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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规范的制定、修订与废除是国家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主要手段与表现形式之一。为了实现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规范化,实现科技风险规制“有法可依”,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明确动态的立改废制度。此外,对于已有科学证据证明不具有风险的科技应用,立法机关应及时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将具体科技应用从科技风险规制议题内删去。

建立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

法律规范的制定、修订与废除是国家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主要手段与表现形式之一。例如,在核能技术风险规制领域,《核安全法》标志着我国核能领域的科技风险规制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作为我国首部核安全法,该法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从高从严核安全标准体系,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更意味着核能技术风险议题设置问题已经法制化。不同于其他社会领域,科技领域发展迅速,技术更新换代迅猛,常态法律立改废制度很难适应快速变化的科技风险。为了实现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规范化,实现科技风险规制“有法可依”,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明确动态的立改废制度。

(一)通过简易立法程序将科技风险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

对于有证据证明具有风险或虽风险不彰但引发社会性恐慌的科技发明与应用,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应及时通过简易立法程序将其确立为科技风险规制议题。如在当前高度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领域,我国无人驾驶技术已经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试验、测试等活动依然面临合法性问题,公众也存在不少质疑。与我国不同的是,2017年6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专门规范无人驾驶的“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2017年9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自动驾驶法案》。[60]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必须快速回应自动驾驶技术应用后的自动驾驶技术失灵风险、系统性崩溃风险与其他社会风险,为行政执法提供规范依据。

(二)通过立法后评估程序来及时废除或修改涉及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法律规范

对于因科技更新换代导致风险属性与表现变化或科学证据证明存在新的风险的科技发明与应用,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关科技法律规范加以评估,并予以快速修订,确保相关科技风险议题的准确性。例如,在日本福岛核电站泄露后,我国积极调整核能技术风险议题设置,颁布实施了《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核能技术风险议题内容被重新修订。对于基因工程、网络技术、高危化学、新兴能源等科技领域,也应当确立相应的动态议题修订制度与机制。此外,对于已有科学证据证明不具有风险的科技应用,立法机关应及时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将具体科技应用从科技风险规制议题内删去。

【注释】

[1]黄河清编著:《近现代辞源》,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930页。

[2]Peter Bachrach Morton Baratz,Two Faces of Power,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4,1962),pp.947-952.

[3]王绍光:《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4]这一方法,其实就是德国著名社会学界马克斯·韦伯创立的理想类型分析方法。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5]赵鹏:《政府对科技风险的预防职责及决策规范——以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规制为例》,《当代法学》2014年第6期。

[6]笔者收集涉及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相关案例、报道共计50余条,其中包括茂名、漳州等市地的PX项目事件相关报道,连云港等市地的核风险事件相关报道,厦门、仙桃等市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事件相关报道,崔永元事件等转基因技术风险相关报道,以及学术界对转基因技术风险、核能技术风险等的研究数据。

[7]杜健勋:《邻避运动中的法权配置与风险治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4期。

[8]戚建刚、张景玥:《论信任对公共风险监管法制之构成性意涵》,《政法论丛》2015年第4期。

[9]江作苏、孙志鹏:《环境传播议题中“三元主体”的互动模式蠡探——以“连云港核循环项目”和“湖北仙桃垃圾焚烧项目”为例》,《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10]Matthew T.Wansley,Regulation of Emerging Risks,Vanderbilt Law Review,(69,2016),pp.401-478.

[11]戚建刚教授认为风险规制过程是公众和专家运用各自所掌握的关于风险的事实和价值知识进行交涉、反思和选择的过程,两者的观点可能出现分歧。参见戚建刚:《风险规制过程合法性之证成——以公众和专家的风险知识运用为视角》,《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12][澳]狄波拉·勒普顿:《风险》,雷云飞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17页。

[13]Ellen van Kleef,Risk and Benefit Perceptions of Mobile Phone and Base Station Technology in Bangladesh,Risk Analysis,(06,2010),pp.1002-1015.

[14]冯国忠:《荷兰超级细菌夺走27条人命》,央视网2011年08月12日。

[15]胡彩丽:《“超级细菌”致湖北一幼童死亡》,搜狐网2015年04月15日。

[16]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476页;又见董炯:《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趋势评价》,《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17]参见王俊豪:《英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5页;王俊豪:《中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18][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

[19]关于是否将手机通信基站技术纳入政府规制议题的讨论在欧洲部分国家已经公开化。See Ellen van Kleef,Risk and Benefit Perceptions of Mobile Phone and Base Station Technology in Bangladesh,Risk Analysis,(06,2010),pp.1002-1015.

