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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错误校订[1]-古典文献研究第19辑下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關於《宋書》,除清人札記而外,近人專著即有張元濟《宋書校勘記》、王仲犖《宋書校勘記長編》、丁福林《宋書校議》以及單篇論文十數篇。《晉書》卷二一《禮志》載此文全同《宋書》。《晉》、《宋》之同,説明《宋書》所載爲六朝舊文,原貌如此。《南史》此條當别有所據,而並非來自《宋書·符瑞志》。至於《御覽》此條所引“《宋書》”,蓋非沈約《宋書》。

宋书错误校订[1]-古典文献研究第19辑下

楊 傑

 正史之校勘,代有其人,有清以降,更是成果累累。關於《宋書》,除清人札記而外,近人專著即有張元濟《宋書校勘記》、王仲犖《宋書校勘記長編》、丁福林《宋書校議》以及單篇論文十數篇。新近又見陳爽先生《<太平御覽>引<宋書>考》一文(以下簡稱“陳文”)[2],在將《御覽》所引900餘條《宋書》文字與今本《宋書》逐一比勘的基礎上,或掘剔訛誤,或出檢異文,或蒐考遺佚,對於今本《宋書》的刊謬補缺,可謂大有裨益。然智者千慮,難免一失,細審之下,其中亦不乏以不誤爲誤、以誤改誤之例。今不揣謭陋,略作辨析如次。

1.《宋書》卷一四《禮志》:“晉武帝泰始六年十二月,帝臨辟雍,行鄉飲酒之禮。詔曰:‘禮儀之廢久矣,乃今復講肄舊典。賜太常絹百匹,丞、博士及學生牛酒。’咸寧三年,惠帝元康九年,復行其禮。”(中華書局,1974年,第367頁)

陳文:“咸寧三年,惠帝元康九年,復行其禮”有脱文,當據《太平御覽》與《册府元龜》補足。理由:《太平御覽》引作“咸寧三年,惠帝復行其禮”,《册府元龜》作“咸寧三年,復行其禮。惠帝元康九年,臨辟雍行鄉飲酒之禮。”(第84頁第7例)

今按:《宋書》此段,言鄉飲酒禮於晉之行,文從字順,並無疑礙。《晉書》卷二一《禮志》載此文全同《宋書》。[3]《晉書》雖爲唐人所修,但其所據當非《宋書》此文,而是别有來源,即唐代所存“晉史十八家”[4],皆六朝著作。《晉》、《宋》之同,説明《宋書》所載爲六朝舊文,原貌如此。《通典》卷七三《禮三十三·鄉飲酒》所述,除個别文字差異外,亦與《晉書》、《宋書》同。[5]至於《御覽》、《册府》所引,皆非史文原貌。咸寧乃晉武帝年號,與“惠帝”不得連屬,《御覽》引文顯有脱訛,然可證“惠帝”亦“復行其禮”。《册府》之例,分帝紀事,此處所引,原文分屬兩條:“咸寧三年”仍屬晉武帝,故繫於“(武帝泰始)六年”條下,因已有“帝臨辟雍,行鄉飲酒之禮”,故此言“復行其禮”以避複;而“惠帝元康九年”則另立一條,上無所承,不可言“復”,故《册府》編者補“臨辟雍行鄉飲酒之禮”九字,以足其意。是知,《御覽》所引有脱漏,《册府》之載已經編纂者循例剪裁,皆不可據以校訂今本《宋書》。

2.卷一四《禮志》:“魏齊王正始中,齊王每講經遍,輒使太常釋奠先聖先師於辟雍,弗躬親。”(“遍輒”二字,各本並脱,點校本據《晉書·禮志》及《通典·禮典》補)(第367頁)

陳文:“每講經遍”,“講”下脱“肆”字,“遍”爲“通”之訛。理由:“講經遍”語義難解,《太平御覽》卷六一五引作“講肆經通”,《宋書》有“講《論語》通”、“講《尚書》通”、“講《禮記》通”等例。(第85頁第8例)

