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战争结束后美国的保险业发展比较快。1818年有13只保险公司证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812~1842年有23家人寿保险公司成立,其中仅5家存活到20世纪。麻萨诸塞友好人寿保险公司(Massachusetts Hos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成立于1818年,发行1~7年定期保单以及终身人寿保险保单,发放年金,管理信托与对儿童的赠予。1823年这家保险公司的牌照又有所变更,可以接受钱币与地产信托。它募集公众资金与公司的资金进行投资,投入资金者拿到分利凭证,根据其在总资金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公司作为受托人获得固定的管理手续费。这经常被看作是第一个混合型信托基金,也被看作是现代共同基金的前身。纽约人寿保险信托公司(New York Life Insurance and Trust Company)由纽约银行的董事于1830年成立,1843年开始经营。其牌照规定,保费投入一个共同的基金,受益由共同基金支付;保费只能投资于纽约州内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与合众国、纽约州或市政债券。纽约曼哈顿人寿保险公司(Manhatt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of New York)成立于19世纪50年代初期,要成为有一定互助型保险特征的盈利机构,也发展起了一种新型的人寿保险计划:投保人在保单寿命期支付不变的保费,受益人在投保人去世时得到保单中载明的金额;投保人也可以在互助系统下获得保险,投保人每年支付保费,受益人得到规定的金额加红利;投保人也可以用互助系统的红利和应分利润抵减保费。这家公司还允许每年保费40美元以上的保单获得保单贷款,允许所积累保费的一定比例用作对投保人的贷款,贷款由保单和红利担保,在投保人去世时偿还,从保险收入中抵扣。
有的保险公司在发展中还寻求将其金融服务扩大到其他领域。1802年获得牌照的肯塔基保险公司(Kentucky Insurance Company)独有对密西西比河及其支流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权利,该公司还被准予发行可转让票据,经营一部分银行业务。威斯康星海上与火灾保险公司(Wisconsin Marine and Fire Insurance Company)在1839年重获牌照后获得了吸收客户存款的权力,它发行等同于银行券的存款凭证作为通货流通,1852年这种存款凭证的余额达到150万美元,后来这家公司组建为银行。1835年的纽约大火灾使这个城市的许多火灾保险公司破产,26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的23家倒闭,1837年的金融恐慌又使多数剩余的保险公司失去清偿力。虽然有种种挫折,美国的保险行业仍然继续扩张。1840年到内战爆发前夕,美国的人寿保险业快速增长,1840年保额1000万美元,1860年达到1.8亿美元,火灾和海上保险保额达到30亿美元,保险公司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www.xing528.com)
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舞弊行为,包括用支付受益人求偿权的保费准备金向保险公司董事贷款等等,这促使各州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管制,重点是保证保险公司保持有充足的准备金满足索赔。1837年,麻省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一个基金以保证其合同执行。怀特(Elizur Wright)用了9年的时间制作出一个保单估值表,可用于确定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要求。1851年纽约州通过了通用保险法律,限制互助型公司的活动,1853年则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要保留未到期保费的一定百分比以满足索赔要求。新罕普什尔州首先成立专门机构管制保险公司,纽约州在1859年成立了保险部监督保险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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