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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风险规制:消弭利害关系、激发信任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风险沟通被纳入风险规制研究以来,根源于专家的风险认知与公众的风险认知间的差异便不断阻塞着风险规制法制的信任度。就某一具体的风险事件而言,即使风险专家的意见达成一致,公众对风险的认知与专家们的解释也经常表现出系统的差异。面对民众的舆论与游行压力,厦门市政府主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规划环评,积极启动“公众参与”程序并开展了公开、透明与全方位的沟通工作,成为地方政府科学管理科技风险的典范。

科技风险规制:消弭利害关系、激发信任

自风险沟通被纳入风险规制研究以来,根源于专家的风险认知与公众的风险认知间的差异便不断阻塞着风险规制法制的信任度。就某一具体的风险事件而言,即使风险专家的意见达成一致,公众对风险的认知与专家们的解释也经常表现出系统的差异。[6]奥特韦·H、托马斯·J等社会学者从公众与专家对生活中不同风险的反应与预测的差异现象出发,认为这一现象背后蕴含着群体差异、知识差异等深层次原因,唯有沟通可以弥合两者间的差异。[7]于是,风险沟通被视为沟通专家意见和公众风险感知之间的桥梁,成为缩小专家风险知识与公众风险知识的差距手段之一。

具体到科技风险规制领域,也存在专家意见和公众风险认知的差距。由于专家往往是科技风险的制造者,或者参与制造者,因而往往是科技风险的支持者,而公众则是科技风险的承担者。他们对科技风险认知存在着差异。由于科技风险的双重属性——作为一种客观的物理性存在属性,和作为一种社会的、心理的和文化的建构的属性,专家的风险知识主要对应于科技风险的客观属性,而公众的知识则对应于科技风险的社会属性。由于科技风险的双重属性,使得政府、专家、公众以及其他主体之间对科技风险的理解和认知产生了重大差异。专家的风险知识主要为专业学识和素养,公众的风险知识则往往基于可得性启发或者经验法则和生活常识。在缺乏风险沟通或者风险沟通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政府、专家、公众以及其他主体之间会产生隔阂、质疑,甚至是矛盾和冲突。在开放的治理基础上加强相关者之间双向的风险沟通,使各种价值取向不同的科技风险知识能够进行富有意义的交流、沟通、合作与妥协,通过平等而理性的协商以实现合法化。[8](www.xing528.com)

总结而言,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消弭差异与增强信任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有助于科技风险信息的提供与风险教育,缩小专家的科技风险知识与公众的科技风险知识的差距。帮助公众理性地认识科技风险,了解科技风险评估、科技风险管理政策措施的意义,从而形成科学管理科技风险的良好社会环境,也有助于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科技风险的意识,并通过社会力量的自我规制来减轻政府管理的压力。另一方面,建立全过程的、开放的和双向的科技风险沟通制度是科技风险社会建构性的逻辑要求。风险沟通关注各主体不同的“风险认知”,关心公众对科技风险的看法和认识,强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有利于揭示包括专家、科技风险生产者、公众在内的各类参与者的价值偏爱,增强科技风险规制中各类角色之间的理解,调和政府、企业界、科学界与公众之间关于科技风险问题日益激化的矛盾,减少或缓解参与者之间的敌意和极端的态度,建立共识和妥协以及获得相对公平和优化的判断,促进一种新的伙伴和对话关系的形成,从而消弭公众对科技风险规制的质疑,增强各主体之间的信任度以及对科技风险规制整体的认同感。例如,2007年厦门对二甲苯项目事件[9]中,政府与民众从对抗、博弈到妥协,再到充分合作的过程凸显了科技风险沟通的社会意义。面对民众的舆论与游行压力,厦门市政府主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规划环评,积极启动“公众参与”程序并开展了公开、透明与全方位的沟通工作,成为地方政府科学管理科技风险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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