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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金融发展史:英格兰银行的设立及特权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成立英格兰银行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英国的战争融资问题。作为回报,政府并给予英格兰银行四项特权:伪造英格兰银行钞票等同于伪造国王的货币,判处死刑;英格兰银行的地产免予纳税;英格兰银行的牌照延长到1711年;英格兰银行存在期间不得成立任何银行性质的股份公司。该法案还准予英格兰银行的资本金增加一倍,并将其牌照延期到1733年。

欧美金融发展史:英格兰银行的设立及特权

在1640年查理一世扣留伦敦塔造币厂私人存款事件后,为防止皇室滥用权利将造币厂当作其附庸从而摆脱议会对皇室的财政控制,公众要求建立某种形式的国家公共银行的愿望日益强烈。各界人士所提出的关于公共银行的计划不下百种,罗宾逊(Henry Robinson)在1641年出版了一本名为“England’s Safety in Trades Encrease”的小册子,以意大利人的银行为范本提出建议。17世纪下半期阿姆斯特丹取代热那亚成为世界性贵金属市场时,荷兰成为货币试验的流行效仿对象,有人提出以英国商人日益熟悉的阿姆斯特丹银行作为英格兰公共银行的榜样。还有人提出在伦敦成立一家由诸如东印度公司、莱万特公司等特许公司领导治理的银行,这也是效仿阿姆斯特丹银行。除了这些,还有许多其他的建议,这些建议的主要方面在1694~1696年这三年的各种金融试验中都有所体现。由此催生了许多创新性金融实践,其中是最重要的就是英格兰银行的成立。

成立英格兰银行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英国的战争融资问题。当时英国正在与法国进行旷日持久的战争,政府的战争融资需求增长快于金匠放贷资源的增长以及新形式税收的增长:1670~1685年净财政收入为2480万英镑,1685~1700年翻了一番,为5570万英镑;而净借款则增长了17倍,从80万英镑增长到1380万英镑。政府急需资金继续战争,而且要比以前更多地依靠借款。更重要的是,政府需要新的长期借款来源,而不是依赖短期借款。政府认为,如果能让放贷人发放永久性贷款,那么任何时间需要筹集的额外税收就只是总贷款的一部分,即年度利息和服务费用。不过,那个时候政府通过借款筹集资金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公众普遍认为政府债务并不是无疑问、无风险的。首先,1672年查理二世对皇室债权人(主要是金匠银行家)违约,之后的债务磋商核销了原债务的50%,人们对此记忆犹新。其次,光荣革命后仍然存在着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不承认现政府债务的危险。第三,17世纪后期到18世纪初期,英国要么是在进行战争,要么是处在战争的威胁下,因此具有出现政府资金危机的可能性。为解决政府资金筹集问题,建立长期政府债务市场,英国政府就模仿荷兰的做法,尝试联合养老金(tontine)贷款、各种彩票贷款以及年金出售等。这些债务的发行都有法令批准并由议会担保,其信用状况比以前的皇室债务高。但以上几种资金筹集方式有诸多缺陷:从政府方面而言,利息成本相对比较高,而且多数债务不可赎回,使政府的高借款成本被锁定,即使在利率下降的情况下。从出借人方面看,彩票贷款和联合养老金的转让非常麻烦,除了政府的信用风险还面临着流动性风险。因此投资者要求更高的利率以补偿流动性风险,而如此又增加了政府的借款成本。在这种背景下,英国政府实施了向大型国家主办公司发放特许状的政策,给予这类公司贸易垄断或商业特权,换回政府向它们借款的资格。对于投资者而言,这种公司的股票交易活跃,消除了政府债务发行的流动性风险;政府也只需面对一个债权人,便利了债务管理。第一个这种类型的公司就是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

英格兰银行根据1694年6月的《Ways and Means Act》成立,是一家股份制银行公司,由皇室颁发股份公司特许状确认。这个法案明确了成立英格兰银行的实际目的是通过税收与新奇的永久性贷款为英法战争筹集资金。根据法案,英格兰银行的资本金为120万英镑,募集完毕后贷给政府使用;英格兰银行则获得8%的利息加每年4000英镑的管理费,另有一些模糊的特权。这样,政府几乎是立即就能得到120万英镑资金,每年仅支付10万英镑的利息与管理费,而没有任何债务偿还的负担。

法案在议会通过时,进行了两个重大的修正:一是英格兰银行从事商业交易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二是限制其对皇室放贷的权力。议会规定原始股份的最大持有额上限为1万英镑,以使英格兰银行的资本持有广泛分布。威廉国王和玛丽王后各认购了最大额1万英镑,中、大额持有共占资本金总额的92.3%。总资本25%的实付资本在12天内认购完毕,1694年末全部资本金到了政府手里。

英格兰银行成立之初曾遇到金匠银行家的反对。不过,这种反对情绪持续的时间很短,破坏性也不太大。在英格兰开立账户的价值和方便性很快就被广泛认可,金匠银行家们纷纷效仿1695年3月就在英格兰银行开立账户的霍尔(Richard Hoare)银行。逐步地,金匠们放弃自己的银行券发行而使用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银行券。(www.xing528.com)

1697年2月3日英国议会通过法案批准英格兰银行的资本金增加1001171英镑,认购者可以用政府债务凭证进行最多80%的支付,其余的用银行券支付。这种做法使政府的债务管理负担又有所减轻。作为回报,政府并给予英格兰银行四项特权:伪造英格兰银行钞票等同于伪造国王的货币,判处死刑;英格兰银行的地产免予纳税;英格兰银行的牌照延长到1711年;英格兰银行存在期间不得成立任何银行性质的股份公司。

1704到1708年间,许多非银行性质的公司也开始发行钞票,特别是矿业探险公司(Mines Adventurers Company)和剑刃公司(Sword Blades Company)。由于英格兰银行的不满,1708年末议会通过一项法案明确英格兰银行的地位,禁止6人以上结成的团体从事银行业务,也就是不能成立合伙人数量6个以上的银行。该法案还准予英格兰银行的资本金增加一倍,并将其牌照延期到1733年。到1709年时,英格兰银行的总资本金和发钞权力达到6577370英镑,在伦敦金融市场享有独一无二的地位,似乎具有最高的信心与保证性。它发行的银行券一步一步稳稳地支配了伦敦的市场,伦敦金匠银行家的银行券到1720年时只相当于英格兰银行发行量的很小一部分。

不过,英格兰银行的兴起并不意味着私人金匠银行家的衰落。国库券、政府长期年金和银行券这种代表性纸质货币日益广泛的流通,以及为巩固国家债务成立的商业股份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为私营银行家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开辟了新的盈利来源。他们从中选择自己的证券组合以及新的贷款抵押,从各地方到首都的财政转移通常是由私营银行家作中介,各种贴现业务和抵押贷款也主要集中在私人银行家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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