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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治理研究: 构成数额和情节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贿赂犯罪构成及量刑中,犯罪数额和情节是两个主要因素。如《刑法》第385、386、388条,以及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在惩治犯罪上,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结束了学界关于“法人犯罪”的争论。但单位犯罪的范围、处罚都与自然人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从打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来看,对单位犯罪网开一面已经不合时宜,应该予以纠正。

商业贿赂治理研究: 构成数额和情节

在贿赂犯罪构成及量刑中,犯罪数额和情节是两个主要因素。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不同的贿赂犯罪有明确的金额限制。如《刑法》第385、386、388条,以及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第387条规定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才达到应予立案的标准。《刑法》第389、390条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第393条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才予以立案;第391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要求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才予以立案;第392条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才予以立案。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在惩治犯罪上,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结束了学界关于“法人犯罪”的争论。但单位犯罪的范围、处罚都与自然人犯罪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贿赂犯罪中,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罪名、起点金额、情节各不相同。总体而言,对单位要宽容得多。这种规定在10多年前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今天这个思维方式值得商榷。2005年我国修改《公司法》,放宽了设立公司的条件。2013年国家再次修订《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限制几乎全部取消,成立公司已经不是多大的难题。而且,从发生商业贿赂的实际来看,个人送礼永远是极少数,真正巨额的商业贿赂都是披着公司面纱来完成的。从打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来看,对单位犯罪网开一面已经不合时宜,应该予以纠正。

【注释】

[1]将原“危害婚姻家庭犯罪”并入第四大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刑法,增设“危害国防利益罪”。(www.xing528.com)

[2]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此人在其任上,玩权力、玩金钱、玩女人。因此,大家称其“三玩市长”。

[3]“三多”是指房多、钱多、女人多。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就是其中的代表。

[4]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4/16/l.12639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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