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各国普遍放松了银行业的管制。一些国家在各项银行业指令采纳实施之前就开始了本国银行业放松管制的进程,也有许多国家是在各项指令颁布之后开始本国银行业放松管制的进程。其内容主要是:消除信贷控制和利率管制,使银行的资金配置功能得到解放,由市场力量决定谁、以什么价格得到信贷;使任何符合审慎监管规则下各项客观标准的实体能够自由进入金融服务业;给予银行建立内部治理程序的自主权,自主决定从事什么类型的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和员工如何任命、在什么地方开设或关闭分支等等;减少或消除金融体系中的政府所有权。
(一)法国的银行业政策变革
法国放松对银行业经营行为的管制主要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银行贷款利率管制在20世纪60年代已经解除,而信贷规模管制到1986年全部取消。自1986年,期限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的利率可以自由地遵循市场利率,而且银行的服务收费和各种佣金都完全不受限制,但活期存款利率仍然由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制定。这种管制曾经推动法国货币市场基金和开放式单位信托即UCITS快速扩张,如1987年投资于法国UCITS的资金比例达到在欧盟国家投资的所有基金的50%。20世纪80年代初,法国实现了银行分支设立自由化,使得通过开设新分支扩大市场份额的竞争更加激烈。在结构管制方面,银行体系内的专业化经营管制于1984年结束,全面放开全能银行经营。法国的资本管制于1986年取消了一部分,1990年实现了完全的资本流动自由化。而这一时期法国的银行业私有化进程对法国金融的发展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高度垄断的法国国有银行常常脱离市场规则运行,导致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亏损严重,缺乏竞争力。面对这种局面,要求改革的呼声愈来愈高。依靠行政命令进行银行重组,虽然可使中小金融机构的整合取得一定成效,但对较大金融机构的合并或精简难度颇大,因为这不仅涉及重要的人事安排问题,而且涉及权力和利益的重新配置与平衡问题。而对国有银行实行私有化,则为银行业的全面重组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实践证明,私有化改造后的银行业以市场为基础的重组,比依照国家行政命令的重组更有效和更彻底。
法国银行业的私有化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1988年。在这一阶段,法国原有的四大银行集团(兴业银行、商业信贷银行、巴黎巴银行和苏伊士金融公司)、农业信贷银行集团和其他较小的银行集团首先被私有化。第二阶段是1993~1999年。这一阶段国有银行私有化出现了两个高潮:第一个高潮(1993~1994年)以巴黎国民银行私有化为主要标志,第二个高潮(1997~1999年)以里昂信贷银行和地产信贷银行私有化为主要标志。至1999年底,法国持续十余年的国有银行私有化过程宣告结束,除规模较小的存款与信托金库外,法国所有的大中小金融机构都已私有化。
(二)英国以“大震荡”为代表的金融改革
1984年10月英国发生了轰动一时的约翰马丁银行(John Martin Bank)事件。该承认银行由于对单个借款人的放贷量过大,当借款人倒闭时银行也陷入困境。英格兰银行组织几家大型金融机构向约翰马丁银行提供了2亿多英镑的救助资金,帮助它度过了危机。这起事件的主要原因在于风险过度集中,而1979年的银行法又没有明确规定,英格兰银行无法进行约束。这次事件还暴露出英格兰银行对承认银行和许可接受存款机构差别对待的弊端,它认为前者信誉高、实力强无须过多的外部监管,而后者则需要直接监管。结果,恰恰是作为承认银行的约翰马丁银行出了问题。
这次事件后,英国政府于1987年出台了新的银行法案,对1979年的银行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废除金融监管双轨制,将原来的承认银行与许可银行两级牌照合并,无论大小银行都要接受严格的监管,进一步加强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力。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伦敦证券交易所就承受着巨大的改革压力,经过长时间的酝酿,伦敦证券交易所终于在1986年10月27日发布进行重大改革的决定。这些改革措施震动了整个伦敦城以至全英国,被称为“大震”(Big Bang)。
大震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终止单一资格制度,改行新的“双重资格”制度。即允许经销商和经纪商合二为一,不论原来是经销商还是经纪商都可以直接与投资者交易或做其代理。其二,取消固定佣金制度,改为可协商的佣金制度。于是,经纪商可以在佣金收取上展开竞争,有的投资者甚至可以和券商进行无佣金的交易。其三,改变传统的所有制规则,允许单个非会员取得会员券商100%的所有权,允许会员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允许会员设立新的商号。这使证券交易所的商号转变成新的大型金融联合企业。其四,实行证券交易系统的电子化,推出“证券交易所自动报价系统”(Stock Exchange Automated Quotations,SEAQ),提高证券交易的效率。这次改革在证券市场掀起了自由化改革的浪潮,金融领域出现了综合化经营的趋势,包括伦敦四大清算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开始涉足证券、保险等等其他金融领域。
20世纪70年代以后尤其是进入80年代以来,建筑协会的业务活动范围不断扩张,突破了上百年来的业务传统,但尚未获得立法形式的承认。1986年英国颁布建筑协会法,根本性地改变了1874年建筑协会法的法律框架。法案准许建筑协会将服务范围扩大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全面的个人银行服务和货币传送服务;房地产业务;保险经纪代理业务;债券和股票销售服务;投资顾问服务等等。大型建筑协会可以在全欧范围开设分会,吸收储蓄和进行投资。尤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新法案允许住房协会改变法人身份,从互助组织转变为有限公司,可以向公众公开招股,这使建筑协会又可以按新银行法转变为银行。1989年7月资产规模位居第二的阿贝国民建筑协会(Abbey National)改组为公开募股的有限公司,并根据1987年银行法被认可为银行。建筑协会法案实际上是对建筑协会放松了管制,使建筑协会更加接近于银行,强化了英国银行业的竞争。
