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表明:“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上述《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表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
申请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可以本人自己办理或者委托扣缴义务人办理。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申请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的退税,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到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www.xing528.com)
纳税人申请办理分类所得的退税应当在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就地办理。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准备的材料和账户
申请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此外,纳税人还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税事宜。
(四)对纳税人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误或扣缴款异常的处理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退税的具体操作方法则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将来颁布的汇算清缴政策来具体实施。目前的政策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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