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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专家评审制度属于科技风险评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目前我国较为完整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体、专家参与、适用情形、评估建议的提出,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管理的科学依据等内容。风险界定则是科学风险评估科学进程与政治、社会进程的综合产物。

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

(一)科技领域基本法规定情况

作为科技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科技风险评估制度,但该法在第62条规定,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笔者认为,专家评审制度属于科技风险评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不同科技领域的单行法规定情况

考察特定科技领域的风险评估,可以发现目前不少科技领域建立了科技风险评估制度。比如,《核安全法》第14、15条规定了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等内容。

(三)与科技风险相关的法律规范对风险评估的规定情况(www.xing528.com)

在我国与科技风险密切相关的两个领域是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虽然这两个领域的风险并非全部是科技风险,但它们主要是因科技发展所引发的风险。由此,这两个领域关于风险评估的法律制度也调整科技风险评估活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目前我国较为完整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体、专家参与、适用情形、评估建议的提出,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管理的科学依据等内容。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科技风险评估的规定

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将风险评估描述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而开展的活动[2],即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国务院出台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1款、第7条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具体评估过程包括风险识别、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控制措施等。[3]2016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以当前技术发展和应用状况为依据,规定了环境风险评估一般原则、内容以及框架性程序、方法和要求。该试行可作为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参考技术。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国科技风险评估过程主要包括科技风险识别、科技风险与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与科技风险界定等步骤。其中,科技风险识别涉及具体科技的基本信息、风险受体、风险表现、现行技术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以及应急措施与应急资源等。科技风险与危害特征描述是科技风险评估的第二步,指将关涉科技风险及其危害因子的性质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并将评估的实验结果推理社会现实。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署对暴露评估的定义为“对一种生物、系统或(亚)人群暴露于某种因素(及其衍生物)所进行的评价。暴露评估是风险评估的第三步”[4]。风险界定则是科学风险评估科学进程与政治、社会进程的综合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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