今按:綜合文義、文例及他引三方面證據,判斷“遍”爲“通”之訛,是;僅據《御覽》引文,遽謂“講”下脱“肆”字,或失草率。其一,如陳文言,《宋書》每有“講《論語》通”、“講《尚書》通”、“講《詩》通”、“講《孝經》通”等例,此處概而言之作“講經通”,正合其例,且文義顯明,不煩增字;又考諸史文,常有“講肄經典”、“講肄舊典”、“講肄經義”、“講肄經旨”云云,皆動賓短語,若作“講肄經通”,末以補語繫之,反與常用文法有乖,且全然不見他例,是爲不辭。其二,《晉書》卷二一《禮志》及《通典》卷五三《禮十三·釋奠》並叙此事,“講”下皆無“肆”字[6],是可證《宋書》所據六朝舊文原即如此,唐人所見亦不衍。其三,《御覽》卷六一五所引衍“肄”字,實本於《初學記》。通考《御覽》,引《宋書》此事凡二,一見於卷五三五《禮儀部十四·釋奠》作:“魏齊王正始中,每講經,使太常釋奠先聖先師於辟雍”[7],正與今本《宋書》同;再見於卷六一五《學部九·講説》作:“魏齊王每講肆經通,輒使太常釋奠先聖先師於辟雍”[8],考《初學記》卷二一《文部·講論第四》“奠聖”下引沈約《宋書》,恰與之無異[9]。兩相比較,顯是卷五三五直接引自其時所見《宋書》,而卷六一五則間接轉引自《初學記》。前者雖“經”下有脱文,然“講經”連言,可知“講”下無“肄”字;後者“講”下之“肄”字,蓋《初學記》編者所增(又或其所據《宋書》已衍),《御覽》隨誤也。

3.卷二九《符瑞志》:“宋孝武帝大明元年五月壬子,紫氣從景陽樓上層出,状如煙,回薄良久。”(第836頁)

陳文:“回薄良久”下,疑有脱文。理由:《太平御覽》引《宋書》於“回薄良久”下有“詔改景陽爲景雲樓”句;《南史》卷二《宋孝武帝本紀》有云大明元年五月“改景陽樓爲慶雲樓”。(第85頁第10例)

今按:《符瑞志》此條之後一條云“明帝泰始二年三月丙午,黄紫雲從景陽樓出,隨風回,久乃消,華林園令臧延之以聞。”[10]若上果言改景陽樓爲景雲樓,則此似不當仍以“景陽樓”稱之。又,《符瑞志》記本朝祥瑞數百,一般不載因此而改名之事。[11]如《南史》卷二《宋孝武帝本紀》載:“(大明元年春五月)丙寅,芳香琴堂東西有雙橘連理,景陽樓上層西南梁栱間有紫氣,清暑殿西甍鴟尾中央生嘉禾,一株五莖。改景陽樓爲慶雲樓,清暑殿爲嘉禾殿,芳香琴堂爲連理堂。”[12]徵諸《宋書》卷二九《符瑞志下》,其“連理類”有云“大明元年二月壬寅,華林園雙橘樹連理”[13],與《南史》所載雙橘連理事當即一事,然不言改稱連理堂事;其“嘉禾類”有言“孝武帝大明元年五月戊午,嘉禾一株五莖生清暑殿鴟尾中”[14],與《南史》所載清暑殿生嘉禾事相應,亦不言改稱嘉禾殿事。若獨於此景陽樓出紫氣事下言詔改,反似與其他二例有乖。《南史》此條當别有所據,而並非來自《宋書·符瑞志》。至於《御覽》此條所引“《宋書》”,蓋非沈約《宋書》。《御覽》所引“《宋書》”,單據《御覽》卷首所列引書目録,便有“沈約《宋書》、徐爰《宋書》、王琰《宋書》、孫嚴《宋書》、王智深《宋書》”[15]五家,故據《御覽》等校史補字,尤須審慎。陳文於此亦有所討論。[16]總之,《御覽》所引“詔改”云云,既不合沈約《宋書·符瑞志》文例,又有違後一條中之稱名,且不排除源自别家《宋書》的可能,則今本《宋書》“回薄良久”下仍當以不補爲宜。

