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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银行体系的创立在《欧美金融发展史》中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银行法案》界定了银行业的概念与业务,规定从事这类活动并希望成为一家国民银行的银行要在联邦牌照下组建为股份公司。在创立国民银行体系之际,银行要有随时可用的现金资产准备应对客户需要成为一个共识,所以《国民银行法案》要求国民银行保有相当于其流通中银行券25%的现金准备。国民银行要按季度向监理官提供财务报告,然后公开,监理官有权指派人员对国民银行进行检查。

国民银行体系的创立在《欧美金融发展史》中

全国性通货诞生初期,许多流通中的私人银行券仍在与绿背纸竞争充当流通货币。1863年北方联邦境内有大约1500家银行在经营,多数都发行银行券,流通中的州银行券仍大约有1.7亿美元。为了彻底消灭州银行券的流通,以便利绿背纸与其他联邦法偿债务证券的流通,财政部长蔡斯在林肯总统的支持下提出了创立国民银行取代州银行发行钞票的建议。1863年2月25日国会通过了《国民银行法案》(National Banking Act),1864年6月又作了修订,准予创立由联邦政府发牌照并进行管制的国民银行。

《国民银行法案》界定了银行业的概念与业务,规定从事这类活动并希望成为一家国民银行的银行要在联邦牌照下组建为股份公司。国民银行的牌照最初限定为20年,后来取消了这种限制,以避免之前两个合众国银行所遇到的重发牌照问题。国民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根据银行所在城镇情况而定,人口5万及以上城镇最低为20万美元,人口6000及以下城镇最低为5万美元,中等规模的城镇最低为10万美元。《国民银行法案》对国民银行的业务经营也设定了许多限制,包括禁止对以股票投资为目的的单一借款人的放贷超过银行资本金的10%、禁止从事房地产贷款等等。

国民银行可以发行国民银行钞票。国民银行在开业之前要从联邦政府那里购买相当于资本金1/3但不少于3万美元的国债并存入财政部,得到相当于所存入国债平价或市价90%的国民银行钞票,这直接扩大了国债的市场需求。国民银行钞票由联邦政府统一印制,尺寸和图案设计统一,仅发行银行的名称不同,各国民银行以面额接受其他国民银行的钞票。1837年和1857年恐慌中大量银行倒闭表明,未能保持充足的准备金是银行体系的致命弱点。在创立国民银行体系之际,银行要有随时可用的现金资产准备应对客户需要成为一个共识,所以《国民银行法案》要求国民银行保有相当于其流通中银行券25%的现金准备。

1864年国会又通过了《全国通货法案》(National Currency Act),提出了银行准备金要由国民银行保管的规章,规定纽约的国民银行要以金银铸币和金银条块的形式保持流动性准备,金额为其存款的25%。纽约是中央储备城市,另有18个城市是储备城市,这些储备城市中的国民银行也要保持相当于其存款25%的准备金,但只需要将准备金的一半以金银铸币和金银条块形式保持,剩余部分可以存到中央储备城市纽约的国民银行。这些储备城市之外的国民银行要保持相当于其存款和流通中银行券15%的流动性准备,流动性准备中的40%要在金库中以金银铸币或条块形式保有,剩余的60%可以存在任一储备城市的国民银行。

《国民银行法案》是终止州银行券发行的第一步,州银行券的彻底退出到1865年才实现,这一年国会通过法案对州银行券征收10%的税。由于发行银行券的成本过于高昂,州银行在法案生效后就停止了银行券发行,美国也终于有了自己统一的通货。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例(Veazie v. Fenno)中判决,对州银行券征税合法。进一步保证了联邦政府今后界定和控制国家流通货币的能力。(www.xing528.com)

对于国民银行的管制,财政部负责保证国民银行遵守《国民银行法案》在准备金、负债度、贷款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并成立了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具体执行。监理官处于财政部的监督下,其人选要由参议院同意并由总统任命。国民银行要按季度向监理官提供财务报告,然后公开,监理官有权指派人员对国民银行进行检查。但是,《国民银行法案》不适用于州银行,货币监理署没有管制州银行的权利,州银行仍然由所在州当局管制。由此,美国独特的“二元”(dual)银行体系形成:一是受联邦银行法规管制的国民银行,二是受相对宽松的所在州银行法规管制的州银行。1865年3月国会通过立法允许州银行在满足资本金要求的条件下可转变为国民银行后,这种二元体系更加灵活,银行可以选择与其经营最为兼容的管制。在各州层面,信托公司也将业务扩张到银行领域,并从州当局获得牌照。《国民银行法案》另一个对未来美国银行业发展影响重大的方面是它没有准予国民银行设立分支,但是转变为国民银行的州银行可以保留其分支,只要在州法律下合法。

《国民银行法案》生效实施后很快就有近500家国民银行成立,其中许多是小机构,也有若干家大型州银行转变为国民银行。第一批新成立的国民银行中有成立于1863年的纽约第一国民银行(First National Bank of New York)。这家银行不久后成为美国政府债券的大承销商,并在19世纪后期与J.P.摩根结成联盟。由州银行转变为国民银行的包括花旗银行,它在1865年获得编号为第29号的国民银行牌照,然后就把名字由“City Bank of New York”改为“National City Bank of New York”。有一些州银行最初不大愿意根据《国民银行法案》重获牌照,一个原因是要改名并在名称中有一个数字,如“The First National Bank”。许多州银行不愿意放弃老名称中包含的商业价值,如美国第一家商业银行北美银行就是不愿意改名的银行之一,它自豪地称没有必要改名,因为它自1781年12月就持有联邦牌照而从未被放弃或撤回。货币监理署接受了它的要求,允许北美银行不用在名称中加数字和“National”字样而成为国民银行。1864年3月纽约市的国民通货银行(National Currency Bank)成为第一家名称中没有数字的新成立的国民银行。不过,新成立的国民银行也有不少喜欢名称中有数字,“First National”所附着的虚荣使不少银行到20世纪还在为这个名头激烈争抢。国民银行排号的数字最高到“Tenth National”,纽约州在1864年用了这个数,宾州在1885年用了这个数。

根据《国民货币法案》的规定,非储备城市银行的准备金都存到储备城市的国民银行,特别是纽约的国民银行。银行也充分利用机会将其流动性储备存到储备城市的国民银行,因为这些存款都是付利息的,而藏在自己金库则没有任何收益。非储备城市中的国民银行保持着比法律要求高的储备,这些超额储备自然就存入纽约或其他储备城市的生息账户。乡村的银行认为以非常有限的利率保持储备不太划算,但是比起给予自己区域内的贸易和工业发放信贷的风险要小得多,所以乡村银行的资金大量流出,主要都流到了中央储备城市纽约,进一步促进了纽约银行业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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