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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结构变革及欧美金融发展史概要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格兰银行又与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就三方金融监管职能的界定与协调签署了谅解备忘录,由财政部负责制订金融监管的结构框架与立法;英格兰银行专司货币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并继续充当最后贷款人;金融服务局则负责各类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监管。卢森堡也将金融监管的责任分配到两个监管机构,这两个机构分别是金融部门监管委员会和财政部下的保险委员会。

金融监管结构变革及欧美金融发展史概要

(一)国别的监管结构变革

随着金融体系的深刻变革,为应对金融业快速发展,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与有效性,欧洲国家普遍进行了金融监管结构改革,以建立起结构明晰、分工明确、协调合作,适应金融业发展创新的新型监管结构。

第一种是单一监管机构模式。这一模式发端于英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一系列的金融事件推动了英国进一步改革金融监管。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ICCB)因涉及金融诈骗等丑闻被关闭。1995年历史悠久的商人银行巴林银行因交易员尼克·里森在新加坡进行日经指数期货投机交易失败损失惨重而倒闭。这些事件都与外部监管不到位有关系。同时,经过“大震”改革,英国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已全面兴起,诸多大型金融机构已经成为全面经营金融业务的综合金融集团,金融监管的权限划分也日益困难,往往容易出现监管真空。针对新的形势,1997年5月英国政府宣布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将英格兰银行等9个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给新成立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由该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进行统一监管。英格兰银行又与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就三方金融监管职能的界定与协调签署了谅解备忘录,由财政部负责制订金融监管的结构框架与立法;英格兰银行专司货币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并继续充当最后贷款人;金融服务局则负责各类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监管。

德国于2002年正式采用了单一监管机构模式。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它取代了之前的三个监管机构(分别是负责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的BAKred、BAV和BAWe),从2002年5月开始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奥地利单一整合的监管机构金融市场局(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从2002年4月开始运行,其金融监管任务是从联邦财政部和证券局转移过来的,在此之前财政部是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的监管机构。它是一个根据公共法成立的独立机构,具有自己的法人资格。FMA监管银行、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供应商、保险公司、员工出资基金、养老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证券交易所本身。爱尔兰于2003年再次实行监管结构改革,将原中央银行重构为爱尔兰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of Ireland)。金融服务监管局是爱尔兰的单一金融监管当局,负责爱尔兰除养老基金之外的所有金融服务部门的监管,包括各金融服务机构的批准、发照以及监督和管制,并负责与金融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保护,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比利时在2002年8月改革后由两个机构负责金融监管,银行金融委员会(Banking and Finance Commission)负责银行和证券部门的监管,保险管理署负责保险部门的监管。银行金融委员会是独立的机构,虽然所有的监管决策都要提交财政部批准,保险管理署(Insurance Control Office)则是经济部长领导下的一个公共部门。到2004年1月比利时再次进行监管结构改革,将保险管理署与银行金融委员会合并,建立起单一的监管当局,名称为银行金融保险委员会(Commission bancaire, financière et des assurances, CBFA)。CBFA监管银行、投资公司、证券市场、证券结算机构和清算机构、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养老基金。比利时的中央银行比利时国民银行(Banque Nationale de Belgique, NBB)负责宏观审慎性监管。

第二种是两机构监管模式。若干欧洲国家也对本国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进行了集中化监管改革,但只是将业务融合度高的两个金融领域的监管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而专有机构负责另一领域的监管。采取这种监管模式的芬兰和卢森堡都是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银行与证券业监管,另一机构负责保险业监管。芬兰有两个监管机构:一个是芬兰金融监管局(Finnish Financial Supervision Authority, FFSA),负责银行和证券部门;另一个是保险监管局(Insurance Supervision Authority, ISA),负责保险部门的监管。根据2003年生效的“金融监管局法案”(Act on the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芬兰金融监管局是一个独立的决策机构,但它没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与芬兰中央银行(Suomen Pankki)联系在一起运行,其委员会六名成员中的一名要根据中央的提议任命。保险监管局是一个在社会健康事务部下的一个机构,但是有独立的决策权力,负责保险公司和养老金机构的监管,目标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并促进保险市场的安全与效率,其委员会六名成员中有两名是根据芬兰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的提议任命。卢森堡也将金融监管的责任分配到两个监管机构,这两个机构分别是金融部门监管委员会和财政部下的保险委员会。金融部门监管委员会负责银行和金融部门其他专业人士(包括投资公司、财务经营顾问、经纪人、做市商、专业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托管人、指定代理、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运营商、货币交易商和债务集合代理)、交易所、养老基金和集合投资的监管。保险委员会负责保险和再保险监管,有自己的司法权且财务独立,而保险机构的执照颁发则由财政部负责。荷兰现在实施的是基于审慎性监管与业务行为划分的监管结构,又被称为“双头”(two peak)模式,与上述两国的接管结构相似但又不同。荷兰中央银行(De Nederlandsche Bank, DNB)于2004年与养老和保险监管当局基金会(PVK)合并,负责宏观审慎性监管与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而金融市场局(Autoriteit Financiële Markten, AFM)负责监督金融市场采取合适的从业行为以及市场可得信息的透明性和精确性。(www.xing528.com)