4.卷四一《后妃·文元袁皇后傳》:“上待后恩禮甚篤,袁氏貧薄,后每就上求錢帛以贍與之,上性節儉,所得不過三五萬、三五十匹。”(第1284頁)

陳文:“三五十匹”前脱“帛”字。理由:《太平御覽》卷八一八引作“帛三五十匹”。(第85頁第11例)

今按:此句先言“求錢帛”,後言“所得不過三五萬、三五十匹”,“三五萬”謂錢,“三五十匹”謂帛,文意甚明,不煩增字。《南史》卷一一《后妃·文元袁皇后傳》言:“上待后恩禮甚篤,袁氏貧薄,后每就上求錢帛以贍之,上性儉,所得不過五三萬、五三十匹。”[17]延壽編史,每好倒用數字,如《宋書》卷八二《沈懷文傳》“民間買絹一匹至二三千”[18]之“二三”,《南史》卷三四《沈懷文傳》更作“三二”[19];又如《梁書》卷五一《何胤傳》“吾昔於齊朝欲陳兩三條事”之“兩三”[20],《南史》卷三〇《何胤傳》倒作“三兩”[21]。是此“五三萬”、“五三十匹”前無“錢”、“帛”二字,正本於《宋書》,且李公亦不以爲異。《御覽》引此事凡三:卷一四二《皇親部八·劉義隆袁后》引沈約《宋書》曰:“上待后恩甚篤,袁氏貧薄,后每就上求錢帛以贍與之,上性節儉,所得不過三五十匹。”[22]卷八一八《布帛部五·帛》引沈約《宋書》曰:“文帝袁皇后每就上求錢帛贍家,上性節儉,所得不過錢三五萬、帛三五十疋。”[23]卷八三五《資産部十五·錢上》引《南史》曰:“宋文袁皇后家本貧薄,后每就上求錢帛以贍之,上性儉,所得不過錢三五萬、帛三五十疋。”[24]按之原書,察其異同,是知卷一四二所引乃《宋書》之本,而卷八一八、八三五所引則分别於《宋書》、《南史》略有改動,頗疑其“錢”、“帛”二字乃爲顯明文義所增,不得據以補原史也。

5.卷六三《殷景仁傳》:“太祖即位,委遇彌厚,俄遷侍中,左衛如故。時與侍中右衛將軍王華、侍中驍騎將軍王曇首、侍中劉湛四人,並時爲侍中,俱居門下,皆以風力局幹,冠冕一時,同升之美,近代莫及。”(第1681頁)

陳文:“同升之美”,當作“同列之美”。理由:《太平御覽》卷二一九引作“同列之美”;此四人非同時升遷爲侍中,故不可謂“同升”。(第86頁第15例)

今按:侍中一職,侍從皇帝左右,出入宫廷,與聞朝政,實爲親信貴重之職,晉以後一度相當於宰相。“同升之美”,言四人同處侍中之高位,而非同時升遷方可謂“同升”。若同處一職,而非高位,亦無所謂“美”,作“同列”反未達一間。《南史》卷二七《殷景仁傳》叙此事,《藝文類聚》卷四八《職官部四·侍中》引《宋書》,《通典》卷二一《職官三·宰相(并官屬)》、《册府元龜》卷四五八《臺省部二·德望》載此文,皆作“同升之美”(其中《南史》、《藝文類聚》用本字,《通典》與《册府》分别用異體字“昇”、“ ”),是爲明證。[25]《御覽》卷二一九《職官部十七·侍中》引作“列”[26],蓋“升”字異寫“昇”、“ ”之形訛,不可以爲據。

6.卷七一《王僧綽傳》:“年十三,太祖引見,下拜便流涕哽咽,上亦悲不自勝。”(第1850頁)

陳文:“年十三”下脱“父曇首卒”四字。理由:《太平御覽》所引《宋書》有“父曇首卒”四字;無此四字,“致後文‘流涕哽咽’、‘悲不自勝’等語不知所由”。(第86頁第16例)

