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的殖民者比较早就开始了自己的海上保险业务。殖民时期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方式是把船只的所有权在几个商人之间分割从而摊薄风险。后来海上保险逐步由个人或一群承销人出售。1721年费城有一家公共保险所在经营,当时费城的报纸上也有海上保险单的广告。1721~1796年费城海上保险承销商已经有了22个经营处。北美殖民地的第一例再保险是费城的保险承销人托马斯·里奇(Thomas Ritchie)做的。当时由于他保险的船只逾期未归,他担心这只船已经沉没,就说服另一位承销人以20%的保费承担其风险的一半,之后再保险就越来越普遍。1794年宾西法尼亚州保险公司成立,经营内容是承销海上保险;同年,哈特福德-纽黑文保险公司(Hartford and New Havan Insurance Company)在康涅蒂格州成立,发行海上保险。当需要保险时,船只的名称就写在保单上,要提供保险的个人申明要提供的金额并在保单上作为承销人落名。1790~1815年期间有多家海上保险公司获得了牌照。
1728年波士顿成立了新英格兰太阳火灾保险公司(New England Sun Fire Office),为家财的火灾损失保险。1752年费城成立了火灾保险公司,名为费城贡献者(Philadelphia Contributorship),它不为前院有树木的住房保险,因为救火不方便,对非砖石结构的住房收费也高一些,这家公司一直经营到20世纪末。住房火灾互助保险公司(Mutual Assurance Company for the Insurance of Houses from Loss by Fire)是另一家费城的保险机构,由于其标志是一棵枝叶繁茂的大树表示它为院落中有大树的住房保险,所以经常被称为“绿树公司”(Green Tree Company)。这家公司在1794年有459份保单,它将保费收入投资于公共证券和私人公司证券。美国在独立前夕有5家火灾保险公司,都是合伙制公司。美国第一家股份制火灾保险公司是1787年在马里兰州获得牌照的巴尔第摩火灾保险公司(Baltimore Fire Insurance Company)。该股份制保险公司要为股东谋取利润,其资本金通过股份认购筹集,股东分享利润。而互助型保险公司不依靠股本金认购筹集资本金,其资本金是保单持有人支付的保费,根据每个投保人就是公司一员的原则经营。第一批互助型公司的保单规定,超额资本金或红利支付给年金持有者或其他有困难的被保险方。后来,互助型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者就在他们之间分割保费投资的利润。(www.xing528.com)
美国的人寿保险发展比较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年金合约比较流行,一些定期保险单持有者是准备从事危险性事业的人士,如长途海上航行。1807年伦敦的一家人寿保险公司(Pelic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在费城开办了经营机构以在美国发行人寿保险。1809年费城人寿和年金保险公司(Pennsylvania Company for Insurances on Lives and Granting Annuities)成立,它主要作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运营,发行1~7年的定期保险,拒绝为自杀等几种死亡支付受益金。哈特福德保险公司(Hartford Insurance Company)创立于1810年,在美国内战期间曾为南方军司令罗伯特·李(Robert E. Lee)和林肯总统的生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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