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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风险规制的行政法问题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来看,借鉴传统风险规制框架[88],笔者将我国科技风险规制的宏观过程划分为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科技风险评估、科技风险沟通与科技风险管理,从现行法规范文本抽象出我国科技风险规制宏观过程的具体法律制度并加以分析,研究当前我国科技风险规制之具体法律制度的规范问题与实践困境。

科技风险规制的行政法问题研究成果

(一)研究思路

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论的视角,本书从行政过程论视角出发,将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宏观过程与微观过程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国家规制、合作规制、风险行政法的基本问题等理论,结合我国实践,探讨建构适宜我国国情的科技风险规制之法律制度。具体来看,借鉴传统风险规制框架[88],笔者将我国科技风险规制的宏观过程划分为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科技风险评估、科技风险沟通与科技风险管理,从现行法规范文本抽象出我国科技风险规制宏观过程的具体法律制度并加以分析,研究当前我国科技风险规制之具体法律制度的规范问题与实践困境。结合传统行政法治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正当、权责一致等基本原则,以及风险行政法的预防性、公正性、效率性、安全性、协商性等原则,探求科技风险规制法制建构的基本原理与可行路径。最后,提出建构我国科技风险规制具体过程的法律制度,主要法制建构包括科技风险规制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关联性法律制度及科技风险规制的具体机制。具体而言:

第一章厘定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行政法问题研究概念前提、理论基础与主要内容。论述科技风险内涵、特征与类型,行政过程论视角下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内涵、特征、阶段性划分及其演进;分析政府规制风险理论(包括国家任务与合作规制理论)在研究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意义与作用;剖析行政过程论下宏观过程与微观过程在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法律构造;论述风险行政法理论下国家干预与行政机关规制科技风险的宪法依据与行政法原理;针对性地将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类型化为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科技风险评估、科技风险沟通与科技风险管理五大过程,并抽象出正当性、效率性、科学性、民主性与实效性五大问题;探讨行政法规制科技风险中需要妥善处理的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与作为领域法的科技法,公权力规范行使与行政效率及目标实现,公民合法权利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主体权利与总体国家安全等关系问题。

第二章论述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行政法重塑问题。依据风险议题设置实践与主推主体的不同将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类型化为行政主体主导、民意聚推、专家论证与媒体呼吁四种;结合实例,从权责与权义两个视角剖析我国行政主体主导型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模式存在的正当性问题;论证风险认知因素、政治因素与法制因素作为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模式正当性问题的内在根源;认为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建构可以在考察美国与欧盟调整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及其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转变到兼顾公民权利保障,从现实主义的科技风险观转变到综合主义科技风险观,并重塑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依法行政、透明性、协商性与科学性原则,建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主体性制度与动态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

第三章探讨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行政法重构问题。将科技风险标准制度归为“技术法治”范畴,论述我国科技风险标准制度实施现状,总结现行科技风险标准法规范体系及其缺陷;分析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缺陷的内外部原因,包括科学的不确定性、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冲突以及科技风险与传统风险规制逻辑间的失配;进而从原理层面提出重构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的效率性、公正性与科学性原则,从理念层面提出科技风险可接受标准的革新、标准层级的全球化与标准性质的公共化,从制度层面建构我国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的主体性制度与关联性制度,包括发挥科技风险规制协商委员会下属科技风险标准制定小组之功用、改革标准层级制度、健全标准制定具体机制等。

第四章分析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行政法优化问题。总结我国现行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制度运行中的成绩与不足,包括科技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与专家委员会中立性不足;剖析科技风险评估制度困境之缘由,包括科学难以为风险评估提供确定性结论与科技风险的“社会建构”;论述科技风险评估制度优化中基本原则之功用并提出科技风险评估的独立性、科学性、安全性与公开性原则;提出优化我国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行政机关、专家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之优化,独立性与契合性程序制度之优化以及风险识别、信息收集、监测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纠错与评估责任等运行机制之优化。

第五章论述科技风险沟通法律制度的行政法再定位问题。论证科技风险沟通有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消弭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因对风险认识差异到导致的不信任,促进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民主性等功能;提出我国科技风险沟通法制处于萌芽阶段,存在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部分领域规范空白、结构失之偏颇与权义配置失衡等问题;从实质法治考量,认为科技风险沟通法律制度应当在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科技风险沟通的明确性、有效性、民主性与安全性原则;具体制度建构应重新定位,明确行政主体、社会主体、私人企业与公民等主体在科技风险沟通中的权利与义务,建构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信息共享、定期交流与多元互信机制。

第六章研究科技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行政法再造问题。科技风险管理是科技风险规制的重点环节,我国现行科技风险管理法律制度存在重科技经济创新与发展、轻科技风险管理的理念偏差,行政机关、社会主体、私人企业与公民等主体间的权义分配不均的规范困境,以及部门行政与综合管理矛盾、民意诉求与制度实践脱轨、交互式失配下的法治难题等实践困境;提出从注重安全价值、确立稳健预防型管理理念与明确差异化行政目标、部门职责与措施实效等方面实现理据再造,从建构科技风险管理中的权利保障、多元主体参与、预防性与必要的强制性原则等方面实现原则再造;再造管理主体专责化与协商主体责任化的科技风险管理主体性制度,开放决策与柔性管理的科技风险管理程序性制度;建构科技风险管理的协调联动、责任承担、规制补偿、动态登记、风险标识、多元主体参与协商、措施反馈与资源准备机制。

