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是18世纪时英国除伦敦以外唯一一个本土银行有重大发展的地区。苏格兰在银行业发展之前通货状况很糟糕,黄金和白银极度稀缺,多数支付是用残缺、磨损、制作粗糙的金属片在辖域内以铸币的名义流通。黄金的稀缺也使爱丁堡的金匠像伦敦的金匠那样发展起银行业务,采用纸质信用和支付系统补充其金属通货的不足。英格兰银行的成立鼓舞了一批居住在伦敦的有影响力的苏格兰人,他们倡议在苏格兰成立一家类似的公共银行。苏格兰议会于1695年7月17日通过了成立苏格兰银行(Bank of Scotland)的法案。苏格兰银行的资本金为120万苏格兰镑,仅相当于10万英镑,股东承担以总认购额为上限的有限责任。苏格兰银行业历史专家查克兰(Checkland)认为,苏格兰银行有许多方面的独特性:它是欧洲甚至世界第一家由私人个人组织的股份制银行,目的是进行银行业交易,完全依靠私人资本,完全与国家无关联。苏格兰银行成立后就开始发行钞票,面额为100镑、50镑和10镑。
1727年5月31日,等同公司(Equivalent Company)根据皇家特许状组建为“苏格兰皇家银行”(Royal Bank of Scotland),批准的资本金为111347英镑。苏格兰皇家银行在银行业历史中最重要的一点贡献是它的创新性“现金-信用”(cash-credit)系统,从中形成了简单、有效而且灵活的“透支”(overdraft)。在银行不了解新申请人的情况下,如果贷款申请人能提供两名经济状况良好的担保人,银行就可以为申请人开办现金—信用,使申请人能够提取所需的现金,而且仅对提取金额支付利息。(www.xing528.com)
除了这两家公共牌照银行,还有相当数量的各种银行机构在苏格兰的主要城镇成立。苏格兰银行业有两个特点值得考察。一是它的办理处(agency)系统。在苏格兰,小型子分行可以自主地、以最经济的方式在各种店铺设立,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发展证明其是成功的,就可以成为完整的分行。这是一种低成本且非常好用的分行设立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苏格兰在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全国性分支银行(branch banking)体系。二是比较早地从法律上确立了自由银行的原则。自由银行业原则也就是拒绝两家有公共牌照的银行对银行业的垄断,尤其是在钞票发行这一基本功能方面。银行合伙人的数量在英格兰银行不能超过6个,而苏格兰的法律体系中则没有此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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