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领导独立革命、参与政治制度创立的政治家们既深受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哲学熏陶,又深受殖民地长期政治运作实践的影响。1754年佐治亚成为皇家殖民地时,北美13个英属殖民地中有9个皇家殖民地、2个业主殖民地和2个自治殖民地。各殖民地之间相互独立,每个殖民地都有总督和议会,议会由两院构成(宾西法尼亚只有一院),上院称参事会,下院称议会。在皇家殖民地,英王任命总督和参事会的参事。在业主殖民地,代表英王的业主任命总督和参事会,议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在自治的公司殖民地,公司的董事长任命总督及其参事会,而公司股东(即自由民)选举议会议员。在皇家殖民地,总督代表英王统治殖民地,总揽一切大权,几乎是殖民地的国王。随着殖民地农业、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代表殖民地利益的议会要求扩大议会权利,并通过与总督的长期斗争逐步扩大了多方面的权利,如财政监督、行政官员任命、司法监督等等。从而削弱了英王对殖民地的统治,使殖民地的议会制度得到很大发展。在业主和自治殖民地,民选议会基本上是最高权力机构。当时的政治家们在其所居住城镇的政府与邦政府和国家的政府之间自由行走,从一个层面的政府到另一个层面的政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结合先进的政治哲学理念成功地移植在各个层面已经实现的政治制度安排创新,建立起以人民主权、选举公职、两院制以及分权制衡等为基本特征的美国政治体系。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宣布13个殖民地独立。之后为保证独立和保障自由,各邦先后制定了本邦宪法,明确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度,成立了新的邦政府。各邦宪法以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哲学为思想基础,保障人民主权,实行选举产生的代表当政、权力分立、两院制等政治安排。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以后,需要有一个中央政府,但是在建立什么样的政府这个问题上各方意见分歧很大:一方面,人们担心强大的政府会危及各邦的独立、自由和主权;另一方面,要在同英国的战争中取得胜利,又必须建立统一的民族政府,弱小的中央政府难以有效地领导独立战争和镇压可能发生的骚乱。在广泛的讨论与修改后,关于建立中央政府的《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于1777年11月在大陆会议通过。《邦联条例》规定,组成美利坚合众国的各个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各州“为共同防御、保障自由和相约的公共福利”而加入这个“彼此友好的巩固同盟”,邦联只有议事机构而无执行机构和独立的司法机构。邦联政府被授予以下权力:宣战、媾和、派遣使节和订立条约的外交事务;管理印第安事务;铸造货币和确定度量衡标准;处理各州之间的纠纷;设立邮政。但是邦联政府没有征税和管理商业的权力,它的各种费用需要向各州摊派,修正邦联条例需经13个州的一致同意。实际上每个州是事实上独立的主权国家,各州的州权大于邦联。邦联虽然较大陆会议前进了一步,但仍然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而不是一个统一的政府。
按《邦联条例》建立的中央政府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无力保护美国人的利益:邦联政府不能实行保护关税政策以保护国内制造业的利益;不能建立统一的通货和稳定的财政;不能保障债权人收回债务;也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邦联政府的弱小使它在面对独立战争胜利后经济、政治与外交上的种种困难时无所作为,谢斯(Daniel Shays)起义是当时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的明证。为解决紧迫的政治经济问题,加强中央政府权力成为急需完成的任务。1787年5月25日~9月17日,12个州(罗德岛缺席)派出代表在费城召开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于1789年在各州获得通过后生效。宪法规定美国实行联邦制,13个州成为统一的国家。宪法创立了联邦与州二元政府结构,联邦政府被赋予宪法列举的国家主权权力,如立法、征税、举债、国防与外交等等;而各州在其他未列举的领域有最高权力,各州有自己独立的法律,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各州的民法、刑法和商法都不相同。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使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机构相互制衡,防止任何一个权力机构专权。179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前10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个人自由的权利、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和联邦分权制的规定,后称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并成为宪法的一部分。(www.xing528.com)
从金融角度讲,宪法赋予了联邦多种的权力。首先是征税的权力。宪法给予联邦国会“为支付债务以及为合众国的共同国防与普遍福利”而征收税赋、关税、消费税的权力。不过,宪法给予的征税权比较宽泛,所谓“普遍福利”(general welfare)在以后经常出现不同的解释,如华盛顿任总统时期的财政部长汉密尔顿认为普遍福利包括任何非纯粹当地性的事情,毫无疑问应包括与教育、农业、制造和商业总体利益有关的任何事情,而代表农业利益维护州权的杰弗逊主义者则反对这种宽泛的解释。其次是举债的权力。宪法给予国会以合众国信用为担保借款的无限权力,而宪法草案中给予国会发行信用券即纸币的权力因遭到多数代表的反对而取消。第三是给予联邦有限制的支出权力。第四是给予联邦铸造货币与调节其价值的权力,各州无权铸造货币或发行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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