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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原则适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技风险沟通中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应当与常态行政时有所不同。另一方面,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具体法律规则的抽象与总结,旨在为行政机关面临具体法规范缺乏时提供宏观的行为指引。然而,科技风险沟通与一般行政决策与行为存在一定差异,其对主体、方式与手段的多元化要求使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很难直接适用。

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原则适用

科技风险沟通中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应当与常态行政时有所不同。一方面,当前我国科技风险沟通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给科技风险规制中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带来诸多挑战,如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可能存在空白,行政机关只能基于法律原则或一般法理决策与行为;程序规范的欠缺可能导致公共权力无序行使;责任条款空白也会导致权利救济的问题。另一方面,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具体法律规则的抽象与总结,旨在为行政机关面临具体法规范缺乏时提供宏观的行为指引。然而,科技风险沟通与一般行政决策与行为存在一定差异,其对主体、方式与手段的多元化要求使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很难直接适用。因此,在科技风险沟通中,行政法中部分基本原则应当重新解读以适应现实需要。

一方面,科技风险沟通中的依法行政原则之遵守应当从沟通情境出发,特别是在相关法律规范欠缺或空白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更应遵守实质合法原则。科技风险沟通法制的内在精神与要求是规范、促进与保障科技风险沟通交流活动的有效开展,为科技风险规制活动提供更多民主性基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原则的解读必须以科技风险沟通法制创制之精神与目的为基础,依法行政原则的形式要求可以被“弱化”,为了提升科技风险沟通的民主性与有效性,行政机关可以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沟通形式,开展其他灵活多样的信息沟通。(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程序要求被弱化并不意味着在科技风险沟通中行政机关不需要遵守正当程序原则,而是正当程序原则应当被重新解读。在科技风险沟通中,正当程序原则中的公众参与、行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应当继续被遵守甚至强化。行政机关科技风险沟通权利必须在正当的程序内进行,沟通过程与结果均应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对于科技风险沟通方式的要求可以弱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灵活、柔性与多元的方式开展科技风险沟通。除了按照法律规定的沟通方式外,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更多形式进行沟通,如上门交流、网上沟通等。从这一方面讲,科技风险沟通的程序更加多元、柔性,程序的形式性要求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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