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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众筹的相关文件:附录D》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其网站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就股权众筹平台性质、平台准入条件、九项禁止行为、发行方式及范围以及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第十七条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社群众筹的相关文件:附录D》

2014年11月: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要求建立资本市场小额融资快速机制,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2014年12月18日:

中国证券协会在其网站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平台性质、平台准入条件、九项禁止行为、发行方式及范围以及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 【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www.xing528.com)

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 【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5年1月15日:

时任证监会主席的肖钢在201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加强多层次股权市场体系建设,壮大主板市场,改革创业板市场,完善“新三板”市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继续优化并购重组市场环境,为深化国企改革、促进产业整合、推动结构调整和促进创业创新提供有力支持。

2015年3月5日: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2015年3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别提到,国务院将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2015年3月14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印发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把“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列为2015年金融改革的内容之一。

2015年3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

2015年4月22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欲变核准制为注册制。2015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根据决定,实行注册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决定自2016年3月1日施行,期限为两年。

2015年6月11日:

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指出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

2015年6月26日:

时任证监会主席的肖钢在第七届陆家嘴论坛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推动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服务创新,丰富和完善市场功能体系,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建立广覆盖、多渠道、低成本、高效率、严监管的多层次股权市场。进一步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推进交易所市场内部分层,在上交所设立战略新兴板,与创业板市场错位发展、适当竞争。“新三板”作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要充分发挥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制度优势,切实完善主办券商制度,场内业务与场外业务发展并重,公募与私募并举,丰富投融资产品和工具,健全“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全面增强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企业的能力。要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使之成为企业投融资对接平台、企业改制规范平台、政府扶持资金运用平台。要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研究设立专门服务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小微证券公司试点,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的合作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为创新创业者开辟新的股权融资渠道。进一步推动私募市场发展壮大,增加创新创业资本的有效供给,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扩大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流向科技创新领域

财经媒体报道,2015年6月30日,京东“东家”、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众筹”)以及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获得公募版股权众筹牌照。

2015年7月18日: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互联网金融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2015年7月29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要求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必须备案。

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2015年8月7日:

证监会下发《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通过互联网进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规定。

2015年8月10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指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简称《通知》)精神,现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意味着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2015年9月16日:

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打造支撑平台。要利用“互联网+”,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促进生产与需求对接、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有效汇聚资源推进分享经济成长,助推“中国制造2025”,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

一是以众智促创新。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和网络众创平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吸引更多人参与创新创造,拓展就业新空间。

二是以众包促变革。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双创”相结合,鼓励用众包等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聚合员工智慧和社会创意,开展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运营维护,形成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不竭动力。

三是以众扶促创业。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

四是以众筹促融资。发展实物、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有效拓宽金融体系服务创业创新的新渠道新功能。

2015年9月26日:

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稳健发展众筹,拓展创业创新融资,积极开展实物众筹,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规范发展网络借贷。

2015年10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提出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以股权质押式的优先收益权众筹的设想。

姚余栋表示,实体经济非常需要股权众筹。但目前尚不能证明模式已经成熟或者完全成功。在股权众筹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创新性地提出了“五四三二一”的方案。

“五”是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在姚余栋看来,目前主板服务于大型、中型企业;中小板和创业板服务于创新型企业;新三板服务于各类高科技企业,即成为未来中国的纳斯达克;四板市场即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新五板就是股权众筹平台。

“四”是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对投资者进行划分,按照公募、小公募,私募和小私募进行划分。姚余栋表示,股权众筹非常复杂,普通股给予投资者的权利很多,所以投资者应该循序渐进,在实践中发现合适的底线,防止欲速而不达。

“三”是根据平台可以分成不同的层次,以降低投入者的成本和入市的门槛

“二”是坚持两个底线,不设资金池,不提供担保,包括隐性担保。

“一”是一条红线,在现有法律未修订的情形下,不能越过《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200人的法律红线。姚余栋呼吁,希望早日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将股东人数扩大到至少500人甚至1000人。但法律没有改之前,一定要坚守这条红线,不能突破。

此外,在充分与专家讨论的基础上,姚余栋提出以股权质押式的优先收益权众筹。股权众筹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权利是很多的,但是创业者能不能把股权质押给比如新五板或交易所,在这个平台上发出优先收益权?这样可能使风险更加平衡,而减少平台对项目的自身判断。同时,也使企业与投资者分红更具有可信性。姚余栋希望股权众筹不仅包括普通股,还希望引入优先股,以及引入股权质押式的优先收益权众筹。

“只要坚持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健康指导意见,坚守底线,不碰红线,勇于创新,那么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包括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模式,必将在不久的将来,引领世界。”姚余栋表示。

2015年12月23日:

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措施,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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