(二)研究方法

本书以问题意识为导向,从行政法学视角出发,以国内乃至全球政府、社会与民众普遍关注的科技风险问题作为选题。拟运用以下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资料分析法。笔者在研究中运用了文献资料分析法,主要通过中国知网、学校图书馆、自购图书、网络索引等方式获取大量国内外关涉科技风险及其规制的研究成果,对包括各类报纸、期刊、博硕士论文、学者专著、网络资讯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本等文献资料阅读、综述、分析并最终运用于书中,为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法治化提供了翔实论据。例如,在研究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的行政法再造中,笔者借鉴了国外学者伊丽莎白·费雪、凯尔·孙斯坦与马修·韦斯利等关于技术风险、社会风险与新兴风险规制的研究成果。

第二,科际整合研究方法。观点创新之处往往来自多学科、跨领域的研究。对于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需要有跨学科的知识背景,研究者除了熟练行政法学科的知识外,还需对政治学管理学、科学学、哲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的研究方法与成果加以深入阅读、反思与借鉴,唯此才能更好地对国内外不同学科、领域的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研究做出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进而回归行政法学如何予以有效回应之目的。例如,笔者运用社会学中的“理想类型”与抽象科技风险规制的动态过程;运用哲学中的“人本主义”科技风险规制中的理念定位;运用社会学中的“商谈理论”探求科技风险沟通的行政法制建构路径;运用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科技风险标准制定问题,等等。

第三,法律文本分析的方法。法律文本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是一种基于法律、法规、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证分析。我国虽然还没有统一的科技风险法或风险应对法,但国家层面存在诸多调整核能、生物技术、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此外,法治发达国家也存在不少涉及科技风险的法律。因此,从法规范学角度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制程序与规制方式予以文本规范的梳理与比较分析,能够为建构我国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律制度提供裨益。(www.xing528.com)

第四,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注重共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注重最新外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纳与提炼。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相关制度性研究也比较多,甚至形成不少科技风险规制的操作性制度,能为我国的科技风险规制的行政法法律制度建构提供丰富的样本。通过对域内外相关制度与理论的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科技风险规制发展的历史与实践,可以为我国行政法调整科技风险及其规制活动提供一定的思路与经验。例如,美国有学者提出制定《人工智能发展法》的构想并论证了人工智能监管的机构、运行机制等问题。这一研究可以为我国科技风险规制法制的建构提供借鉴。

第五,类型化研究分析的方法。类型化的研究方法作为重要的学术研究方法,具有的概括性、整体性与规范性等特征,目前已为法学界,特别是公法学界广泛认可,日渐成为学术研究的基础性研究方法。将类型化分析的方法引入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中有助于克服主观认识上的偏见和价值的绝对化,对行政法调整科技风险及其规制活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本书的类型化研究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通过分析科技风险规制活动的不同特点,抽象出科技风险规制的五大过程;二是在行政行为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对科技风险规制五大环节的行政行为进行定性研究,分析具体过程蕴含的行政问题;三是对科技风险规制的主体、客体和行为的类型化分析,探求主体、客体和行为的理想类型,抛却现实个性寻找共性,为科技风险规制的法律制度研究提供框架与思路。

(三)研究重点与难点

1.政府规制科技风险的主要或关键环节

笔者认为需要运用行政过程论的分析方法,以科技风险规制行政的全过程为视角,将科技风险规制分为五个关键环节,即科技风险的议题设置、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科技风险评估、科技风险沟通和科技风险管理。从整体来讲,本书架构属于新领域的大问题,如何从行文与篇幅上把握最优尺度乃是研究的首要重难点。

2.政府规制科技风险活动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

从法律角度来研究科技风险规制,需要从学理角度明确科技风险规制活动的特有属性。科技风险的治理活动具有灵活性、暂时性、预防性、评价性和全球网络性等属性,而这种属性的确立是以科技风险本身的特征为基础的。这些特有属性也是研究行政法调整政府规制科技风险的基础要素。本书研究的主要切入点是,结合实践经验、规范文本与学界既有研究成果,总结、抽象出我国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基本特征及其蕴含的行政法要素。

3.科技风险规制的行政法律制度之创新

如何设计良好的科技风险规制的行政法律制度,是研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笔者初步决定从原则、体制与机制三个层面展开,覆盖了科技风险规制的议题设置、标准制定、评估、沟通和管理五大过程,从行政法理视角挖掘不同过程法律制度中应有的基本原则,进而设计或建构卓越和独立的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理性和民主的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平等与开放的科技风险交流制度等。最终,为保障法律制度的良好实现,需要从主体性制度、程序性制度与关联性制度入手探求我国科技风险规制法制的基本内容。

4.科技风险规制对行政法律制度建构提出的挑战

科技风险的固有属性为科技风险规制提出了诸多挑战,主要包括“不确定性”对“确定性”的挑战、“科学”对“民主”的挑战、“复杂性”对“简单性”的挑战以及“特殊”对“一般”的挑战。从行政法治视角而言,科技风险规制给行政法律制度建构的挑战除了上述内因外,还包括科技风险的社会建构中风险认知、政治与法制本身等因素之挑战。只有从学理上回应上述挑战才能为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指引。如何从行政法角度回应科技风险规制的挑战,避免最终研究成果陷入理论化、空洞化或缺乏法理的极端,离不开对我国科技风险规制实践的行政法治分析。因此,科技风险的规制实践及其对行政法律制度建构的挑战也是本书研究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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