今按:《御覽》卷一五三《皇親部十九·公主中》引沈約《宋書》此條全文作:“王僧綽,幼有大成之度,衆便以國器許之。好學,練悉朝典。年十三,父曇首卒,文帝引見,拜便流涕哽咽,上亦悲不自勝。”[27]比較《宋書》與《南史》文字,可知《御覽》此條標注文獻名有誤。《宋書》卷七一《王僧綽傳》曰:“王僧綽,琅邪臨沂人,左光禄大夫曇首子也。幼有大成之度,弱年衆以國器許之。好學有理思,練悉朝典。年十三,太祖引見,下拜便流涕哽咽,上亦悲不自勝。”[28]《南史》卷二三《王僧綽傳》曰:“僧綽幼有大成之度,衆便以國器許之。好學,練悉朝典。年十三,文帝引見,拜便流涕哽咽,上亦悲不自勝。”[29]引文“衆”前無“弱年”二字,“好學”下無“有理思”三字,稱“文帝”而不稱“太祖”,“拜”前無“下”字,這幾處文字,皆異於《宋書》而同於《南史》。由此判斷,《御覽》此條所引實採自《南史》,編者誤標作“沈約《宋書》”。然《南史》今本亦無“父曇首卒”四字。考《册府》卷三〇〇《外戚部·選尚》曰:“王僧綽,弘弟曇首之子。年十三,文帝引見,下拜便流涕哽噎,帝亦悲不自勝。”[30]《册府》雖不標注文獻出處,但從異文可以判斷,該條實出自《南史》。是知,不獨今本,宋真宗時所見《南史》亦無“父曇首卒”四字。又《南史》劉宋部分的編撰以《宋書》爲依據,而今本《宋書》亦不見此四字。綜合以上版本、他引與史源三方面證據可以確定,“父曇首卒”四字,非《南史》原有,而是《御覽》編者自爲增補。增補的原因,在於史書此語在文意上存在明顯的跳躍,即陳文所指王僧綽的“流涕哽咽”和太祖的“悲不自勝”均顯得突兀、不知所由。表面看來,“父曇首卒”四字的補入,使得史文前因後果、意義連貫,實際上却尤顯破綻。《南史》之王僧綽傳緊承其父王曇首傳之後,曇首本傳末有言“子僧綽嗣”,接下來便是僧綽本傳“僧綽幼有大成之度”云云,至“文帝引見”,不過二十餘字,若言及其父,直作父如何如何便可,何須復又標舉其“曇首”名,反倒重複啰嗦,此其一。其二,《宋書》卷六三《王曇首傳》曰:“(元嘉)七年卒,太祖爲之慟。”[31]卷七一《王僧綽傳》曰:“(元嘉)二十八年遷侍中,任以機密。僧綽沈深有局度,不以才能高人。……及爲侍中,時年二十九。始興王濬嘗問其年,僧綽自嫌蚤逹,逡巡良久乃答,其謙虚自退若此。”[32]據此可知,王僧綽於元嘉二十八年遷侍中時爲二十九歲,王曇首卒於元嘉七年,則其時僧綽方才八歲,那麽年十三拜見太祖時實距父卒已逾五載。《御覽》作“年十三,父曇首卒,太祖引見”云云,與史實相去甚遠,而愈可見“父曇首卒”一語爲編者未及深考而妄補。

