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目前,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许多国家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也是“终端治腐”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让腐败分子通过腐败得来的不义之财在申报和不申报之间做出两难选择,申报就露出狐狸尾巴,不申报就成了财产来源不明。通过申报途径,来抑制腐败分子的“贪欲”动机,从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我国在198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代表提出了立法建议,1994年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该规定执行10余年来,对贪污受贿的威慑作用有限。[7]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仍然严重滞后,成为制约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让人忧心的是,时至今日,立法机关仍然认为“目前制定这一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为了推动财产申报法制建设,有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2008年6月,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及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这种规定的社会效果目前尚不明显,但对推动国家财产申报立法而言肯定具有积极作用。
关于财产申报,目前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是收入申报还是财产收报?是官员个人申报还是全家申报?直系亲属是否需要申报?目前条件下,是要全面开展申报还是有条件分步进行?官员隐私如何保护?老百姓盼望的热情与国家具体措施形成巨大反差。经过纪委等部门的努力,申报范围已经扩大到一定级别的领导,申报收入、房产、婚姻状况、子女移民、受刑事处分情况等。但目前的申报并不涉及官员家庭到底有多少财产,申报信息只是组织内控的手段,不向社会公开,导致有些腐败官员少申报或者不申报。
从反腐败的角度分析,财产申报法律制度最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国家工作人员都应该申报自己的收入和家庭财产,而不仅限于某个级别的领导干部;不仅是每年要申报,上任要申报,离职也要申报;收入要申报,财产变化状况也要申报;工资奖金要申报,其他任何收入都要申报;现金收入要申报,实物、股权、期货、证券、楼市等财产或其他财产收益也应该申报;申报信息应该公开;违反申报要求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应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财产申报制度确实需要许多相关制度的支持。如金融实名制,股票、期货等的实名制,房产、投资实名制等。鉴于存在腐败分子可能把财产转移到妻子或者子女名下的情况,我国财产申报还应该适当扩大申报主体和申报财产的范围,防止腐败分子把不义之财转向异地或者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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