第三种模式是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分立负责不同领域监管机构的分业监管模式,意大利、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法国采用这种模式。

意大利近年由原来的三个机构改革为由四个机构负责金融部门的监管,分别是中央银行意大利银行、证券委员会、保险监管协会和养老基金监督委员会。意大利银行法规定,意大利银行颁布关于资本充足性、各种类型风险限制、会计程序以及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的总体规章,监管机构的范围也从银行扩大到投资公司和所有其他中介体。证券委员会是负责意大利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共机构,其活动包含以下领域:对证券市场以及负责证券市场组织和管理的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监督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充分的实际信息;保证交易的整体性,反对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监管收购要约以及证券的公开发行;审批首发招股说明书;监管中介体(界定行为准则并监督利益冲突),包括获批准的投资公司的注册、投资公司行为的合规性、获批准审计公司的注册,并对其行为监督以及颁布审计和会计标准。保险监管协会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共公司,监管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以及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检查保险机构在技术、财务和会计管理上是否符合法律、规章以及行政管理规定。新成立的养老基金监督委员会则负责养老基金的监管问题。在希腊,中央银行希腊银行负责对信贷机构、租赁公司的监管;资本市场委员会负责对经纪公司、投资公司、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组合投资公司以及证券和衍生品交易所的监管;保险企业与精算委员会负责保险公司监管。在西班牙,中央银行西班牙银行监管所有的信贷机构,并监督银行间市场、外汇市场和记账式公共债务市场的运行,承担促进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与稳定性的责任;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负责证券市场活动以及投资公司、集合性投资、经纪交易商以及组合投资管理公司的监管;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总局负责保险业和养老基金的监管。葡萄牙负责金融监管的三个机构分别是中央银行葡萄牙银行、证券委员会与保险协会。葡萄牙银行负责信贷机构和金融公司(包括投资公司)的监管;证券委员会负责证券市场、证券公开发行的监管与市场经营者、证券结算系统、投资者担保计划、审计师和评级机构的监管;而保险协会监管保险、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和养老基金。

法国在最近改革之前的金融监管结构主要是根据1984年法国银行法案(关于信贷机构经营与监管的法案)与1996年的金融业务现代化法案建立起来的,其特征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每个领域都有二个以上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各机构的监管职责既有分工又有一定交叉。由于这种监管结构中机构职能重叠、效率低下,到2003年法国又进行了比较大的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以改善金融监管体系的效率,金融监管的框架被重新组织并大幅度简化。2003年8月1日的“金融安全法案”建立了金融管理局(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 AMF),该机构是由原证券委员会(Commission des opérations de bourse)、金融管理理事会(Conseil des marches financiers)和金融纪律理事会(Conseil de discipline de la gestion financière)合并而来。金融管理局是独立的公共机构,有法律地位和财务自主权,负责保护储蓄和金融市场的顺畅运行。金融管理局特别是要监测证券交易和集合投资产品以保证其符合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要求。由法兰西银行行长任命的一名代表是金融管理局委员会的成员。法国的银行和投资公司监管框架没有修改,仍然是银行委员会(Commission Bancaire)的任务。银行委员会是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协会,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行长任主席。其日常活动由秘书处执行,该秘书处的人员和经费由法兰西银行提供。信贷投资公司委员会(Comité des E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et des Entreprises d’Investissement, CECEI)也是由法兰西银行行长任主席,负责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审批,而金融管理局则负责单位信托和投资基金的审批。保险业务由保险和互助基金控制局(Autorité de Contrôle des Assurances et des Mutuelles, ACAM)监管,它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经济部仍然负责审批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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