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内容。但这种独立,离真正的司法独立还为时尚早。
对外部而言,法院、检察院独立性不足,经常成为立法权或者行政权的附庸。根据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并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但是,法院、检察院的资金来源于财政,导致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得不考虑政府的感受。司法成为政府的附庸。在21世纪的今天,还经常出现行政等其他力量指挥司法的案例。在湖南嘉禾拆迁案件中,司法成为政府的帮凶,造成的危害更加严重。在全国多地出现新时代的“文字狱”,对针砭时弊的短信息进行“追究”成为某些个人讨好领导的方式,动用司法力量对无辜百姓采取措施。有记者撰写了揭露某领导腐败的文章,受到警察逮捕的威胁。[8]在瓮安部分群众冲击政府的事件中,相关方面也承认平时滥用司法力量是原因之一。要创造司法独立的环境,培养司法独立的精神,必须改变现行司法体制。
在司法系统内部,司法人员缺少独立人格,不能完全依照事实和法律办案,领导意见对判决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对法官、检察官按照公务员管理,级别、收入、权限都与上级领导有关联。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很多年轻法官的离职或许与目前的体制有一定的联系。
【注释】
[1]据相关报道,郑筱萸因受贿649万被判处死刑,同时因为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如果说受贿还有待他人检举揭发,医药改革过程中医药费越来越高就是客观的事实。在郑筱萸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没有一个司法机关对其医药改革的决策提议过追究责任。从相关报道来看,郑筱萸离职也是年龄原因正常退休,而不是因决策错误被解职。
[2]由河南省三任腐败交通厅长之一的石发亮总结得出,他上任时提出“一个廉字值千金”的口号,成为反腐亮点,背地里却受贿1900万元。
[3]如《公司法》第149条第5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我国《刑法》第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第166条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www.xing528.com)
[4]“实施信息公开新法遭遇开头难”,载《南方周末》2008年7月10日,第5版。文章中提到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遭拒时,法律赋予的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难以产生威慑力。
[5]如2006年8月发生在重庆彭水县的秦中飞短信毁谤案,同年12月发生在河北高唐县的董伟、王子峰、扈东臣“重大网络毁谤案”,2007年5月的山西稷山县毁谤县委书记案,还有北京某报记者报道了相关内容触怒了某地方官,该地司法机关派出警察到北京抓捕记者。上述几起案件虽然最后都是无辜的人得到昭雪,官员乌纱不保,但对言论自由的打击是不可小视的。
[6]郭光东:“不点名的审计公告徒留一声叹息”,载《南方周末》2008年7月10日,第29版。本文指出2008年第5号审计结果公告中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审计报告不点名,点名只点有的人。凡涉及具体省、县或者单位时,只说“有的”、“一些”,概不指名道姓。
[7]2003年9月,《瞭望》周刊发表专门文章,指出上述规定存在申报主体范围过窄、申报操作性设计不科学、受理机构缺乏权威性、违反申报要求追究过轻,以及遗漏是否可以公开申报资料等问题。最后结论是“走一走过场而已”。
[8]刘万永:“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载《中国青年报》,http://zgb.cyol.com/content./2008-01/07/content_2022146.htm,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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