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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进行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第六,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改革: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指出,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公司在2018年11月支付单位全体职工工资200,000元,其中××公司则为单位全体员工的扣缴义务人。

(一)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第一,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见本章附件1),并于次月进行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若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进行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二,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事宜。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本章附件2)。

第四,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见第六章内容),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第六,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七,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在年度中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www.xing528.com)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八,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二)扣缴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违规承担的处罚

1.领取的扣缴手续费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按年付给扣缴义务人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但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的年度最高限额为700,000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但手续并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2.违规承担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当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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