類似的增補,還發生在宋人對於《宋書》此句的徵引上。《册府》卷七七四《總録部·幼敏第二》載:“王僧綽,左光禄大夫曇首之子,幼有大成之度,弱年,衆以國器許之。好學有理思,練悉朝典。年十三喪父,太祖引見,下拜便流涕哽咽,帝亦悲不自勝。”[33]《册府》雖不標注文獻出處,但從異文可以判斷,該條出自《宋書》無疑。可以想見,《册府》編者同樣出於連屬文義的考慮,在“年十三”下補了“喪父”二字,較《御覽》之補《南史》,雖繁複之瑕可免,而失實之隙難縫,不可不識。事實上,雖然獨觀《王僧綽傳》此句的確有些讓人費解,但若聯繫其父王曇首本傳,亦非不可解。據本傳知,王曇首是劉宋初期的一代名臣,曾追隨、輔佐文帝多年,亦深得文帝的信任和賞識,然不幸於三十七歲英年早逝,文帝“爲之慟”,直以爲“我家衰”,兩度追官進爵,後文帝被弑,世祖更以王曇首“配饗太祖廟庭”[34],是知其與文帝之間情誼篤甚。知此背景,再來讀《王僧綽傳》此語,便可對僧綽的“流涕哽咽”略有體悟,這種“流涕哽咽”,是在父卒五年之後首度面見圣上,一時間,對聖上的崇仰,對父親的思念,對父親和太祖間往昔深情的追憶,對父親死後太祖不忘垂愛的感念,種種情愫,澎湃於胸,加上作爲功臣之子,對聖上多少會減一些畏懼而增一分親近,年僅十三歲的王僧綽,百感交集,情不能已,終於“拜便流涕哽咽”;此情此景,亦勢必勾起太祖對其父的追思,對當年共度崢嶸的回憶,對如今物是人非的感慨,對眼前忠臣之子的憐愛,“悲不自勝”亦在所難免。

7.卷九三《隐逸列傳·宗炳》:“高祖誅劉毅,領荆州,問毅府咨議參軍申永曰:‘今日何施而可?’永曰:‘除其宿釁,倍其惠澤,貫叙門次,顯擢才能,如此而已。’高祖納之,辟炳爲主簿,不起。問其故,答曰:‘棲丘飲谷,三十餘年。’高祖善其對。”(第2278頁)

陳文:“三十餘年”下脱“豈可於黄門折腰,爲趨走吏乎”句;《南史》隨誤。理由:今本《宋書》“宗炳答語語義含混,高祖善其對亦不知所由”;《太平御覽》卷五四〇引沈約《宋書》作:“高祖領荆州,辟爲主簿,不起。問其故,答曰:‘栖丘飲谷,三十餘年,豈可於黄門折腰,爲趨走吏乎?’高祖善其對。”(第86頁第18例)

今按:今本《宋書》不誤。高祖問宗炳不起之故,宗炳答曰“棲丘飲谷,三十餘年”,表面僅僅陳述了自己長年隱逸的生活現狀,實際上藴含了自己安於此、樂於此的心情和不想改變、無心出仕的態度,平和之中盡顯婉拒之意。高祖自能體察其弦外之音,同時亦對其委婉的方式、謙和的態度很是欣賞,故而“善其對”。“豈可於黄門折腰,爲趨走吏乎”,則明顯態度傲慢,語氣强硬,宗炳果若如此不可一世,高祖怎可能“善其對”?可以想見,此語必非宗炳所言,《宋書》並無脱文。《南史》卷七五《隱逸列傳·宗少文》曰:“武帝納之,乃辟少文爲主簿,不起,問其故。答曰:‘栖丘飲谷,三十餘年。’武帝善其對而止。”[35]亦不見“豈可”云云,恰可爲證。《册府元龜》卷七七九《總録部二十九·高尚第二》所述,亦止於“三十餘年”[36],並是其證。《御覽》引文所衍,蓋後世淺人妄增,不足據。

除上述應當予以匡正七例而外,尚有不能遽定是非者一例,兹亦謹陳漏略,以俟達雅。

8.卷四七《劉敬宣傳》:“父牢之,鎮北將軍。敬宣八歲喪母,晝夜號泣,中表異之。輔國將軍桓序鎮蕪湖,牢之參序軍事。四月八日,敬宣見衆人灌佛,乃下頭上金鏡以爲母灌,因悲泣不自勝。”(第1409頁)

陳文:“灌”下脱“像”字。理由:《太平御覽》卷六五七所引作“爲母灌像”,《册府元龜》卷八三四、《南史·劉敬宣傳》皆作“爲母灌像”。(第85頁第13例)

