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在腐败和商业贿赂成为全世界共同面对的问题时,共同签署国际条约,统一各国治理腐败的步伐和措施,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大趋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和生效,标志着腐败成为人类共同的敌人。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达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反腐败高级别政治会议上开放供各国签署。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为了履行公约义务,我国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如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反洗钱法》,对反洗钱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都作了明确的规定。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的预防腐败局。我国《刑法》修正案也多次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把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逐步放宽。尽管如此,我国国内的立法内容和执法体制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还有一定的距离。
此外,中国缺少与国际上的贸易大国之间的相关协定。如美国、欧盟、日本,都是中国的主要贸易对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美洲国家组织的《反腐败公约》和《非法获利和跨国贿赂示范法》、欧洲理事会的《反腐败刑法公约》、《反腐败民法公约》、《打击贪污腐败二十项指导原则》等。由于缺少国际的配合和支持,影响了我国国内对商业贿赂的治理效果。我国应该尽快发挥大国的作用,在惩治腐败的国际舞台上履行大国的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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