拥有两种机构的优势。保险公司为能够从事承销和其他投资银行业务,也投资于信托公司,这刺激了信托公司的成长。1865年美国仅有7家信托公司,1890年就增加250家以上。进入20世纪,信托公司的发展进一步加快,1900~1914年信托公司的数量由290家增加到1564家,股本金由1.27亿美元增加到4.64亿美元,存款额由10亿美元增加到39.4亿美元,与国民银行的相对差距缩小,与州银行不相上下。(www.xing528.com)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担保信托公司、银行家信托公司和制造商信托公司(Manufacturers Trust)是美国信托公司领域的领袖。银行家信托公司由第一国民银行的一位副总裁成立,目的是为商业银行处理信托业务,不与银行竞争存款业务。银行家信托公司由三位受托人管理,他们都与J.P.摩根结盟,一般被认为是摩根的机构,其董事会中最初的董事都来自纽约、芝加哥和其他城市的大型商业银行,以及皮博迪等投资银行。
信托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也时常出现一些问题,在比较早的时候就已经显示出一定的脆弱性。如纽约的北美信托和银行公司(North American Trust and Banking Company)在19世纪50年代初倒闭,俄亥厄人寿保险信托公司的倒闭引发了1857年的恐慌,布鲁克林信托公司(Brooklyn Trust Company)由于其总裁和秘书的欺诈与投机在1873年倒闭(当年的恐慌中还有几家信托公司倒闭),1874年成立的尼克博克信托公司(Knickerbocker Trust)倒闭引发了1907年的全国性恐慌。由于这些问题,信托公司也逐步受到一些管制。1873年恐慌后,纽约州通过立法要求信托公司接受州银行总监的检查,禁止信托公司的存款或贷款超过其资本金的10倍。1899年,纽约清算所要求信托公司填报每周的财务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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