今按:此句先言“敬宣見衆人灌佛”,又言其“乃下頭上金鏡以爲母灌”,灌即灌佛(以香料浸水洗浴佛像),“灌”下承上而省言“佛”,文意顯明,不煩增字。通考《御覽》,引之者凡三,皆互有異。其一,卷二一《時序部六·夏上》引沈約《宋書》作:“劉敬宣八歲喪母,四月八日入寺,乃下頭上金鏡爲母灌佛,因泣下悲不自勝。”[37]此乃意引,如省言“晝夜號泣”云云,並據文義補“入寺”二字,又略去“見衆人灌佛”句,由於有此删削,故在“爲母灌”下補出“佛”字以足其意,是此條不足證。其二,卷七一七《服用部十九·鏡》引沈約《宋書》云:“劉敬宣八歲喪母,四月八日,敬宣見衆人灌佛,乃拔頭上金鏡以爲母灌,因悲泣不勝。”[38]此乃節引,除補敬宣之“劉”姓及省“晝夜號泣”云云外,所引文字與今本《宋書》全同,當爲《御覽》編者據其所見《宋書》直接引録。覈之《册府》,亦有可徵,《册府》卷七五二《總録部二·孝第二》及卷八四三《總録部九十三·知人第二》並引此事,皆作“乃下頭上金鏡以爲母灌”[39],是知“以爲母灌”爲宋初面貌無疑。其三,卷六五七《釋部五·像》引《宋書》曰:“劉牢之子敬宣八歲喪母,晝夜號泣。四月八日,見衆人灌佛,乃下頭上金鏡爲母灌像,因悲泣不自勝。”[40]較之今本《宋書》,其於“以爲母灌”,前脱“以”字而後增“像”字。究其來源,既有可能是《御覽》編者間接轉引自其所據唐代類書中的沈約《宋書》,但同時也有可能此“《宋書》”並非沈約《宋書》,因爲畢竟北宋初年《御覽》編纂時尚有徐爰《宋書》、王琰《宋書》、孫嚴《宋書》、王智深《宋書》等别家六朝人所撰《宋書》存世,且《御覽》對其皆有徵引,此處“《宋書》”並未指明何家,則不能排除來自别家的可能。此外,徵之《南史》,其卷一七《劉敬宣傳》叙此事云:“父牢之,晉鎮北將軍。敬宣八歲喪母,晝夜號泣,中表異之。輔國將軍桓序鎮蕪湖,牢之參序軍事。四月八日,敬宣見衆人灌佛,乃下頭上金鏡爲母灌像,因悲泣不自勝。”[41]表述文字幾與今本《宋書》全同,恰唯“以爲母灌”作“爲母灌像”。再結合其卷七一七《服用部十九·鏡》引沈約《宋書》作“以爲母灌”,則又不能排除這樣一種可能,即此條所引,實源出《南史》,《御覽》編者標注文獻出處時有所疏忽,故而誤作《宋書》。如此,三種情况皆有可能,而只有在第一種情况下才能認爲《御覽》此“爲母灌像”文是保留了唐時沈約《宋書》的原貌。然而,既不能排除後兩種情况的可能,即不能確定《御覽》卷所引“爲母灌像”來自沈約《宋書》,又加上如前分析,單言“灌”乃承上省言,義已顯,其後並不煩增字,故綜而論之,今本《宋書》“灌”下是否脱“像”字,尤有可商,是否當校補,尚在疑信之間。

古人云“校書如掃塵”[42],不當之處,祈請方家郢正。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文學院)

【注释】

[1]本文蒙武師秀成先生教正再三,兹謹深致謝忱。

[2]陳爽《<太平御覽>引<宋書>考》,《文史》2015年第4輯,第79—98頁。

[3]〔唐〕房玄齡等《晉書》,中華書局,1974年,第670頁。

[4]詳見〔宋〕王應麟撰,武秀成師、趙庶洋校證《玉海藝文校證》卷一二《正史》“晉史十八家”條,鳳凰出版社,2013年,第543頁。按:唐房玄齡等修《晉書》,以南朝蕭齊臧榮緒《晉書》爲藍本,又參考諸家晉史而成。官修《晉書》行世後,諸家晉史逐漸亡佚。

