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个人所得税收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2018年数据为例,2018年1—11月份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172,333亿元,其中的税收收入为149,001亿元。而税收收入中,国内增值税达56,672亿元,约占比38.0%;个人所得税为12,987亿元,约占比8.7%;迸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为16,094亿元,约占比10.8%。2000年以来,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平均比重达到25%左右,并趋于稳定。因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个人所得税都是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
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已有30多年的历史,从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到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每次修改都是对当时经济的真实反映,尤其是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后,更是加快拉开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幕:工资薪酬的起征点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再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直至2018年10月1日提高到5000元/月;企业基本实现了全员全额管理,建立了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而且明确了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把握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1]的方向。
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在现实施行过程中,存在着占税收收入总数少、演变成“工薪税”等问题。这也成为这次税改的背景。
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可谓前无古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此前六次修改多是围绕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等问题的小幅修改,直至2018年8月31日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才推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改变: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在税收制度上,其调整优化了税率结构,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专项扣除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等,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征收原则;在纳税实体上,明确界定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分类,完善了有关纳税人身份确认的规定;在程序制度上,引入反避税、纳税人识别号、涉税信息协助确认等制度,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保证法律的威慑性和严肃性。(www.xing528.com)
本篇内容:首先,从梳理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历史出发,总结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践中的问题和痛点,分析本次税改的目的、意义和价值取向;其次,通过梳理,重点介绍本次税改的亮点和主要内容;最后,重点分析本次税改对纳税人、社会及国家三个不同层面带来的不同影响,以方便纳税人最大限度地知晓税改“红利”,领取改革“红包”,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注释】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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