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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发展:现金保管机构的重要角色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货币兑换商和钱商经营现金保管业务,也被称为现金保管机构,替众多商人客户保管现金。随着贵金属货币交易成为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唯一主要的功能,它的银行业务功能就转交给了私营金融机构。阿姆斯特丹的私营现金保管机构于1621年再次获得经营许可,并随着双重记账货币的出现从17世纪40年代开始扮演重要的角色。私营现金保管机构也填补了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的第二项业务空白,即提供全面的信贷。

金融发展:现金保管机构的重要角色

1585年之后,大量安特卫普富有的商人和银行家迁移到阿姆斯特丹。这些人士不仅带来了资本,也带来了银行金融技术,安特卫普的金融交易规则和金融技术也被普遍应用于阿姆斯特丹。

进入17世纪,阿姆斯特丹的银行业已经比较发达,银行的职能由多种类型的机构和人士在执行,包括钱币兑换商、钱商(cashiers)、商人、公共银行、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当铺税收官和商业代理人等。货币兑换商和钱商经营现金保管业务,也被称为现金保管机构,替众多商人客户保管现金。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同一现金保管机构的客户,他们之间的结算就非常简单;如果不是,现金保管机构就会用现金支付,或者用即将或已经到期的属于现金保管者自己的证券或客户的证券支付。如果某个商人客户缺乏资金,现金保管机构有时会在存款账户上给其预付款项或现金;如果货币市场资金紧张,现金保管机构就可能用现金以一定的折扣大量买进其客户以商业票据形式存在的债权。同时,现金保管机构通过简单的转让书(book assignments)便利支付,他们书写的转让书可以充当支票使用,像汇票一样可背书,作为支付手段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个人手里。金匠票据(goldsmith notes)即对存款人的收据也同样可以经背书后转让,代表支付或偿还所存金额的承诺,并逐步变为可向收据持有人支付。

17世纪初,荷兰国会以及阿姆斯特丹地方当局在控制货币汇兑和现金保管业的努力失败后,推出了一种替代性控制方案,于1609年成立了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Amsterdam Exchange Bank)。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以威尼斯人的利亚托广场银行为蓝本建立,阿姆斯特丹城市对存款担保,而且银行账户的持有者可以随时处置自己在银行的余额,无论是转到第三者账户还是用现金清偿。城市当局规定,商人们所有面值超过600银行盾的票据都必须由汇兑银行支付,严格禁止透支。这个市立汇兑银行取代了钱币兑换商和现金保管者的地位,以往通过票据进行的一系列债权转让,都最后转让给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

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最大的成功是其在票据交换领域以及国际结算领域的影响。由于要求所有价值超过600银行盾的票据都必须在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清算,因此大部分商人都在那里开立账户。1660年它的账户数已超过2000个,众多大商号都在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有盾余额,并用这些余额偿付其国际债务。同时各国商人对银行盾的信心不断增强以及阿姆斯特丹国际贸易的巨大扩张,使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日益具有国际性质,即使一些在阿姆斯特丹以外产生而且没有荷兰人参与的国际商业交易也都越来越多地用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的票据进行支付。通过国际支付的集中,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在17世纪发展成为世界性的票据交换中心,进行多边的债权债务清算,而且荷兰的银行盾在这里也是硬通货。

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在17世纪还执行着重要的外汇汇兑功能,与荷兰其他的汇兑银行一道为国际范围内的商人提供有质量保证的贸易金属货币。这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其中需要硬通货支持部分的发展是一种推动力,并逐步从荷兰与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的贸易扩大到远东的贸易中。

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还是商人与金属货币铸造厂之间的中介,因为银行总是有各种各样的贸易货币,能比金属货币铸造厂提供更快捷的服务,商人们喜欢由它做中介而不直接将贵金属交给铸币厂主,所以这家银行在当时的贵金属交易中具有特别突出的地位。1683年1月,阿姆斯特丹的市政法令允许该银行在以金银金属货币作担保的条件下向客户发放信贷。商人将贵金属存入银行,得到一份存款证(recepis),载明他所存入的金银货币数量,持证人随时可以从银行提取证书所载明数量的金银货币。这种证书逐步就成为之后广为使用的银行券(banknotes)。由于这个体系的作用,商人不再以现金形式从银行提款,而是以更低的成本从汇兑银行购买存款证书行使贵金属货币的职能。贵金属货币作为抵押存入银行这个体系的成功,对阿姆斯特丹商业和金融的成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确保了阿姆斯特丹在18世纪的世界贵金属和贵金属货币市场的首要地位,所有想得到的国际贵金属货币都可以在这里方便快捷地得到。(www.xing528.com)

