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工作的作用
1.指导未成年人的阅读行为
对未成年人进行阅读指导是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时代的发展浪潮中,该工作的落实和质量保障都将离不开与社会教育部门、未成年人家长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通力合作。
第一,在落实未成年人阅读指导工作方面,公共图书馆社会责任重大,也正因此,需要公共图书馆不断升级自身的未成年人服务质量,同时引导图书馆员提升个人素养。具体到工作实践上来讲,未成年人必须在图书馆员的正确引导下,突破应试教育知识获取的局限,树立多读书的意识,通过合理利用公共图书馆资源,建立自身更加完善的知识体系。
第二,为了吸引更多的未成年人到馆阅读,图书馆员必须立足图书馆现有资源优势,创设能够激发未成年人阅读兴趣的有趣环境。
第三,在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阅读指导工作方面,图书馆员还应尤其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这一基本前提,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和未成年人家长指导工作的正常进展。
2.丰富未成年人的知识获取
作为推动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二课堂”,与应试教育不同,公共图书馆的教育方式更加强调自觉和自愿。图书馆员通过展现自身的人格魅力使未成人信任自己,通过自身工作实践引导未成年人到图书馆阅读。为每个学习者阅读提供一个舒适的阅读环境和丰富的馆藏资源是公共图书馆的责任,因此,每位阅读者都可以享受公共图书馆的免费开放服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现有认知水平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选择使用公共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工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它充分尊重每个到馆图书阅读者的阅读需求和图书资源选择自由,确保每位阅读者知识获取方面的平等地位,并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对科学文化知识的自主探索能力,这既体现了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工作的职责,又代表了公共图书馆少儿馆员的孜孜追求。
3.加强未成年人的交流合作
作为我国公共图书馆少儿馆员的责任体现,通过对国内外成功经验与做法的借鉴带动我国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阅读推广工作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强化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方面,我国图书馆向来比较重视对国内外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教育成熟经验和优秀做法的借鉴和汲取。近些年,我国众多学者已经从意识层面逐渐建立起了对西方国家先进阅读理念、阅读服务和阅读推广方式的关注度,并且在理论研究、推介活动方面进行了广泛应用和深度实践。
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早在16至18世纪,图书馆就已经在欧洲各个国家得到了一定发展,而这也标志着近代图书馆开学开始形成。到了19至20世纪,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渐呈现出规模化、类型化、服务范围扩大化的特征,同样是在这一阶段,图书馆服务范畴新增了未成年人阅读。后来,在西方部分国家儿童阅读机构针对图书馆服务工作的产期研究和实践,一批先进的阅读服务理念和方法(如早期阅读教育、分级阅读等)开始出现,并在全球范围内组织了大量阅读推广活动,这些由发达国家政府或相关文化机构主导的活动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工作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鉴的优秀经验。
与此同时,综合考量我国当下未成年人的阅读现状后,我国在推动我国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阅读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在提升我国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阅读服务影响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未成年人阅读服务的科学化和标准化水平。
(二)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工作的原则
1.平等服务原则
作为服务于全体国民的文化事业机构,公共图书馆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平等享受文化、自由获取公共文化资源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更进一步来讲,它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公共图书馆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受教育权、阅读权、信息权、文化科技进步权、参加社会文化生活权以及享受服务权等)实现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教育属性。从建立伊始发展至今,从缺乏对未成年人拥有图书馆使用权的认识到对未成年免费开放借阅服务,我国公共图书馆可谓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公共图书馆不但越来越关注儿童权利和未成年人的平等服务,其所倡导的儿童服务理念更成为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特征。进入21世纪,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国际图书馆协会与机构联合会接连发布了3部未成年人指南(《婴幼儿图书馆服务指南》《儿童图书馆服务指南》和《青少年图书馆服务指南》),其中明确规定和说明了未成年人享有自由选择读物的权利,这3部指导性文件有力促进提升世界各国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工作的质量。(https://www.xing528.com)
面向全社会开放是公共图书馆区别于其他类型图书馆的显著特征,这也就意味着服务对象的多样化。简单来讲,就是未成年人在公共图书馆同样享有被平等服务的权利,尤其是低龄儿童和无法正常享受图书馆服务的未成年群体免疫公共图书馆应当予以保障平等权利。长时间以来,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的问题,因此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来指导我国未成年健康发展事业。《纲要》指出,我国应加大针对0-3岁儿童的科学育儿指导探索活动;应当依托于幼儿园和社区合作,辅之以公益性和普惠性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的作用,共同开展针对0-3岁儿童及其家庭的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充分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全力推进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的培养;优化特殊教育资助政策,切实改善孤儿、残疾儿童和贫困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的受教育状况;针对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各种条件保障。
作为社会公益文化机构,公共图书馆在组织各类未成年人服务的职责和要求方面的内容通过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了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公共图书馆都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阅读服务活动,尤其是针对低龄幼儿和弱势儿童群体的服务活动,不断延展自身的服务领域来提升自身服务的人性化和个性化水平。
