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
答: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六项。
2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扣除方式是什么?夫妻双方怎么扣?
答:子女教育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3.上述所说的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2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5.什么是学历(学位)教育?
答: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6.子女教育费用的扣除,包括那些还未上学的孩子吗?如果不包括,那幼儿园的费用能迸行相应扣除吗?
答:子女在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均可申报扣除。未满3周岁的,不享受扣除政策。
27.多个子女如何计算子女教育支出?可以扣几个子女的教育支出?
答: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多子女的家庭,按照子女数量和定额标准的乘积计算扣除数额。
28.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吗?
答: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只要是全日制学历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29.子女教育费用可以由子女自己扣除继续教育支出吗?
答: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标准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标准扣除,但不能同时扣除。
30.子女不在境内接受各阶段教育,是否能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政策?
答:子女的受教育地点可以在境内,也可以在境外,即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也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31.孩子上学放寒暑假,能否享受连续扣除政策?
答: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均可享受扣除政策。
32.填写子女教育信息时,教育终止时间怎么填?
答:受教育时间起:填写纳税人子女处于当前受教育阶段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受教育时间止:填写纳税人子女处于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具体到年、月。
教育终止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后续不再接受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学历(学位)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教育终止,是指最终毕业不再接受教育的情形,如毕业工作,或者毕业待业;子女教育尚未终止的,可暂不填写本项。
33.子女教育支出在自然人扣缴系统中最多可以添加几个子女?
答:子女人数没有限制,符合条件的子女都可以扣除
34.父母离异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父母离异等情况下,不管是生父母、继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报扣除,每个子女的合计扣除金额不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35.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受教育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
36.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支出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子女父母可以申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7.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境外读书几年,是否可以申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子女教育的受教育地点可以在境内,也可以在境外,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的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38.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分配方式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分配方式为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9.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无须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的教育证明资料备查。
40.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4800元/年(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41.如果同时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者的扣除金额可以叠加吗?
答:两者的扣除金额是可以叠加的。
42.本人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吗?
答: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能同时扣除。
43.有接受继续教育的配偶是否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个人继续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两者不能同时享受),不能由配偶扣除。
44.继续教育板块,参加个人兴趣爱好培训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个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办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45.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必须拿到某项证件才能申报吗?
答:针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根据入学时间开始专项附加扣除;针对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证书当年申报扣除。
46.如果考证,是不是要求与岗位相关呢?是否要明确注明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
答:与您的岗位无关,只要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并取得证书,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47.纳税人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当前继续教育起止时间、继续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等信息。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48.取得继续教育相关证书,是取得证书的那个月份扣除还是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自符合条件当月开始就可以享受扣除政策,也可以年终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9.会计人员每年的继续教育,能按照3600元定额抵扣吗?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获得资格证书后的后续教育费用是不能享受扣除政策的。
50.前两年在境内读书,后两年在境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境内还是境外?证书由境外单位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目前,子女教育这块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如符合子女教育支出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境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所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学校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
51.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
答:特殊教育属于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
52.子女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期间,父母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政策?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并入学后,才处于全日制的学历(学位)教育,父母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附加扣除政策;处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
53.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申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4.我不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5.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56.如果是在境外迸行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境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是在境外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获得的是境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57.我现在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我在博士读书时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支出吗?
答:如您有综合所得(比如稿酬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3600元/年)。
58.我参加了学历(学位)教育,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受教育时间,享受每月400元的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多扣除48个月。
59.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0.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1.同时接受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报?
答: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的,则每一类都要填写一个。
62.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匣限定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如花艺等兴趣培训支出不在扣除范匣内。
63.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答:纳税人终止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6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对于进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对于进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65.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匣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6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汇算清缴时扣除。
67.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纳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产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68.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纳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匣。
69.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专项附加扣除。
70.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让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0,000元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的,可以选择都让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0,000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0,000元。
71.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时,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72.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73.如何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付线”和扣除限额的关系?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匣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000元是“起付线”,80,000元是限额。
74.我和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累加扣除?