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模仿南欧的公立银行,遵循统一而稳定的记账货币体系原则,也追随卡斯蒂利亚集市的多边清算体系并有所改进,将往来账户都集中于单独的一家银行。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吸取了以往金融技术进步的成果,其贡献在于将这些金融技术结合为一个和谐的整体。

随着贵金属货币交易成为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唯一主要的功能,它的银行业务功能就转交给了私营金融机构。阿姆斯特丹的私营现金保管机构于1621年再次获得经营许可,并随着双重记账货币的出现从17世纪40年代开始扮演重要的角色。为了节省商人的时间并减少他们的麻烦,这些私营现金保管机构成为银行记账货币和流通记账货币的经销商。私营现金保管机构也填补了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的第二项业务空白,即提供全面的信贷。它们自17世纪就给其客户提供以流通记账货币进行的经常性信贷,一般是账面贷款、票据贴现,也经常进行有担保的放款。

除了以上几种机构,阿姆斯特丹还有一种重要的信贷机构,即由几家官方承认的高利贷商改造而来的贷款银行(Banken van Leenning)。这家贷款银行于1614年成立,到1616年时通过发行付息的债券信用债券筹集了约120万盾的资本金,以低利率向一般的商人放贷,主要是发放金额100盾以下的小额信贷。如1629年小额贷款在其总贷款中占53.5%,1678年又提高到69.4%,两个时期的利率分别为6.1%和3.75%。

在阿姆斯特丹从事银行业务的不仅限于汇兑银行和现金保管机构,许多成功的商人也发挥着金融功能。德国犹太人主要从事黄金白银金属货币交易,因而成为钱币兑换者,葡萄牙犹太人是证券专家。克利福特家族(Cliffords)、佩尔家族(Pels)等大商人家族,逐步成为商人银行家,在贵金属货币交易、货币汇兑和有价证券等方面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而且逐渐垄断了国际贷款的发行。17世纪以后,大商人银行家在套汇交易和货币兑换领域处于支配地位。这些商人银行家在世界各地都有代理商,而国际支付日益集中于阿姆斯特丹则意味着这些代理商充当着阿姆斯特丹在众多外国商号中的代理人。他们不仅办理阿姆斯特丹和外国的汇票,而且欧洲各经济中心之间的外汇交易也是通过他们得以在阿姆斯特丹汇兑市场上进行。

金融工具、机构和市场日益发展与完善的同时,阿姆斯特丹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也高度繁荣。自17世纪,大商人已经开始承兑汇票,即代表其他商人和生意人根据到期日对票据支付一定的金额。大商人接受客户或其代理人开立的汇票,条件是客户保证汇票到期时在银行有足够的资金。同时债权人或代理人可以对票据进行贴现并立即获得现金。由于阿姆斯特丹与世界几乎所有的贸易中心都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在这里购买的汇票几乎在世界任何地方都能被承兑得到支付。阿姆斯特丹开出的票据就意味着黄金、白银或短期信贷,例如在波罗第海沿岸国家和俄国就只承兑阿姆斯特丹的票据。到18世纪,汇票承兑这种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成为阿姆斯特丹一项重要的金融业务,并逐步与贸易本身脱离关系。首先,越来越多的商人根据委托而不是自己的账户运行,或者说,他们不承担购买然后再出售的价格风险,而是充当经纪商,让买方和卖方见面,根据其服务的价格收取佣金,使其能投入较少的资本金来清算更多的票据并将剩余资金用于信贷交易。其次,许多商号放弃实物交易而通过承兑汇票专门为贸易提供融资,成为商人银行家。这不仅使阿姆斯特丹的国际贸易,而且使伦敦汉堡等许多城市的国际贸易在很大程度上都由阿姆斯特丹的承兑信贷提供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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