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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实务解答:了解外国友人的税收优惠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①新法将判定居民个人的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调整为满183天。②对于境外人士满足政策条件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实务解答:了解外国友人的税收优惠

导 读

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力度,新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①新法将判定居民个人的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调整为满183天。②对于境外人士满足政策条件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友人,你们用好这些优惠政策了吗?

相关知识:

(1)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优惠政策。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第二,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表11-4所示。(www.xing528.com)

表11-4 非居民个人所得征税归纳表

备注:比如2019年,外籍人士Jane在中国居住满183天,是居民个人,但是在2020年离境一次且超过30天,那么Jane在中国居住的满183天的年限就要重新计算了。

【例7】 法国人迈可是美国一家高科技公司雇员,2013年10月27日被派遣到中国的合资公司工作。截至2018年12月31日,迈可在中国境内工作了5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2019纳税年度,迈可年初计划多次(每次都少于30天)因公离境,在国内居住累计为185天,且已经是连续居住满6年。迈可在当年,从美国公司取得的薪金折合人民币为85,000元,从国内公司取得薪金50,000元。

若不优化,迈可连续居住6年属于纳税居民,则境内境外所得均必须纳税,在中国的税收负担=[(50,000+85,000)/12-5000)]×10%-210=415(元),则全年应纳税额=415×12=4980(元)。

若在2019年度,迈可改变一下居住计划,在该年境外一次居住时间连续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就可以符合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条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境内取得的所得50,000元应当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60,000元,因此,不缴税。境外取得的85,000元则可以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获得批准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论:优化后迈可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4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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