[20]邢婷:《济南警方侦破儿童信息泄露案》,《中国青年报》2016年05月05日,第04版。

[21]“主体—行为—责任”为流线的传统行政法制以管理为内核、强调秩序行政,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时更加注重形式合法性。其在规范与调整科技风险议题设置中面临着常态秩序与动态变化的科技风险、行政机关管理与科技风险治理多主体要求等方面的失配。参见江国华:《行政转型与行政法学的回应型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

[22]应松年:《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23]这里借鉴科学哲学的观点旨在根据美国与欧盟科技风险规制的主要特点进行类型化的分类,并未绝对意义上的“二元论”。关于科学主义人本主义的论述,参见金炳华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8页;杨寿堪、李建会:《现代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学术月刊》2001年第11期。

[24]Louise K.Comfort,William L.Waugh,Emergency Management Research and Practice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Emergence,Evolution,Expansion,and Future Directions,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4,2012),pp.539-547.

[25]Matthew T.Wansley,Regulation of Emerging Risks,Vanderbilt Law Review,(69,2016),pp.401-478.

[26]蒋红珍:《治愈行政僵化:美国规制性协商机制及其启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27]See Wendy E.Wagner,Administrative Law,Filter Failure,and Information Capture,Duke Law Journey,(59,2010),pp.1321,1329-1334.

[28][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9页。(www.xing528.com)

[29]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Artificial intelligence,automation and the economy,whitehouse.gov,2016-10-12.

[30]See Corinne Cath et al.,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Good Society’:the US,EU,and UK approach,Science &Engineering Ethics,(7625,2017),pp.1-24.

[31]刘旭霞、刘渊博:《美国转基因产品市场化监管对中国的启示》,《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32]刘银良:《美国生物技术的法律治理研究》,《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

[33]See Albert C.Lin.Revamping Our Approach to Emerging Technologies,Brooklyn Law Review,(76,2011),pp.1309-1332.

[34]See T.Christoforou,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and democratizing expertise:a European legal perspective,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3,2003),pp.637-709.

[35]European Parliament Committee on Legal Affairs,Civil law rules on robotics(2015/2103(INL)),www.europarl.europa.eu,2016-05-31.

[36]里斯本条约网(The Lisbon Treaty)。

[37]徐丽丽、田志宏:《欧盟转基因作物审批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38]Maria Weimer,Risk Regulation and Deliberation in EU Administrative Governance—GMO Regulation and Its Reform,European Law Journal,(5,2015),pp.622-640.

[39]Maria Weimer,Risk Regulation and Deliberation in EU Administrative Governance—GMO Regulation and Its Reform,European Law Journal,(5,2015),pp.622-640.

[40]Maria Weimer,Risk Regulation and Deliberation in EU Administrative Governance—GMO Regulation and Its Reform,European Law Journal,(5,2015),pp.622-640.

[41]伏创宇:《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页。

[42]戚建刚:《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当代法学》2014年第6期。

[43]杨寿堪、李建会:《现代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学术月刊》2001年第11期。

[44]2017年9月1日审议通过的《核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了安全利用核能,保证核设施、核材料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法。

[45]Andreas Metzner-Szigeth,Contradictory approaches?On realism and constructivism in the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on risk,technology and the environment,Futures,(3,2009),pp.156-170.

[46][英]伊丽莎白·费雪:《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沈岿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47]王锡锌:《行政正当性需求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清华法学》2009年第2期。

[48]刘权:《人工智能时代,如何用法律按下“规制键”》,《新京报》2017年11月15日,第A04版。

[49]Matthew T.Wansley,Regulation of Emerging Risks,Vanderbilt Law Review,(69,2016),pp.401-478.

[50]王贵松:《风险行政的组织法构造》,《法商研究》2016年第6期。

[51]Matthew T.Wansley,Regulation of Emerging Risks,Vanderbilt Law Review,(69,2016),pp.401-478.

[52]罗豪才、宋功德:《行政法的治理逻辑》,《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53]刘炳瑛主编:《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03-604页。

[54]Antonia Trichopoulou,European Policy on Food Safety,Working document for the STOA Panel,Luxembourg,(26,2000),pp.62-64.

[55]Ulrich Beck,From Industrial Society to the Risk Society:Question of Survival,Social Structure and Ecological Enlightement,Theory,Culture &Society,(1,1992),pp.97-123.

[56]Jody Freeman,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1,1997),pp.1-98.

[57][荷]勒内·J.G.H.西尔登等编:《欧美比较行政法》,伏创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29页。

[58]UK Government Office for Science,Artificial intelligence:An overview for policy-makers,2016-10-13.

[59]肖巍:《风险社会中的协商机制》,《学术界》2007年第2期。

[60]刘权:《无人驾驶,立法应先行》,《第一财经日报》2017年11月08日,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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