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非居民个人的有关政策有哪些修改?
答:完善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优化吸引境外人才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1年调整为183天后,为吸引人才,在该实施条例中进一步规定相关优惠:
一是延长享受优惠年限。将无住所个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间,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
二是新增单次离境30天规则。在计算上述“居住满六年”的年限时,对于纳税人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起算上述“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
三是简化享受优惠程序。将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满六年”期间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由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217.如何判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这一判定规则中,“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是判定是否有住所的原因条件,“习惯性居住”是判定有住所的结果条件。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纳税人的“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其是否属于“习惯性居住”这一状态。
“习惯性居住”,相当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个人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在一地居住。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和旅游等原因虽然在境内居住,但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准备回境外居住的,不属于在境内“习惯性居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有住所”并不等于“有房产”。
218.外籍个人来华判定居民身份的时间由1年改为183天后,为吸引外籍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此迸行了哪些优惠规定?
答:新法将无住所个人来华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时间,由原来1年调整为183天,这一调整主要是为与国际惯例接轨。为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吸引外资、吸引外籍人才的立场不变,在该实施条例中延续了原来对无住所个人来中国境内短于五年对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征税的规定,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对外籍人员(又称“临时税收居民”)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该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此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一是将无住所个人全球所得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间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向全世界释放中国税收改革持续吸引各方面人才的积极信号;
二是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免予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在上述“居住满六年”的任一年度中,有一年累计不满183天,或者期间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将重新起算。
219.对于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津贴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www.xing528.com)
答:税制改革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在内容上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的规定,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上述两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补贴免税政策。
220.针对外籍个人使用优惠政策时要注意什么?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21.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稿酬收入,怎么算个人所得税?
答: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70%;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222.纳税人在2018年度取得的境外所得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如果在2018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在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等文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中所附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纳税申报内容、地点等相关事宜不变。
223.个人在国外交的税款怎么办理抵免?
答:个人的收入有在境外交税的,居民个人可以到单位所在的税务机关或税法规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抵免。个人在抵免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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