[5]〔唐〕杜佑著,(日)長澤規矩也、尾崎康校,韓昇譯《北宋版通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册第509—510頁。

[6]〔唐〕房玄齡等《晉書》,第670頁。〔唐〕杜佑著,(日)長澤規矩也、尾崎康校,韓昇譯《北宋版通典》,第3册第148頁。(www.xing528.com)

[7]〔宋〕李昉等《太平御覽》,中華書局,1960年,第2426頁。

[8]〔宋〕李昉等《太平御覽》,第2765頁。

[9]〔唐〕徐堅等《初學記》,《日本宫内廳書陵部藏宋元版漢籍影印叢書》(第一輯)影宋本,綫裝書局,2001年,第330頁。

[10]〔梁〕沈約《宋書》,中華書局,1974年,第836頁。

[11]本卷所載劉宋改稱事僅有元嘉二十四年“改連理所生處康亭村爲木連理”一條。

[12]〔唐〕李延壽《南史》,中華書局,1975年,第60頁。

[13]〔梁〕沈約《宋書》,第859頁。

[14]〔梁〕沈約《宋書》,第832頁。

[15]〔宋〕李昉等《太平御覽》卷首,第6頁。

[16]陳爽《<太平御覽>引<宋書>考》,第92頁。

[17]〔唐〕李延壽《南史》,第320頁。

[18]〔梁〕沈約《宋書》,第2104頁。

[19]〔唐〕李延壽《南史》,第890頁。

[20]〔唐〕姚思廉《梁書》,中華書局,1973年,第736頁。

[21]〔唐〕李延壽《南史》,第791頁。

[22]〔宋〕李昉等《太平御覽》,第695頁。按:此條“不過”下脱“三五萬”三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有補正。

[23]〔宋〕李昉等《太平御覽》,第3639頁。

[24]〔宋〕李昉等《太平御覽》,第3730頁。

[25]〔唐〕李延壽《南史》,第738頁。〔唐〕歐陽詢撰,汪紹楹校《藝文類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866頁。〔唐〕杜佑著,(日)長澤規矩也、尾崎康校,韓昇譯《北宋版通典》,第2册第7頁。〔宋〕王欽若等《宋本册府元龜》,中華書局,1989年,第1122頁。

[26]〔宋〕李昉等《太平御覽》,第1042頁。

[27]〔宋〕李昉等《太平御覽》,第745頁。

[28]〔梁〕沈約《宋書》,第1850頁。

[29]〔唐〕李延壽《南史》,第589頁。

[30]〔宋〕王欽若等《册府元龜》,中華書局,1960年,第3526頁。此卷宋本不存。

[31]〔梁〕沈約《宋書》,第1680頁。

[32]〔梁〕沈約《宋書》,第1850頁。

[33]〔宋〕王欽若等《宋本册府元龜》,第2799頁。

[34]〔梁〕沈約《宋書》,第1680頁。

[35]〔唐〕李延壽《南史》,第1860頁。

[36]〔宋〕王欽若等《宋本册府元龜》,第2833頁。

[37]〔宋〕李昉等《太平御覽》,第103頁。按:“乃”原誤作“及”,據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改。

[38]〔宋〕李昉等《太平御覽》,第3177頁。

[39]〔宋〕王欽若等《宋本册府元龜》,第2675、3190頁。按:陳文謂卷八四三“灌”下有“像”字,核其所據,實爲明本,今按之宋本,恰絶於“灌”而無“像”字。此事又見引於卷七五二,“灌”下亦無“像”字,宋、明本皆然,陳文失考。

[40]〔宋〕李昉等《太平御覽》,第2936頁。

[41]〔唐〕李延壽《南史》,第473頁。

[42]〔宋〕沈括《夢溪筆談》卷二五《雜誌二》引宋綬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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