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明确贿赂犯罪客体,整合打击力量

明确贿赂犯罪客体,整合打击力量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威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犯罪客体只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一种管理秩序。在确定罪名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为了统一掌握立案尺度,所有的贿赂犯罪应该都由人民检察院侦查更为适宜。

明确贿赂犯罪客体,整合打击力量

1997年修订《刑法》过程中,将《刑法》分则的八大类犯罪改为十大类犯罪。其中整合刑法相关规定,设置“贪污贿赂罪”专章是一亮点。[1]立法初衷是为了反腐倡廉。但不可理解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却规定在第三大类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作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内容。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威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犯罪客体只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一种管理秩序。在刑事诉讼中,贪污贿赂罪大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负责侦查和审查起诉,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待侦查终结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同一部法律,仅因犯罪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不同对待,犯罪构成及法律责任有较大的差异,难以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的这种自相矛盾的规定导致理解上的困难。

在确定罪名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并不包括国有公司和国有企业。国有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为了理解上的方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两个罪名分别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这种修改还是没有解决问题。因为不是任何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以构成受贿罪。

法律将国有和非国有作为贿赂犯罪不同立法的原因是不平等的所有制思想在作怪。国有企业的人员受贿后果严重;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受贿后果就相对较轻。10年前公认的道理,在今天就不能成立。随着《宪法》修订中不断改变对私有制的态度,所有制一体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人赞同。《物权法》的出台,意味着不同所有制的物权受到平等保护。物权内容相同,保护力度相同。公有制不再比其他所有制有更高的效力和强制力。只要是合法的财产,都要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www.xing528.com)

抛开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并没有太多的不同。从犯罪方式来看,都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完成“权钱交换”,都是非法侵犯了他人财产,都败坏了社会风气。为了统一掌握立案尺度,所有的贿赂犯罪应该都由人民检察院侦查更为适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