答:本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如果您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相关医药费用都选择在您这里扣除,自负部分分别超过15,000元的,每个人的扣除限额都为80,000元。
75.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超出医保范围、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部分,实际因为买了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了,那自己还可以申请扣除吗?
答:大病医疗支出的定义以金额作为界限,且仅允许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予以扣除。如果由第三方(如保险公司、社会众筹等)赔偿,也可以进行限额扣除。
76.员工提交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哪些信息可以作废?
答:比如,员工在1月已经填写了住房租金扣除信息,财务已经申报,当月在税前扣除了1500元。员工在2月将该条信息作废,此时自然人申报系统中累计住房租金支出金额为0元。解决方式为财务人员未申报2月个人所得税时,员工可以修改1月申报表;或者员工在年度结束后自行汇算清缴。因此,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不要随意作废,要提前和财务人员沟通好再作废。
77.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由家人扣除吗?
答: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中任何一方患病,可由本人进行扣除。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不可以由本人扣除。
78.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7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80.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8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8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享受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期限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83.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在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84.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85.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贷款利息没有享受过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第二套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86.我有一套住房,是用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购买,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款,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87.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的姓名,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88.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www.xing528.com)
89.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90.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91.在填写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房屋证书号码是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哪一个号码?
答: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号码。如京(2018)朝阳不动产权第0000000号,或者苏房地(宁)字(2017)第000000号。如果还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的,填写合同上的编号即可。
92.个人在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时,出现的“是否婚前各有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93.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现在扣完子女教育支出和赡养老人支出就不用缴税了,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240个月以内,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94.类似小产权的房子的按揭能享受政策吗?
答:不是所有的首套房屋贷款利息支出都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非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式公寓)不得抵减个人所得税,具体判断标准可以看持有的不动产证或房产证第一页下方标注的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或者到房管部门确认一下属不属于住房,如果属于住宅就可以扣除。
95.我和老公婚前各有一套房,结婚后只能扣一套的住房贷款利息吗?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夫妻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的住房贷款利息,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96.请问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个城市工作,丈夫在工作城市无自住房,现为租房,妻子在工作的城市用首套房贷款利率贷款买房,可以丈夫选择住房租金扣除,妻子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吗?
答:一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选择过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的,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夫妻双方都不能选择房租扣除。
97.我有一套房,现在在还房贷,但是租出去了。我自己又租了一套房,我租房的租金和贷款利息支出都可以扣除吗?
答:如果在同一地级市范匣内有房又租房,则只能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允许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果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又在不同城市有房还房贷的,纳税人可以在两者中选择其一享受扣除政策。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9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99.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全部行政区域范匣。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100.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10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02.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103.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时间是什么?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的当月。
104.员工宿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105.某些行业员工的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且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106.个人的主要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则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107.我是铁路职工,主要工作地在上海和杭州,上海公司提供住宿,在杭州自己租房且无自有住房,那杭州的住房租金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如果您和您的配偶均在杭州没有自有住房,而杭州又是您的主要工作城市,杭州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
108.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这种情况需要保留什么资料留存备查呢?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109.纳税人的公司所在地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所在地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按照纳税人陈述的情形,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10.请问有员工更换单位,但是“个人所得税”App里面还是上一家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怎样才能更改成新的单位?
答:首先,由新的单位的财务人员在自然人纳税申报系统中添加、报送人员信息;然后,员工在手机App中找到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再分项点击进去修改申报方式;最后,选择新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即可。
111.员工工作地和工作单位地点不一致,比如公司在北京,外派到大连,要按什么标准扣?
答:这种异常情况未明确,建议可以先申报,保存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外派地为主要工作地的文件。
112.租房是和他人(非夫妻)合租,扣除标准是否不变?和朋友合租能扣吗?住在亲戚家,没有租金支出能扣吗?
