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新法的实施落地,其中新增了几项关键的配套征管制度。
1.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新法第九条在原法基础上,新增了一款,规定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即“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这意味着,自然人纳税人具有了税收的统一身份,这既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更便于税务机关采集个人的收入及纳税情况等信息。
2.预扣预缴制度
新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紧接着,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明确了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方法:针对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针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针对非居民个人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www.xing528.com)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3.汇算清缴制度
新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范匣主要是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也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这说明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也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同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4.离境清税制度
根据新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新法增设了“离境清税”条款,对因移居境外注销户籍的纳税人,规定在注销户籍前先行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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