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内容具有一定新意
本书聚焦于科技风险,从行政法研究科技风险规制过程,分析、论证与建构了我国科技风险规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其中,对于将科技风险议题设置与标准制定归为科技风险规制的重点过程、对科技风险规制法制建构的理论与原则以及对科技风险规制的行政法法律制度的建构在内容上有一定的创新。
1.突出了科技风险议题设置与标准制定作为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重要意义及其行政法制建构的主要内容
第一,传统行政规制领域,一般未将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视为规制的一部分。但在合作规制与风险行政法领域,任何决策和行为都应基于普遍的共识而达成,要求行政机关将内部行政行为过程开放并吸纳多元主体共同规制。因此,将科技风险议题设置视为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必要性。第二,诸多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等类行政立法行为长期处在行政主导的“管理式”困局当中,然而,科技风险要求高度的智识与超级理性,这恰恰是行政机关单方面所欠缺的。唯一的出路就是在此领域放松管制而强化监督和审查,将科技风险标准制定权有条件地回归市场和协会。此时,科技风险标准制定就不再属于类行政立法行为,而是需要行政机关予以规制乃至自我规制的“私人行政”行为。[89]因此,将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纳入科技风险规制过程是行政法治发展的必然选择。
2.提出了科技风险规制法制建构的理念基础与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规范特定主体规制科技风险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法治实践困境,包括行政主体依法规制意识不足、规制理念偏差、规制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不足及技术主体中立性不足等问题。而要克服这些困境,应当从根本层面来分析,即从行政法理论述角度来阐述。现有研究已经认识到这一点,但很少有学者从科技风险领域出发研究行政机关风险规制的理念与原则问题。为此,本书提出科技风险规制法律制度建构的理念基础与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安全性原则、预防性原则、协商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等。
3.拓展了科技风险规制研究的理论依据
本书将“行政过程论”引入科技风险行政规制之中,从科技风险规制行政过程中的“宏观过程”与“微观过程”出发,从科技风险规制的动态过程中剖析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内容、运行现状与规范建构,进而研究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行政法如何有效回应的问题。其中的宏观过程指科技风险议题设置过程、标准制定过程、评估、沟通与管理过程;微观过程指科技风险规制行为的形成过程,如科技风险议题设置中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的单方或多方行为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
4.建构了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是科技风险规制的主体性制度之创新:诸如建构权责清晰、权威、专业的科技风险规制协商委员会制度;重塑民主、协商、透明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委员会;优化公正、独立、科学科技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度。二是科技风险规制的程序性制度之创新:诸如建构独立性程序与契合性程序结合的科技风险评估程序性制度;再造柔性、开放与责任共担的科技风险管理程序性制度。三是科技风险规制的关联性制度之创新:诸如改革科技风险标准制定中的标准层级制度;优化科技风险评估指标与体系制度,使其明确、正当与规范。四是科技风险规制具体机制之创新:诸如建构权责一致、程序正当的科技风险评估纠错机制;再造民主、协商的科技风险沟通多元互信机制。
(二)研究视角具有一定新意
研究视角的新意主要表现在选题角度与切入角度两个方面。一方面,目前学界关于科技风险的研究还不多,法学领域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本研究选择风险规制研究中的科技风险规制问题为对象,聚焦于政府、社会与公民都普遍关注的科技问题,具有一定新意。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行政法研究中较为常用的行政行为及其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之切入视角,笔者以科技风险规制的五个过程为切入点来分析我国调整科技风险规制活动法律制度所面临的合法性问题,拓展了科技风险规制研究的新视角。我国当前调整科技风险规制活动的法律制度现状如何,存在哪些法治实践困境等问题,学界尚未作全面和客观的梳理。各种原因也比较复杂。笔者以科技风险规制的五个过程为突破口,从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法治实践困境、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的法治实践困境、科技风险评估的法治实践困境、科技风险沟通的法治实践困境以及科技风险管理的法治实践困境等方面来展开。这些研究必须结合我国行政机关的规制实践,研究成果将对我国科技风险规制领域的后续研究与法治实践提供真实性素材与抽象性经验。
(三)研究材料具有一定新意
本书的研究材料内容与时效上具有一定新意。第一,本书选用的材料除了法律、法规与规章外,还包括规划、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与技术性文件;新闻报道与网络资料,等等。第二,本书选用材料均为近年来关涉科技风险及其规制过程的最新法律法规、事件、新闻。例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印发于2017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颁布于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于2017年11月4日;又如,关于核技术处理工业废水的最新进展、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标准委员会最新会议、人工智能与无人驾驶等技术的研究与报道等均选用了近两年,甚至是一年内的最新材料。
(四)研究方法具有一定新意
本书研究中除了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法律文本分析法等传统写作方法外,还运用了类型化研究分析、科际整合研究与个案分析等新方法。类型化研究有助于理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在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运行状况,进而实现从行政法视角建构科技风险规制的过程框架。科际整合研究中的社会学方法之运用有助于剖析行政机关决策以及企业、科研机构与公民等相对人行为背后的根源,解释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非科学性问题;法哲学方法之运用有助于解析、归纳科技风险规制中不同主体的行动理念、行为抉择思路等问题。例如,笔者运用类型化研究方法将科技风险议题设置过程类型化为行政主导、民意聚推、专家论证与媒体呼吁四类;运用将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过程论与社会学中系统论结合起来,依据不同阶段(系统)的功能差异、互补与递进等功用,提出科技风险规制的五大过程。
【注释】
[1]黄翔:《搭建一个识别科技风险的平台》,《解放日报》2016年7月12日第9版。
[2]传统风险是指常态下人类社会持续面临的可能危害,表现为自然灾害、疾病等现象。参见孔锋等:《新风险因素与传统风险因素间关系初探——以中国县级单元人口城市化与自然灾害之间的关系为例》,《安徽农业科学》2017年第26期。
[3]关于新兴风险概念及其指代对象往往很难界定,但对于风险规制领域而言,新兴风险有别于其他需要政府规制的风险之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认知的不确定性,当规制者首次面对意识到需要规制时,它们很难获知必要的信息;二是风险的政治性,新兴风险的规制阻力一开始并不存在,但随着利益集团和社会观念的根深蒂固,规制难度将逐渐增加。See Matthew T.Wansley,“Regulation of Emerging Risks”,Vanderbilt Law Review,(69,2016),pp.401-478.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新兴风险与科技风险属于相互交叉的概念,两者的指代内容在历时性的运动变化中均会不断更迭。有些新兴风险属于科技风险,如人工智能技术风险;有些新兴风险不属于科技风险,如埃博拉(Ebola)、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等新兴病毒风险;也有部分科技风险不属于新兴风险,如核能技术风险、纳米技术风险。这是因为科技具有延续性、历时性,其在一定时期会指代特定的科学技术,而新兴风险仅为时间意义上的概念,并不指代特定不变的对象。
[4][英]安东尼·吉登斯等:《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们的生活》,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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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两大刊物出版的文章中涉及转基因风险、核能风险、人工智能风险、网络技术风险等领域的文章几乎每期都会出现,其中不乏从公法学角度研究的学术论文。
[87]由于研究语境、重点与内容的不同,行政法学界关涉科技风险规制研究的其他表述多样,其中,科技风险的其他概念或存在交叉研究的表述有新兴风险、技术风险等,规制的相近表述有监管、治理、管理等。
[88]我国行政法学者戚建刚教授将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类型化为食品安全风险议题之形成、食品安全标准之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沟通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环节。参见戚建刚:《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双重性及对监管法制改革之寓意》,《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89]关于私人行政的论述与主要研究,参见[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洪英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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