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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特卫普:欧美金融发展史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特卫普作为16世纪北方新兴商业中心的象征,首先采取具体措施保护商业和信贷工具的转让。安特卫普1507年的一项司法裁决授予本票持票人在起诉破产的债务人时与原始债权人相同的权利,给予持票人正式的法律担保。安特卫普不仅为近代背书奠定了基础,而且在近代票据贴现的发展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16世纪中期,在安特卫普交易所用本票和到期汇票偿付债务已经成为惯例。进入17世纪安特卫普的近代贴现业已经比较规范。

安特卫普:欧美金融发展史

经济史学家范德伟(Herman van der Wee)认为,16世纪后期的安特卫普兴起了一场金融革命,其关键的创新是完善了多国、多语言市场中汇票的可转让性。

16世纪时,北方新兴的商业中心常常发生因票据问题引起的诉讼,原因是这里的商人群体不像南方传统商业中心的商人群体那样关系紧密,多是不知名、不可靠的新来者。违约事件常有发生,阻碍了信贷、支付工具的转让流通。安特卫普作为16世纪北方新兴商业中心的象征,首先采取具体措施保护商业和信贷工具的转让。安特卫普1507年的一项司法裁决授予本票持票人在起诉破产的债务人时与原始债权人相同的权利,给予持票人正式的法律担保。其他城市如布鲁日、乌特勒支等都遵循安特卫普的先例。给予持票人正式的法律担保,极大地促进了附有持票人条款的本票在安特卫普的流通,16世纪中后期的商业通信和法庭记录都显示这些本票一般转手10次甚至12次。安特卫普交易所的清算集中于每天的某个时段,鼓励商业和信贷工具的使用和流通,其中本票的期限比较长,特别适合流通。结果,本票不仅作为支付的手段使用,而且推进了债权债务的清算。

安特卫普不仅改善了对本票持票人的法律保护,而且改进了对持票人的金融保护。安特卫普商业界将担保原则应用到附有持票人条款的本票的流通上,使转让过程中不同的债权人对偿付负有连带责任,持票人从而获得了更大的金融安全保障。1541年10月当局的一项法令使担保合法化,1608年安特卫普的考司特曼(Costuymen)汇编物对此有详细说明:任何人如果被其债务人指定给第三者,由第三者来还债,依次又转手给第四人、第五人以及更多的人,所有这些人都接受了转让;如果最后一个人不付款给他的话,那么所有被指定的人都有偿还的义务。这样的法律规定对商人之间形成更加信任的气氛具有相当显著的促进作用。

1608年安特卫普的考司特曼(Costuymen)第一次对汇票转让进行正式的官方管理,为提高持票人的金融安全程度,在汇票转让中强行实施联合署名体系。在这个体系里,连续转让中所有债权人的名字都必须写在汇票上,所有这些人对最后持票人负有最终支付的责任。但是这个体系也有严重的缺陷:所有的转让人此前都必须认识。1611年,一种新的汇票转让管理方式诞生,要求汇票发行时就在背面明确地注明在担保下进行转让。例如1611年4月时安特卫普的汇票范本,它注明“XXXX(A)先生签名后由我收讫,我已经将收款权利转让给他[由XXXX(转让人B)签写]”。这就是现代背书(endorsement)的起源。这时汇票不仅更易于转让也更易于兑换,也就是说持票人比之前拥有了更大程度的金融保证,背书人共同为偿付负责而不需要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担保。(www.xing528.com)

安特卫普不仅为近代背书奠定了基础,而且在近代票据贴现(discount)的发展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票据贴现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获得支付前按面值的一定折扣卖出获得即时支付的交易行为。汇票可以在最终兑付之前出售许多次,对暂时有闲置资金的人有吸引力,购买者可以获得所支付的价格与到期时价格之间的差额,而卖出商品并持有汇票者不用等待到期支付就可以获得资金,对商业交易的双方都很方便。

虽然票据贴现技术自13世纪以来就有了,但几乎一直没有使用过,汇票一直是商人网络内的支付手段。根据相关文献的记载,第一例近代贴现出现在1536年。16世纪中期,在安特卫普交易所用本票和到期汇票偿付债务已经成为惯例。16世纪后半期,票据贴现在安特卫普已经比较普遍,钱币经销商和现金保管者以一定的折扣大量买进票据。进入17世纪安特卫普的近代贴现业已经比较规范。随着市场上越来越多地用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进行结算,且钱币经销商也开始囤积这种未到期的票据时,近代票据贴现就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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