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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史:股份制银行的合法发展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他提出,只要不发行钞票,在伦敦方圆65英里以内的地区设立股份制银行也是合法的。法案还确认,只要不发行银行券,在伦敦成立股份制银行就是合法的。在伦敦以外,股份制银行的发展则要顺畅得多。1826年到1844年的《银行法案》通过之前,英格兰和威尔士有大约两千家股份制银行成立,其中72家发行银行券。

英国金融史:股份制银行的合法发展

1820年后,由于英格兰银行和政府的政策过度刺激了经济,规模小而且虚弱的乡村银行无节制地发行小面额钞票,导致了英格兰和威尔士1825~1826年的银行业危机。期间共有60家银行倒闭,而苏格兰自1816年以来仅有一家银行倒闭。这种强烈的对比使首相利物浦勋爵在引入救治性立法时作出了他著名的批评:“任何一个小生意人、奶酪作坊主、屠夫或鞋匠都可以开办银行,但是一群有足够多钱币保证安全性的人却不能开办”。许多英格兰的生意人都相信股份制银行比私人银行更能抗危机,并要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废除银行合伙人不能超过6个的法律

英国议会先后在1826年3月22日和5月26日通过了多个法案,统称《1826年银行法案》。这个法案部分打破了英格兰银行一个世纪的垄断,允许在伦敦65英里外的地区成立私营股份制银行,第一批私营股份制银行开始在欧洲兴起。《1826年银行法案》通过后的7年时间内,英格兰中部和北部地区就成立了近50家股份制银行,股东总数约1万名。这些股份制银行接受存款、发行银行券并提供短期商业信贷。由于其业务的范围有限,当时并没有被伦敦银行界或英格兰银行当作是竞争对手。

在地方股份制银行发展的过程中,纽卡斯尔的木材商人乔普林(Thomas Joplin)倡导进一步打破英格兰银行的垄断权。他提出,只要不发行钞票,在伦敦方圆65英里以内的地区设立股份制银行也是合法的。英格兰银行对这个观点反应激烈,引起公众很大的不满,出现了对英格兰银行的挤兑以及对其分行的冲击。1833年的《银行牌照法案》对英格兰银行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为了使政府能够更紧密地监督英格兰银行的运营,英格兰银行的周账户报告包括其钞票发行和黄金储备状况都要保密地呈送财政部,月度总结要在专门的报纸“London Gazette”上公布。所有的其他银行每季度公布其钞票发行报告,这使任何过度发行的倾向更容易暴露在公众的面前。法案还确认,只要不发行银行券,在伦敦成立股份制银行就是合法的。换句话讲,该法案强调英格兰银行在伦敦的垄断权指的是银行券发行权力,而不是股份制结构。这进一步弱化了英格兰银行的特权地位。

伦敦西敏寺银行(London & Westminster)是1833年《银行牌照法案》通过后在伦敦成立的第一家私营股份制银行,其成立过程相当艰难曲折。银行的发起人是在伦敦经商的苏格兰人道格拉斯(William R.K. Douglas),除了他本人,成立委员会中还有两位苏格兰贵族。英格兰银行、伦敦私人银行家和金融舆论对其计划持怀疑、反对态度。后来成为奥佛斯通勋爵(Lord Overstone)的塞缪尔·劳艾德(Samuel Lloyd)认为,股份制银行缺少可靠性、适应性以及私人银行家的自主抉择性,因为其业务是由雇员而不是所有者进行的。他还担心股份制银行会减少伦敦私人银行的数量。大概30年后他还在世的时候,他自己的银行就被1833年他坚决反对创立的这家股份制银行所收购。当时银行界的一本刊物《Circular to Bankers》的语言更加尖锐,它把成立委员会描绘成“一群对银行事务没有经验的高贵人士”,并得出它难以成功建立的结论。伦敦西敏寺银行成立委员会的成员则强调股份制银行的优势:资本金庞大,不因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休而减少;要承担个人责任的所有者控制管理层;其业务限制于合法的银行业务,即接受存款、提供短期信贷并对存款付利息。虽然有伦敦银行界的反对,但伦敦西敏寺银行股本金仍得到了足额的认购,并于1834年2月开始营业。不过由于伦敦银行界的反对,这家银行只好将其发起资本金由原来的1000万英镑降低到18万英镑,以后逐步增加到500万英镑。(www.xing528.com)

伦敦西敏寺银行成立后,英格兰银行和伦敦城的私人银行家并不善罢甘休,它们拒绝这家银行进入伦敦银行家清算所,使它不仅无法与伦敦的信贷机构进行清算,而且不能在英格兰银行开立账户。在长期的斗争后,伦敦西敏寺银行于1854年获准进入清算所。到1840年,又有四家大银行以伦敦西敏寺银行的模式在伦敦成立,包括伦敦合股银行(London Joint Stock Bank)、联合银行(Union Bank)、伦敦乡村银行(London & County Bank)和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他们也受到英格兰银行和清算所成员银行的阻挠,1854年之前都被排除在清算所之外,也不能在英格兰银行开立账户,英格兰银行也拒绝贴现由伦敦股份制银行开出的票据。在1844年以前,伦敦股份制银行的董事也不能参与处理银行业务涉及的法律事宜,一份合同就需要事先征得数百位股东的同意后才能签署。虽然有种种障碍,伦敦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仍然抵御住了历史悠久的伦敦私人银行的攻击,并在业务规模上超过它们。伦敦的股份制银行向客户支付固定的存款利率,吸引到了稳定并不断扩大的固定客户群体,到1844年时其数量已增加到21家,并有52个分行。

在伦敦以外,股份制银行的发展则要顺畅得多。1826年到1844年的《银行法案》通过之前,英格兰和威尔士有大约两千家股份制银行成立,其中72家发行银行券。大多数股份制银行在法律结构上与私人银行不同,但其他方面并无多大差异。在曼彻斯特、利物浦和伯明翰等工业中心,大量的资金为获得利息收入而存入这些股份制银行,极大地加强了这些股份制银行的实力并推动了英国大银行群体的兴起,如1829年在曼彻斯特成立的曼彻斯特利物浦地区银行(Manchester & Liverpool District Banking Company)、1831年在利物浦成立的利物浦银行(Bank of Liverpool)、1833年在伯明翰成立的英格兰国民地方银行(National Provincial Bank of England),以及1836年在伯明翰成立的米德兰银行(Midland Bank)。地方的股份制银行也比伦敦的股份制银行更早开始设立和扩张分支网络,而且密度更大,在1844年时地方股份制银行已经有1052个分行。

1844年后英国股份制银行的发展出现了一段时期的低潮,之后10年里仅有 3家银行成立。一个原因是不当立法。《1844年银行法案》(Act for Better Regulation of Joint-Stock Banking)要求设立新银行都要获得皇室给予的21年期特许牌照;最低资本金要10万英镑,而且必须实付至少50%才能开始经营;股份的最小面额为100英镑;银行要每月公布资产负债情况,年度账目要独立审计。这些条件在当时看来非常严格,1857年政府决定废除该项明显过度烦琐的立法。除了不当立法,这个时期另一个阻止新银行成立的因素是大量资本被吸引到铁路建设以及国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机热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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