(三)其他国家的银行业放松管制(www.xing528.com)
1.意大利
根据1936年银行法,意大利的银行部门由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及乡村银行组成。长期以来意大利银行业一直保持着银行体系内的专业化分工:18个月以内的短期贷款业务归商业银行,18~60个月的中期贷款和60个月以上的长期贷款归专门的信贷机构。意大利1936年银行法作出这种分工安排的初衷是通过资产和负债期限的匹配提高金融稳定性。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种审慎性措施的引入,如1986年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和1987年的存款保险基金,专业分工逐步淡化。欧共体立法确定的全能银行框架以及法国和西班牙先后已经废除了类似的专业分工,更是对意大利废除这种专业分工产生了很大压力。1987年意大利对银行部门的分工限制有所放松,四类银行机构都受同一立法的管辖而且允许发放中期和长期贷款,但最多占全部贷款的30%。银行的中长期贷款发放仍然受资本充足性、存款保险和期限匹配规则的控制,专门的信贷机构则基本上被排除在短期信贷市场之外。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结构性分工基本消除。同时,意大利放松银行业行为管制的进程也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加速。1987年部分放松了分支设立管制,1990年实现了完全的自由化。20世纪90年代之前,由于对外国银行活动的限制,意大利银行业市场在欧盟内是国际化程度最低的。1990年意大利废除了一部分外国银行进入限制,到1992年这类管制被全部废除。
2.西班牙
20世纪80年代,西班牙银行体系经历了非常快速的自由化过程,废除了多数行为和结构性管制,由受严格管制的行业转变为接近于自由市场的行业。1985年西班牙对商业银行完全放松了分支设立的管制,1987~1990年逐步取消了利率和佣金管制以及信贷上限管制,1988年废除了保护既有银行抑制竞争的国内银行准入限制,1990年银行业市场对储蓄银行完全放开。对于外国银行的分支设立以及资产负债的构成,西班牙长期执行的是随机性的管制,1986~1992年略有放松,1993年才完全实现外国银行在西班牙的设立和经营自由化。但西班牙实行资本管制的时间相当长,直到1992年才实现了资本流动自由化。
3.希腊
希腊从1987年开始分三阶段进行银行业以及金融市场的结构性放松管制:第一阶段(1982~1986),奠定实施信贷市场合理化的基础;第二阶段(1987~1991),取消对金融市场、中介体和金融服务的经营限制;第三阶段(自1992年以来),主要是废除直接控制和干预,将第二银行指令融入希腊法律,以及为引入单一货币欧元作准备。主要的内容有:第一,利率自由化。1993年希腊完全放开存贷款利率管制,利率水平由市场力量决定。第二,跨境资本流动自由化。根据相应的欧盟指令的条款,希腊居民与其他欧盟国家居民之间的跨境资本流动在1994年6月完全实现自由化。同样的条款也适用于希腊居民与非欧盟第三国居民的跨境资本流动。短期跨境资本流动最后的障碍于1997年7月被废除,希腊的银行不再被要求将其70%的外币标价存款存放在希腊中央银行,而且可以无约束地支配这些资金。第三,实施第二银行指令。第二银行指令通过希腊第2076号法律即所谓的“基本银行法”生效,所有的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和专业化机构)包括欧盟和非欧盟国家在希腊成立的信贷与金融机构的直接和间接子公司,都受希腊中央银行总检查官的监管。第四,废除直接信贷管制。到1993年末,希腊全部废除了对信贷机构的直接控制体系,废除信贷机构持有10%的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准备金这项义务,废除将存款的40%投资于低收益政府国库券的要求。另外,不再要求信贷机构将其部分存款以外币形式再存入希腊中央银行,而且信贷机构可以不经希腊中央银行的批准发行信用卡。第五,信贷机构的非专业化经营。希腊银行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结构性特征是根据法律而不是市场力量所要求的专业化经营。近年来商业银行与专业化信贷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专业化信贷机构与商业银行的竞争环境是平等的,商业银行现在可以向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服务。
4.葡萄牙
1987年之前,葡萄牙的银行体系还处于非常严格的管制框架之下,主要包括利率管制、分支设立管制、新设银行要由中央银行批准及信贷上限管制等诸多银行结构与行为方面的管制。1984年宪法修正案准许私人成立银行之后,到1987年仅批准了4家葡萄牙人拥有的私人银行和9家外国银行。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后期,贷款限制和比较高的现金准备金要求仍然是葡萄牙货币政策的主要内容。
在欧洲共同体单一市场建设立法的推动下,葡萄牙于1989~1990年引入了若干项立法,旨在使银行部门平稳过渡到单一市场。其中最重要的是重塑货币政策,不再以信贷上限为基础,由建议性信贷限制所替代,这对信贷扩张仍然有一定的限制性效应。1991年间接货币控制体系取代了上限体系,中央银行葡萄牙银行将现金准备金要求提高到总存款的17%(几年后又降低到2%)。1990年9月取消了分支设立限制,但每开设一新的分支,银行要购买一定数量的不良贷款。这项措施受到了欧洲委员会负责竞争事务的专员的强烈批评,被批评为“违反单一市场精神”。1991年官定利率限制被取消。
1992年葡萄牙政府公布了银行法,将单一市场计划指令的主要精神引入葡萄牙法律,并于1993年1月引入了完全的资本自由流动。新法律采纳了全能银行概念,银行与专门信贷机构之间的界限被废除,使银行能够进入抵押贷款市场,这一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银行还能进行租赁贷款以及资产管理和保险销售。单一银行护照概念被引入新的法律之中,使老的进入限制完全作废。自那时起,葡萄牙就不再对欧盟银行的新设立设置障碍,但是对葡萄牙人设立银行的申请仍然非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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