2.“儿童优先”原则
随着我国儿童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文件的相继出台,我国公共图书馆在确立和实施“儿童优先”基本原则方面拥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在我国儿童权利与儿童保护原则的确立过程中,始终将“让每一名儿童在文化教育和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的被保护权利”作为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来体现。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讲,我国最早提出儿童权利与儿童保护问题是在1991年9月4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会议研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在第三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体现,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方面,国家要立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与特殊的、针对性的、优先的保护。
同样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指出,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方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当为其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同样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应当进一步强化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之间的通力合作,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正常进展。
而“儿童优先”原则最早作为中国政府促进儿童发展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提出和确立是在2011年我国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它指出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需求应当成为法律法规制定、政策规划提出以及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首要原则,即“儿童优先”原则。同时,它进一步强调儿童优先原则应当成为我国日后儿童工作的基本原则,对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的保障应当成为我国日后儿童工作的基本方向。对于儿童优先原则在我国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中的落实,《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阅读服务工作对我国政府的重要程度。除了儿童优先原则外,它还规定了儿童权利和儿童参与两大原则。
在儿童优先原则的指导下,未成年人需求成为了公共图书馆政策制定、建设设施完善、文献资源建构和图书馆员服务升级的首要内容,因此他们在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服务方面才能不遗余力,而这也奠定了儿童优先原则在图书馆管理与服务中的基础性地位。与此同时,在确保未成年人在公共图书馆的人身安全方面,也需要图书馆方制定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安全服务政策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年)集中体现了低龄幼儿教育与阅读对我国政府的重要性。它明确规定了我国幼儿园教育的重要责任,并针对幼儿阅读进行了规范性指导。具体来讲,它认为全方位的启蒙是幼儿园教育的重点,因此应竭尽全力实现幼儿在情感、态度、知识、能力等多方面的发展与进步;要积极引导幼儿增强对优秀儿童文学作品及其中优美语言文字的感知力,使幼儿对作品本身产生个人的理解和审美体验,从而更好地实现幼儿听故事、看图书兴趣培养的最终目标;充分调动图书、绘画和其他方式的综合作用,以幼儿对书籍、阅读和书写的兴趣引导,提升幼儿的前阅读和前书写能力。
我国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工作中需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未来发展方向,均要以以上政策法规为指导。
3.免费开放原则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环境、服务设施、服务方式和服务能力都得到了显著提升,这一切都得益于党和政府加大对公共文化事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21世纪初,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公益属性得到了进一步体现,这既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和大发展的重要要求,又有利于全民文化素质的整体提升。尤其是2010年以后,“平等”“免费服务”等成为我国公共图书馆的主要发展趋势,公共图书馆免费向所有社会大众开放,无障碍、零门槛,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顺应时代潮流来到公共图书馆,利用丰富的馆藏资源满足自身的阅读需求。
我国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修订)就是这一原则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重要体现。其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以下场所需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以下场所需按照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歌剧院、体育馆、动物园等。
同时,我国文化部、财政部于2011年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文件)中,针对公共图书馆中的免费开放场地、服务及项目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多媒体借阅室、报告厅、自习室等公共场所免费开放,其他免费文化服务项目还包括办证、验证、存包等辅助性服务,以及文献资源的借阅、检索、咨询,公益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和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
除了以上规定外,以上法律法规还将社会公益文化机构资源、场地(如全国所有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所提供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纳入免费服务体系的范畴,这集中体现了我国公共文化资源的平等性、公益性。而在探讨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具体内容和基本目标时,《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也提出,在我国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免费开放方面,为未成年人提供免费和平等的服务发挥了重要的方向指导和内容指引作用。
总之,要确保公共图书馆的免费开放服务切实惠及社会大众,图书馆自身需要与时俱进,革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趋势的服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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