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各国公共档案馆在早期发展过程中,为寻求议会和社会大众的支持,一般会积极与那些对档案资源或档案事务有兴趣的组织或团体进行合作,以防止潜在的制度性危机所造成的毁灭性打击。历史协会、高校学者既是公共档案馆发展中的支持者,又在很大程度上对公共档案馆的发展定位、重大决策及一些具体事务有着相当大的影响[83]。此外,由于调查中央或地方公共档案保管状况、筹建档案馆大楼、实施重大档案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等重大任务的需要,政府部门有时会临时任命由政府官员、档案专家、学者等组成的临时档案委员会进行调研,撰写研究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1952年英国的“格雷格委员会”(Grigg Committee)、1956年澳大利亚联邦的“国家图书馆调查委员会”均属于这种性质的档案委员会,它们存在的时间不长,但其咨询报告对英国和澳大利亚档案改革均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84]。这些临时性的档案委员会产生的积极作用为欧美各国所重视,在当前逐渐演变为固定的档案委员会,与国家档案馆或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相关中央政府部门、议会等机构共同参与公共档案事务的咨询与决策活动,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多方参与的决策体系。
从目前看,除了美国等少数国家的国家档案馆是独立的政府机关外,大部分欧美国家档案馆均隶属于相应的部门,英国国家档案馆隶属于数字、文化、媒体与体育部,法国国家档案局(现为法国档案服务部)隶属于文化部,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隶属于遗产部,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则隶属于司法部。档案馆馆长或档案局局长由这些部长任命,通过部长向国会或议会汇报工作,其经费预算须经过国会或议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生效,因此国会、相关中央政府部门对国家档案馆的重大事务有很大的话语权。此外,英国、法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制定国家级档案法时,要求建立档案委员会或类似组织,作为独立于国家档案馆之外的独立性公共组织,在公共档案事务的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例如,英国政府根据1958年《公共档案法》成立了公共档案咨询委员会,目前这一机构改名为“国家文件与档案咨询委员会”(The Advisory Council on National Records and Archives),直属于数字、文化、媒体与体育部,由管卷大臣担任主席,由历史学者、档案工作者、信息管理专家、退休公务员和记者等15人担任委员,重点就公共文件获取、档案的开放与封闭等民众关切的问题向数字、文化、媒体与体育部部长提供政策建议[85]。法国在文化部下成立档案最高委员会,“负责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的政策审议”[86]。澳大利亚依据档案法成立了国家档案馆咨询委员会,定期向国家档案馆馆长和司法部长提交政策咨询报告,该咨询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其成员最多不能超过13人,其中参议院和众议院各推出1人,其他11人由司法部长直接任命,一般来说这些委员们的任期最多为3年[87]。(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国会或议会通过立法、经费预算审核、绩效评估等手段对公共档案馆进行宏观监管,使公共档案馆各项事务与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相符。近年来,英国国家档案馆为服务英国的开放政府建设、英国脱欧战略等整体战略服务,在《档案激励:国家档案馆规划及优先战略(2015—2019年)》中详细列出了国家档案馆的任务清单并使之与国家相关战略进行对接,体现出对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积极回应[88]。美国国家档案馆为响应美国联邦政府的数字政府、透明政府建设战略,也积极实施了更为积极的社交媒体战略。相关中央政府部门的部长们则通过对档案馆馆长、档案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等重要人事权的直接控制,使国家档案馆或公共档案馆的发展走向能够符合国家和行业的长远利益。档案委员会可就相关公共档案事务向部长和国家档案馆馆长提出政策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分割了国家档案馆馆长的决策权。当然,目前欧美国家档案馆基本上取得了独立地位,国家档案馆馆长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享有充分的决策权。日本通过建立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一方面使得日本国立公文书馆成为独立、自治的行政机构,同时又通过主管省厅的独立行政评价委员会和第三方的独立行政法人评价委员会组成的双重评价考核机制,对国立公文书馆的业绩表现进行定期的严格评估,并有权要求国立公文书馆对相关的业务活动、基本制度进行修改[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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