答:房屋租金采用定额扣除方式,和他人(非夫妻关系)合租房屋,扣除标准不变,需在租房合同上有所体现。住在亲戚家,没有租金支出不能扣。
113.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如何填写?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
11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1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个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11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117.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
118.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119.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迸行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政策,但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120.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了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21.赡养老人支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纳税人之间对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122.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23.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扣除政策。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124.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享有2000元的扣除额度。
125.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中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答: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子女,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扣除政策。
126.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的标准扣除?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127.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如何判断?
答: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身份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身份扣除。
128.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佘下那名子女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答:不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129.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是否可以让其中的一个子女扣2000元/月?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因此,非独生子女是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的。
130.针对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应当填报和报送什么资料?
答: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时,只需填报相关信息即可,无须报送资料。填报的信息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此外,有共同赡养人的,还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131.父母都是离异后再重组家庭的,他忙离婚前只有一方有一个女儿,女儿可以按独生子女身份扣除2000元/月吗?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扣除政策。
132.外籍员工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答:外籍员工满足“居民个人”纳税人的,就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
133.赡养祖父母的,祖父母的子女去世,儿媳妇还在,这样孙子女也算赡养人吗?
答:被赡养老人的子女均不在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进行扣除。儿媳不能扣除对公婆的赡养支出;女婿不能扣除对岳父岳母的赡养支出。
134.“被赡养人”与“共同赡养人”有区别吗?
答:被赡养人是子女需要履行赡养义务的对象,即父母、祖父母等老人。
共同赡养人是指对被赡养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非独生子女群体。
135.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是要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判断自己是否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二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电子税务局网页、手机App、电子模板、纸质报表4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提交方式。
三是根据自己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实填报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四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务必填写准确,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避免漏掉重要的税收提醒服务;选填项尽可能填写完整,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税收服务。
五是通过电子模板、纸质报表等方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应留存好本人和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纸质信息表备查。
六是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确认后再享受扣除政策。
136.符合扣除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答:除大病医疗外,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只要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符合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扣除条件,就可以向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单位填报相关信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大病医疗,或者纳税人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享受扣除优惠。
137.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可是还有一些填报事项不明确或有其他原因来不及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办?
答:对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事项不确定,或是其他原因,未能在2019年1月份,或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当月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相关扣除信息;对之前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138.我忙一家人都在农村务农,是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我能够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答:新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时,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从事个体经营,同时没有这些综合所得,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在很多人进城打工,也有工资收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纳税人在农村务农,没有综合所得,如果是通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国家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139.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答:企业没有审核员工提供信息真实性的义务,之后逐渐会形成一个纳税人信用体系,每个纳税人要对自己的纳税行为负责,提供虚假信息、偷逃个人所得税都会影响纳税人的征信。同时,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140.外籍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141.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答: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4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上填报;
(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4)提交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上填报。
通过前3个中的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须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142.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也需要打印出来交给单位盖章保存?
答:不需要。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网页)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无须将相关信息打印出来交单位盖章保存。
143.如果我没换工作,我的扣除信息也没变化,报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可以了吧?下一年还要重新报吗?
答:下一年需要重新报。次年需要由单位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在每年12月对扣除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给单位。没有确认的,单位于次年1月暂停扣除,待员工确认后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44.个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也要保留吗?
答:个人应当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5年。
个人报送给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单位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5年。
145.如果个人直接提交专项附加扣除材料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会把材料再传给单位吗?
答:个人直接提交专项附加扣除材料给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不会再告知单位相关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46.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有什么后果?
答: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的收入-起征点-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其他扣除)大于零的,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会多交个人所得税。
147.个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实(不匹配)有什么后果?
答:个人要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税务机关定期对个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纳税人有虚假申报或重复申报等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个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的同时,通知单位。
14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申报才能让个人更节税呢?
答:子女教育: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住房租金: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贷款利息: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针对子女教育、住房租金或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支出,夫妻双方可以选择收入高的一方扣除,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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