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是指禁止某些人员在职或离职后到另一家从事与本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我国《公司法》有公司董事、经理和监事在职时的竞业禁止。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于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再就业的相关约束性规定,目的就是防止劳动者利用其知晓的原来单位的一些信息和资料来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原单位的利益。奇怪的是,对掌握国家、地方或者行业信息的公务员,这类规定并不多见。在《公务员法》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到公务员离职后就业去向的限制性规定。随着人事制度改革和个人自由的进一步实现,当官已不再是就业的第一选择。在全国很多地方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和广东,出现了很多从官场辞职“下海”的现象。自由择业是民主的表现,弃官从商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人在某些地区或者行业掌管大权多年,培养了自己的势力和亲信,“人脉”关系深厚,虽然离职或者退休,但对原单位的决策仍具有呼风唤雨的能力。这种“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腐败日渐显露端倪。税务干部离职后给原下属企业做税务顾问,不仅是该企业“知恩图报”的表现,更关键是该人熟悉税务监管环节,能为企业带来某种程度上的实惠。司法工作人员离职后做律师或者诉讼代理人,当然就享有与司法工作人员沟通的优势。有鉴于此,在2001年6月修正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对法官和检察官离职后的就业去向有了限制性规定。《法官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第20条第1、2款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种规定让我们看到了对所有公务员离职后再就业进行适当限制的曙光。我们应该把关于法官、检察官的竞业禁止的规定,拓展到所有国家工作人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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