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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阶段:解答个税问题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以委员长令的形式发布。该法正式开启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先河,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石。该条例仅适用于中国公民,其中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随后,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改革阶段:解答个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也是目前我国在征收的18个税种之一。梳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历程,我们发现,其每一次修订都是对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反映,每一次税改也无疑促进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按照每一个阶段的特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薪给报酬所得税阶段

1950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之规定精神“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当时的政务院发布了《中国税政实施要则》,该要则列举了中央及地方税收共计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薪给报酬所得税”。但其名称上依旧沿用民国时期的叫法,而且由于我国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有限,收入分配方式单一,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实质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二)开始阶段

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我国开始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工作。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以委员长令的形式发布。该法正式开启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先河,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石。

(三)内外有别、多制并行阶段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名义上既适用于外籍居民,也适用于本国公民,但是由于当时该法主要是针对外籍人员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制定的,一些征税办法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公民。1984年以后,随着我国公民收入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和个人收入渠道的增多,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始拉大,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日趋突出。为了降低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保障社会安定,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1986年9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开征。该条例仅适用于中国公民,其中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之前,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开征所得税。这标志着我国的税法制度正式进入“内外有别、多制并行”阶段,同样是个人所得性质的税收,但名称不同,征收对象不同,征收税率不同。上述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虽然对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等。

(四)统一税制阶段

1993年10月31日,为了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深化税改,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该决定还将个人所得税法上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其进行了立法定义,进一步明确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并对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附加扣除费用金额做了规定。随后,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此,个人所得税征收进入了相对稳定的新阶段。(www.xing528.com)

(五)逐步提高起征点阶段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在该决定中删除了对“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授权国务院确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该决定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生计费)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并扩大了自行申报的范匣,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全员申报义务。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授权国务院确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规定自2008年3月1日开始,针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又极大地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由“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修改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与税率。

(六)综合与分类相结合阶段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本次税改影响最大最深远。此前六次修正多是匣绕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等问题的小幅修改,此次修改则旨在推动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着力解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长期没有解决的难题,是我国健全现代税制体系和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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