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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众筹:优化与重构众筹治理架构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一般企业的经营风险相比,众筹组织的运作风险往往来自于发起人或者职业经理人团队。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根据众筹组织的特点,落实具体机构的成员和责任以及相应的权益。众筹项目应结合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治理结构。

社群众筹:优化与重构众筹治理架构

公司治理结构一般采用的是“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股权众筹的组织中,根据公司股权众筹的多少,不同的组织架构设计会有不同的考虑,甚至于不同的企业家或者管理团队也有不同的模式设计。这里,主要探讨在高度分权化的股权众筹模式下的治理架构设计问题。

1.治理结构追求的目标

首先,必须明确公司治理结构所追求的治理目标。

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促进利益相关方(股东、管理层、债权人和金融市场上潜在的投资者)的协作,实现利益相关方的激励相容,达到保护股东的利益和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具体而言,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目标有三个:

(1)保护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实现股东价值和长期投资回报最大化,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2)确立一种以坚实的商业战略和行动计划为支撑的公司运行风格和经营基础。

(3)建立一种针对风险管理问题而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和整个公司的运作进行控制的总体框架,以及对管理人员的活动和业绩进行监督和保持必要的控制。

对于股权众筹组织而言,目标(1)意味着对众筹组织所有权的尊重,即众筹股东享有出资人所有可以拥有的权益。出资人在公司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必须得到尊重,并合理评价出资人资本在公司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合理设计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在未来公司成长中的权利设计。目标(2)意味着治理结构能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理性基础,做出合理制度安排,使企业在动荡的商业竞争环境下,在践行和坚守愿景、使命和价值观的同时,能够因时制宜,与时俱进,成为赢的组织,最终,不舍初心,方得始终。目标(3)意味着风险控制,确保企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设计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

其次,根据以上三大目标,结合众筹组织容易出现的问题,设计治理结构需要确立相应的基本原则包括:

(1)激活企业家精神原则。

在众筹咖啡馆失败的案例中,几乎有一个共性的失败因素,在于这些组织中都普遍缺乏企业家精神:没有人或团队去激发大家面对现实,做出决策,牵引成长。

真正的企业家一定是有大勇气、大智慧、大思路、大气魄,并能够给人们带来信心的人,这些企业家身上的这种精神,就是企业家精神。众筹组织的企业家精神不能指望个别人的全才,因为如果真有这样的企业家,他或她早已在某个领域开创了自己的事业。

众筹组织的企业家精神只能通过众筹架构师的制度设计和供给,众筹发起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众筹组织的经营管理团队,进行创新和整合,在企业运行中追求高绩效,提升企业的核心能力。因此,这种企业家精神,有且仅有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合作和协作,以“分布式领导力”的方式,实现分布式企业家精神。

(2)程序公正原则。

任何组织的成员,内心都有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或表达。组织的公平和正义,在推动决策效率、员工满意度、客户满意等方面,都具有优势。

众筹组织,因为股权相对分散,涉及股权代持等情况,股东的实质意思表达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决策程序,用“暗箱操作”或者是虽有程序但只是摆设的话,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会带来更大的隐患。(www.xing528.com)

程序公正原则,既包括了对股东的真实意思表达,也包含了对股东、员工参与管理的路径和权益安排,同时,这样的制度设计,还需要兼顾在董事会体制下,经营管理团队决策的独立性。

(3)风险管理原则。

与一般企业的经营风险相比,众筹组织的运作风险往往来自于发起人或者职业经理人团队。这个阶段的制度设计,需要避免经理人控制的问题,因此需要进行的制度安排,包括经理人的任期和绩效考察制度、财务透明制度、股东代表值班安排等形式。

(4)信息共享原则。

在常规组织中,信息意味着权力的一部分,也意味着企业秘密的一部分。众筹组织也不例外,但如何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让股东或参与者能够在第一时间,与经营管理团队分享信息,使更多的股东参与到组织运作中,信息共享是前提。

3.治理结构的选择

(1)公司式治理模式。

我们熟悉的现代企业治理模式,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都是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三位一体的模式,依然体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的治理格局,关于这一经典模式的相关资料已经很多,这里不再做赘述。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根据众筹组织的特点,落实具体机构的成员和责任以及相应的权益。

(2)股东自由经营模式。

该类治理模式下,不设董事(会),亦不设监事(会),仅由股东直接经营,至于股东是否选择以董事或经理的身份经营,或者仅为部分股东经营而其他股东不参与经营等,均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并在公司注册部门予以备案。

此类公司治理模式适用的众筹组织,主要为众筹股东人数不多且在熟人众筹的背景下公司。这类治理模式设定的主要目的,是让众筹的中小公司更为高效便捷地投入运营,减少不必要的机构设置,以降低公司运营的制度成本。在大多数众筹组织中,虽然也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等,但多为重复摆设而已,且未见其发挥治理的实效。

(3)双层公司治理模式。

该类治理模式下,公司股东会之下应当设立董事会,但是否设立监事会则由股东或公司进行选择,一旦选定设立监事会的话,则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按垂直双层模式来构建,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享有任命与撤换的权力,且监事与董事之间原则上不允许相互兼任,以实现监事会对董事会的有效制约。至于监事会中是否可有职工代表,亦由公司章程拟定。

这一体制下,监事会成员应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以及与管理层无利害关系而又熟悉公司管理的社会推荐代表(相当于独立董事的角色)各占1/3组成。至于社会推荐代表,可由股民协会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监事协会、各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团体负责推荐,其报酬与其他监事一样,均由股东会做出决定。

以上监事会的不同组成人员,其任命与撤换均由其产生机构或组织负责进行。

此类公司治理模式适用的众筹组织,可为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且为陌生人众筹的组织。

众筹项目应结合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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